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麟 严选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21-12-16
根据法律规定无证驾驶造成他人受伤属于,根据情节不同可判处长短不同的刑罚。具体有四种定罪标准:
1、无证驾驶致人死亡的或者致多人重伤的,通常是3人以上重伤的,判处一般是三年以下;
2、无证驾驶致多人死亡的属于严重的交通肇事罪,一般判处3—7年有期徒刑;
3、无证驾驶造成严重公共财产损失或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4、无证驾驶且伴有危险驾驶行为的属于恶劣情节,例如酒后驾车、吸毒驾驶、肇事逃逸等,应当判处长期的有期徒刑通常是七年以上,严重的甚至判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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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无证驾驶致人死亡的,根据具体情况犯罪行为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另外无证驾驶是否伴有危险驾驶或肇事逃逸等情况来进行量刑定罪。
醉驾又无证驾驶撞死人的,肇事者涉嫌和交通肇事罪,根据规定要从一重处罚。但交通肇事罪一般在三年以下量刑,如果有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为六个月以下。
法律依据: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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