答:(1)在采用拘传时,必须严格掌握拘传的条件。拘传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经过传唤而不到案的;二是不到案没有正当理由,而且有影响诉讼进行的可能。如果没被传唤或者没有接到传唤,或者虽接到传唤,但因意外的原因,如遇到自然灾害或患重病等无法到案的情况,都不应采取拘传的方法。采取拘传只是为了使到案接受讯问。使用戒具必须慎重。如果强制到案时,没有反抗,就不使用戒具。使用戒具的,一旦到案,就不再继续使用戒具。
(2)对于不需要关押的,可以传唤到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也就说,指定的地点应当是当时工作生活所在的市、县的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基层组织及所在单位等,不能到外省、外市、县。
(3)对进行传唤和拘传的时候,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包括传唤使用的《传唤通知书》及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证明侦查人员身份、执行讯问任务的证明信。
(4)传唤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间,即传唤、拘传所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的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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