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12-22
特定款物一般都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这都是对于人民有重大利益关系的,本来及时下放可以挽救很多东西,有可能因为一时的挪用导致本可以挽救的东西损毁。那么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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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故意挪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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