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建强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12-22
根据《》第384条第2款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应以从重处罚。那么挪用特定款物给其他单位会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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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如果行为人以个人名义或者私自以单位名义将特定款物挪给外单位使用的,不论使用特定款物的单位是私有单位或是国有、集体单位,均应认定是揶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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