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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12-24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那么贪污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呢?

<object><a target=刑事律师咨询" width="500" height="309" />

律师解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但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这些情节主要有: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您到庭立方网站进行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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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但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这些情节主要有: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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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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