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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公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1-16 来源:四川高院

2021年8月四川高院启动了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面向全省三级法院、省律师协会征集2020年11月以后审结的裁判结果公正、人民群众关注度高、影响重大,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具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的典型案例。截至2021年11月底,共征集备选案例178件。经初步筛选后,四川高院召开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及资深法官代表参加的案例评审会议,对备选案例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论证评审。

经四川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评选出“10.18”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川煤集团、华荣股份破产重整案,五小叶槭预防性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王德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郫县豆瓣”诉“鄣县豆瓣”商标侵权案,杨某等诉王某、周某妨碍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案,四川暨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生产化妆品行政处罚及复议案,常某一、常某二、孙某某犯侮辱罪案,周某琼、邓某泉等“家族式”虚假诉讼案,罗某英、钟某清申请执行自贡市某实业有限公司、陈某琴、陈某华借款合同纠纷案,作为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相关案例经人大代表、专家学者提出权威点评意见,进一步阐释了典型案例所蕴含的核心价值与导向功能。

案例一

“10.18”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间,苏某(在逃)等人在菲律宾马尼拉马卡蒂市的宏盛国际集团(以下简称宏盛国际),招募朱某、董某、陈某等94名被告人到宏盛国际下设的人事部、行政财务部、推广部、客服部担任主管、小组长、组员,各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利用互联网通信技术手段,通过推荐虚假“腾讯彩票”平台诱骗中国境内居民充值投注、再以后台操控让被害人少量赚钱提现、引诱其不断加大投注的方式,骗取赵某等1500余名被害人共计10458.3052万元。

被告人陈某等四人从菲律宾回国后,与被告人李某在国内继续实施电信网络诈骗。2020年5月至7月间,五被告人采用与宏盛国际类似的电信网络诈骗方法,骗取韩某等被害人共计35万余元。

2019年4月至9月间,林某等4名被告人为牟利,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分别将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U盾出售给他人。四被告人出售的银行卡被宏盛国际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支付结算金额为129万余元至583万余元不等。

二、裁判结果

因案涉人数多、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案情复杂,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由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分案受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朱某、董某等9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参与诈骗犯罪,与他人结伙利用互联网通信技术手段,通过推荐虚假“腾讯彩票”平台诱骗中国境内居民充值投注,再以后台操控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陈某等4名被告人回国后,与李某共同利用互联网通信技术手段,采取与宏盛国际类似的诈骗方法,再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朱某、董某分别系宏盛国际犯罪集团推广部、行政财务部主管,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92名被告人系从犯。林某等4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除一名被告人因量刑情节发生变化而改判量刑外,其余被告人均维持原判。结合98名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其他犯罪情节,生效判决以朱某、董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其余96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80万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对冻结的920余万元涉案资金予以追缴并责令退赔,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日趋呈现集团化、专业化、跨国境作案特点,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党中央高度重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并强调“全面落实打防管控措施,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10.18”专案系公安部督办,也是四川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最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本案被告人通过手机、互联网和移动支付技术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集团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手段隐蔽、情节恶劣,被害人多达1500余人,涉案金额1亿余元,社会影响面大、舆论关注度高。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对主犯、累犯等坚决从严惩处,对从犯以及具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表现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把握量刑平衡,突出打击重点。9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9人,重刑率40%,共计判处罚金2400余万元。同时,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追缴侦查机关冻结的涉案资金,尽力为被害人挽回损失。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高发多发趋势,且诈骗手段翻新快、手段隐蔽,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对此,“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以及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可酌情从重处罚。

本案被告人利用手机、互联网和移动支付技术进行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其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手段隐蔽、被害人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严格把握案件的事实审查与证据认定,并根据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对主犯、累犯、惯犯等坚决从严惩处,对从犯以及具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表现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判决结果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也符合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衡量案件是否成功审判的重要标尺。于个案而言,本案及时打击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有效保护了被害人合法权益;于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而言,本案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对不同被告人依法从严或从宽惩处,既把握了量刑的平衡,又突出了打击的重点,捍卫了司法权威,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从快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和坚强决心,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推荐单位: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案例二

川煤集团、华荣股份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煤集团)原是四川省国资委下属的大型煤炭产业集团,是四川省国有重要骨干能源企业。四川川煤华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荣股份)是川煤集团核心经营实体。自2005年组建以来,川煤集团下属煤矿累计生产原煤总量超过1.80亿吨,年产量占四川省原煤产量30%以上。同时,川煤集团拥有西南地区最大的电煤供应基地,自组建以来贡献电煤约1.10亿吨,承担了枯水期、节假日四川省电煤80%的供应任务。

近年来,受外部宏观经济变化、煤炭行业去产能以及内部历史包袱过重、债务负担沉重、债务结构不合理等多重不利因素综合影响,川煤集团经营情况不断恶化,内部核心企业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020年5月14日,川煤集团、华荣股份债权人分别向法院提出对二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公司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但结合两公司所属产业前景、陷入困境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遂裁定受理川煤集团、华荣股份重整。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依法指定了管理人,两月内高效完成了对川煤集团168家下属关联公司的审计、评估工作,以重整受理日为基准日,川煤集团合并口径经审计的账面资产总额约为286亿元,账面负债总额约为384亿元。2020年12月21日,两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分别召开,重整计划草案获各表决组高票通过。通过“司法重整+深化内部改革”,重整计划得到高效、有序推进,川煤集团化解债务超过200亿,偿债方案除留债部分外,现金及以股抵债部分全部执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统筹兼顾债务重组和持续经营,在最短时间以最小“创口”化解最大债务风险,成功挽救企业的典型示范。通过穿透式化解债务,跨地非实质合并审理模式,一揽子化解川煤集团及下属168家关联公司的负债,有效保障了3.56万名在岗职工、近20万职工家属以及1万多名经营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留债+债转股”模式,有效保障了国有资产的实际控制权。截至2021年10月底,川煤集团资产总额297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15.2亿元,利润总额从2020年同期亏损5.8亿元到实现利润7.8亿元,减亏增盈13.6亿元。川煤集团、华荣股份重整案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贯彻“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生动实践,切实维护了地区经济社会稳定,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罗毅,四川省人大代表,四川省律协副会长,发现律师事务所主任

川煤集团、华荣股份破产重整案是人民法院主动作为,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件。川煤集团系省属大型多层级国有能源企业,在四川煤炭行业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川煤集团债务规模庞大,且债权类型复杂,涉及银行贷款、债券、委托贷款、融资租赁债权、工程款、经营往来等。本案从受理到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用时仅半年,以最合理代价、最小“创口”全方位化解债务风险,回应并平衡多方主体利益诉求,注重清偿方案的公平性、后续经营方案的合理性,让企业真正通过重整获得新生。且在资不抵债、原出资人权益为零的情况下,通过债务重组和市场化债转股,保持了国资对川煤集团的实际控制权,并形成了多方参与的格局。

同时,本案还具有以下典型性:首先,本案的成功办理,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对煤炭工业提出的新要求,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助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其次,本案程序上,突破成都、攀枝花两地属地壁垒,主动进行集中管辖,从而一揽子解决大型集团公司面临的多重负债。再次,本案在办理中以外促内,在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融入现代化公司治理理念,实现国有企业转型升级,助力构建现代能源体系。

与此同时,重整计划的实施,有效保障了在岗职工及家属、关联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保民生、保就业、保市场主体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本案体现了破产程序在构建营商环境体系,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的巨大作用,以及破产程序在拯救危困企业,一体化、一揽子解决疑难问题、盘活优良资源中的优越性。

推荐单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三

五小叶槭预防性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9月2日发布的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中五小叶槭被评定为“极危”。2016年2月9日,五小叶槭列入《四川省重点保护植物名录》。2018年8月10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在其红色名录中将五小叶槭评估为“极度濒危”。当时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无五小叶槭。2016年9月26日,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五小叶槭播种育苗技术规程》。案涉五小叶槭种群位于四川省雅江县麻郎措乡沃洛希村(音译),当地林业部门已在就近的通乡公路堡坎上设立保护牌。

雅砻江上的牙根梯级水电站由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砻江公司)负责建设和管理,现处于项目预可研阶段,水电站及其辅助工程(公路等)尚未开工建设。

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认为,按照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等级标准,五小叶槭已属极危物种。雅江县麻郎措乡沃洛希村附近的五小叶槭种群是当今世界上残存的最大的五小叶槭种群,是唯一还有自然繁衍能力的种群。根据五小叶槭雅江种群的分布区海拔高度和水电站水位高度对比数值,雅江县雅砻江上即将修建的牙根梯级水电站以及配套的公路建设将直接威胁到五小叶槭这种珍贵濒危野生植物的生存,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直接威胁。绿发会遂提起本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五小叶槭在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中的等级及案涉牙根梯级水电站建成后可能存在对案涉地五小叶槭原生存环境造成破坏、影响其生存的潜在风险,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考虑到案涉牙根梯级水电站现处在项目预可研阶段,责令被告在项目可研阶段,加强对案涉五小叶槭的环境影响评价并履行法定审批手续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工作,尽可能避免出现危及野生五小叶槭生存的风险是必要和合理的。遂判决雅砻江公司应当将五小叶槭的生存作为牙根梯级水电站项目可研阶段环境评价工作的重要内容,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才能继续开展下一步的工作。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损害具有不可逆性、累积性、长期性等特点,一旦损害发生,再进行救济需要极大成本甚至可能无法修复。预防性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突破了有损害才有救济的传统理念,将生态环境保护阶段提升至事中甚至事前,是落实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体现,是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具体实践,有助于解决环境执法取证耗时、污染损害既成事实等困境,能够有效防止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避免生态环境损害的进一步扩大。本案系全国首例针对珍稀野生植物的预防性公益诉讼。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将生态优先的原则贯穿到水电规划开发的全过程。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充分考虑五小叶槭的生存环境,成功避免了环境安全与效益价值的冲突。五小叶槭虽未列入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但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已将其评估为“极度濒危”、列入红色名录,人民法院判令雅砻江公司采取预防性措施保护五小叶槭生存环境,充分体现了我国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的责任和担当。同时,该案的审理为破解预防性公益诉讼存在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传统侵权责任有限性、重大损害风险认定困难、预防与事后救济的顺序、法律与预防性的行政监管措施衔接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提供了实践的样本参考。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任莉莎,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本案是预防性诉讼功能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体现。预防性公益诉讼的难点在于需要对侵害风险的存在、预防的必要性、救济措施的合理性、责任承担方式等进行全面分析评估。本案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对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实践,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和示范效应。

本案分析了我国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缔约国所应承担的国际义务,阐述了国内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所确立的环境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进而确立生态优先是处理经济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同时,该案的裁判说理方法对类案亦具有参考意义。

人民法院结合案涉工程情况,在认定其对五小叶槭种群生存产生的潜在危害风险基础上,论证了该风险预防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判令被告应将五小叶槭的生存作为涉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环境影响报告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才能继续开展下一步工作。本案判决结果实质上是颁发了一项环境保护禁止令,在预防性公益诉讼中采取该措施适当且合理。

推荐单位:四川省律师协会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四

王德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基本案情

1983年起,被告人王德彬在四川省泸州市通过倒卖烟草、经营餐饮、赌博机、夜总会等方式,逐渐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1996年以来,王德彬先后成立四川王氏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好百年食品有限公司等经济实体,在企业内部设立保卫科、稽查队,招募社会人员充当打手,用于打压竞争对手,对抗相关职能部门执法检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1998年至2001年,为使入驻王氏商场商家非法经营的烟草不被查处,王德彬等人多次指使保安阻碍执法检查,辱骂、殴打执法人员。自此,以王德彬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具雏形,在当地形成一定势力。为进一步壮大势力,王德彬将家族成员、社会闲散人员等网罗进公司,采取恩威并济、奖惩并用的手段进行管理,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王德彬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二十余年的时间内,有组织地实施了抢劫、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妨害公务、组织卖淫、职务侵占、虚开发票、赌博、虚假诉讼、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58起犯罪行为,实施威胁恐吓、随意殴打他人、故意毁坏财物、阻碍执行公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等19起违法行为,大肆敛财,非法获利数亿元。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德彬组织、领导人数众多且骨干成员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层级分明,分工明确,具有一定的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绝对服从和执行王德彬的命令,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牟取巨额经济利益,用于支持该组织的持续发展,并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抢劫、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不断壮大组织势力和非法影响,拉拢腐蚀国家公职人员对组织及成员给予庇护、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和多行业领域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被告人王德彬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组织卖淫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虚开发票罪、虚假诉讼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赌博罪等罪,与前犯行贿罪(涉孙小果案)、单位行贿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者罚金,对7名被告人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对涉案财产全部依法作出处理。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德彬等34人未上诉,认罪服判,6名被告人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王德彬等40人涉黑案系四川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标志性案件,全国扫黑办重点督办案件。该组织盘踞泸州长达二十余年,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对抗公权力,排挤、打压竞争对手,“以黑护商”,“以商养黑”,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在四川乃至全国均具有较大影响。同时,王德彬通过违法犯罪手段攫取巨额财富,把自己包装成“优秀民营企业家”“爱心人士”。本案的审理,揭开了王德彬的黑恶本质。本案依法对40名被告人中的29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刑率达72%,充分彰显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严惩黑恶违法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决心和信心。人民法院针对该案办理过程中发现的社会治理和行业监管薄弱环节,共向13个部门发出司法建议14份,均收到后续整改回函,有力推动重点行业乱象整治。本案的审理,为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参与推动行业领域治理提供了示范。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唐稷尧,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

王德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是四川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标志性案件,也是人民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办理的典型案例。本案被指控犯罪的涉案人员高达40人,涉及12项罪名,58起犯罪行为和19起违法行为,涉案财产数亿元,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盘踞泸州长达20余年。王德彬等人不仅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有组织地实施数10起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已经成功“洗白”身份,树立起成功优秀民营企业家、爱心人士的形象。人民法院通过细致入微、抽丝剥茧式的审理,将该组织长达20余年的违法犯罪行为大白于天下,将王德彬等人真实的“黑恶”面目暴露于世人面前,不仅体现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艰巨性、复杂性,更充分彰显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的决心。

本案中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典型性与“标本”意义。该组织存续时间跨度大,其公司化的运作方式与组织形式对外形成了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对抗公权,“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特点,对内则逐渐形成了一套包括“成员要维护王德彬的绝对权威、坚决服从和执行王德彬及组织的命令”等不成文的组织纪律和规约。该组织的违法犯罪事实涉及多个市场行业领域,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特征明显。同时,该组织还通过收买、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通过本案的审理,不仅进一步明确了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标准,而且对于如何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区别相关犯罪活动中的主犯与从犯具有示范作用。

尤其值得推荐的是,人民法院还系统梳理了审理中发现的社会治理和行业监管薄弱环节,向13个部门发出司法建议14份,切实践行了党中央有关扫黑除恶斗争“要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着力解决社会治理缺位、行业监管不力等问题”的要求。本案为人民法院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中如何强化源头治理,建立政法机关与行业主管部门常态化对接机制,为实现全链条打击、整治提供了有益的思路。

推荐单位: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五

“郫县豆瓣”诉“鄣县豆瓣”商标侵权案

一、基本案情

2000年4月21日,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郫都食品协会)在第30类“豆瓣”商品上注册了第1388982号“郫县豆瓣”文字商标。

2015年11月23日,乐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乐陵市金川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川食品公司)其未经商标注册人郫都食品协会的许可,在其生产的豆瓣酱产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郫县豆瓣”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故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并罚款30000元。

2018、2019年,郫都食品协会代理人在安徽、河南、天津、江苏、湖北、浙江、陕西及江西等地购买了多款被控侵权产品,该产品正面标有“鄣县风味豆瓣”或“红油鄣县豆瓣”及“成都市郫香园食品有限公司”或“乐陵金川食品有限公司”,侧面标有“成都市郫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监制)”“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1号”“委托生产商:乐陵金川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乐陵市杨安镇永馆路1号”或“乐陵金川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乐陵市杨安镇永馆路1号”等信息。郫都食品协会以成都市郫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郫香园食品公司)、金川食品公司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郫香园食品公司、金川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与案涉商标“郫县豆瓣”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豆瓣,属于相同商品。被控侵权商品的包装上突出使用了“鄣县豆瓣”四个大字,其中,“鄣”字采用的字体形似“郫”字,与案涉商标近似。即使如金川食品公司所称,其有“鄣县”的商标使用权,但其在被控侵权产品上,通过放大、变形字体的方式,突出使用与“郫县豆瓣”近似的“鄣县豆瓣”标识,从普通消费者视觉整体观察,二者构成商标近似,郫香园食品公司、金川食品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同时,金川食品公司在2015年被乐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罚认定其实施的相关行为侵害案涉商标专用权后,仍继续实施侵害案涉商标专用权相关行为,应当认定其具有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故判决郫香园食品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郫都食品协会第1388982号“郫县豆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金川食品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侵害郫都食品协会第1388982号“郫县豆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金川食品公司向郫都食品协会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郫香园食品公司在6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郫香园食品公司、金川食品公司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是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型,是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地理标志产品因其特定的品质和知名度,深受消费者欢迎,保护地理标志不仅可以有效提高该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也可以保障消费者享用“原汁原味”产品。本案中,“郫县豆瓣”商标系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证明商标,并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郫县豆瓣”产自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因其特有的酿造工艺和风味,有“川菜之魂”的美誉,享誉国内外,有较高的品牌价值,郫香园食品公司、金川食品公司对此应该明知。但其故意攀附案涉商标美誉度,在生产、销售的豆瓣产品上使用与案涉“郫县豆瓣”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亦损害了“郫县豆瓣”的商誉。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惩治侵权行为,加大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以实际行动推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服务高质量对外开放。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鲁篱,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类典型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受我国商标法等法律规制。具体而言,本案作为典型案例,其裁判价值和社会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凸显了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被告制造、销售的“鄣县豆瓣”极易引起混淆,且为避免被熟悉“郫县豆瓣”的本地消费者识破,特地选取了在河南、天津等相对较远省份销售,由此对侵权行为的发现造成极大困难。实践中,行业协会拥有专业能力、信息等多重优势,是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有益主体。郫都食品协会对“郫县豆瓣”商标的申请、维护和管理,为行业协会保护成员权益行为的有序化、常态化提供了典型的制度范本。

第二,保护客体具有特殊性。“郫县豆瓣”作为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享有“川菜之魂”的美誉,是川人共同拥有的有关传统文化的味觉记忆。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不仅是“郫县豆瓣”的声誉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保护了消费者维持传统川菜正统性的文化诉求,兼具商业与情感价值。

第三,本案确定了较高的损害赔偿金额,提高了违法成本,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形成有效威慑,彰显了全面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和立场。行为人过错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过错程度上,故意具有高于过失的主观恶性,因而故意侵权人承担较重赔偿责任的可能性也更大。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据行为人“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这一事实,作出了故意侵权且“主观恶意明显”的认定,并设置了法定处罚幅度内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有效发挥了侵权责任法惩戒、预防故意侵权的功能。

推荐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六

杨某等诉王某、周某妨碍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案

一、基本案情

成都市温江区某小区建于2004年前后,只有两栋居民楼,楼高6层无电梯。楼栋某单元内住户基于国家出台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政策,决定协商加装电梯。通过投票表决,单元内全体12户业主均签字同意加装。小区遂对《成都市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项目相关业主协议书》和《电梯增设方案图》等资料进行公示,并经图纸设计、审查、单元主体结构安全性鉴定等系列程序后,属地住建机构正式出具《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告知书》。后某电梯公司进行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单元1楼住户王某、周某以电梯加装影响采光和房屋价值等为由反悔并阻碍施工。该单元杨某等4人因沟通无果,遂起诉请求王某、周某停止阻碍电梯安装施工,配合加装电梯合同继续履行。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作为邻里,应当互让互谅、公平合理对待增设电梯事宜。而该事宜已经获得全体业主同意并经公示,其程序合法有效,王某、周某应予配合。遂判决王某、周某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和妨碍。

一审宣判后,该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某、周某已在相关手续中亲笔或通过授权签字,应为认可增设电梯事宜,二人阻挠安装施工,有违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正当性;杨某等人要求王某、周某停止阻挠电梯安装施工的理由正当,亦符合法律规定和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精神,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法律设置不动产相邻权,其目的系促进权利人关系和睦,解决相邻各方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各方利益平衡。相邻关系本质即为不动产权利内容的扩展和限制,旨在相邻各方间架设一道平衡、沟通桥梁,以使权利行使秩序达到有条不紊之佳境。政府倡导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其主旨系政府发挥公共服务职能、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本案中,老旧小区电梯加装事宜已获全体业主同意且经公示,王某、周某也在加装手续中亲笔或通过授权签字,二人阻挠施工不具有正当性,亦有违诚信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二百七十八条分别就诚实守信和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作出明确界定,对业主决定事项也不再是既往的“一票否决制”。加装电梯既应理解高层住户需求,也不能忽视对低层住户可能产生的通风、采光等利益影响。相邻各方应友睦邻里、互让互谅,通过友好沟通和诚信行为消除对抗。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马铁丰,西南财经大学统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高校法治量化与信息工程重点实验室首席研究员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剧,老旧小区里老年居民的出行、居住不便日益凸显,生活质量大受影响。我国城市发展已进入新发展阶段,为了提高城市发展的宜居性,需要加快老旧小区改造,有序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给老旧楼房加装电梯的民生工程、暖心工程也就应运而生,多次写进“两会”政府工作报告。然而,高楼层与低楼层业主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常成为工程推进的最大阻碍。本案中一楼住户原本同意加装电梯,但在施工期间又反悔,阻挠施工,协商未果,其余四位住户将二人诉至法院。两级人民法院在该案件的审理中,坚持了法理情的统一,彰显了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踏踏实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具有示范意义和社会价值。

知礼谦让是美,诚实守信是金。幸福生活需要良好的秩序,也需要良好的风尚。该案件的裁判不仅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也弘扬了和谐、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推荐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七

四川暨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生产化妆品行政处罚及复议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邛崃市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四川暨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原成都百易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百易源公司)在无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前提下仍进行化妆品生产,遂决定扣押案涉产品、票据并立案调查。经查,原百易源公司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对亮肤冻干粉、眼部修护冻干粉、洗面粉等六款化妆护肤品进行配置、灌装、并封瓶,之后将已封瓶的化妆品及包装材料交给具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成都信易凯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贴标、装盒、喷码,再由原百易源公司的关联公司购回并销售。邛崃市监局经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案涉化妆品及违法所得63498元,同时按照违法所得三倍予以罚款。原百易源公司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复议予以维持。原百易源公司仍不服,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百易源公司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规定,邛崃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幅度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原百易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百易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百易源公司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但从事了化妆品有效成分的制造工作,且该过程作为化妆品产品生产的质量管控阶段,是整个生产过程的重要阶段,原百易源公司的行为属于无证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邛崃市监局的处理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升,社会大众对“美”的追求日趋强烈,促使化妆品行业飞速发展,与此同时,化妆品生产不规范、质量不合格等乱象丛生,亟需加强化妆品市场监管,维护“面子工程”,守护“美丽事业”。本案中,原百易源公司在无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化妆品生产,将已封瓶的化妆品及包装材料交给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马甲”公司进行包装,再通过其关联企业购回并销售,形成了一条试图规避法律监管的完整生产链,其做法属于打“擦边球”、故意扰乱化妆品市场的行为。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全面审查,依法认定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既是对依法行政的支持监督,又进一步规范了化妆品市场秩序,维护了消费者合法利益,让“美丽”更加安全。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胡业勋,中共四川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悠悠万事,民生为大。司法审判中也应注重考虑民生,彰显司法权的温度。2020年新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正式颁布,意味着化妆品行业将迎来严厉监管。而2021年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正式落地实施,对于行业内违法、违规行为的约束和查处将更为严格。2021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15个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其中就有关涉化妆品行业的典型案件。本案涉及化妆品市场领域的监督管理,和民生息息相关,无证化妆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若监管不到位则一定程度会扰乱市场秩序,产生不良后果。显然,本案有效平衡监管效益和司法温度,对于同类案件的审判具有典型的示范效果。

本案的典型性,主要体现在对三个主要争议的分析认定上:一是关于行政处罚权限的问题,通过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条款,有效阐释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领域的监管职权,对新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普及和适用具有积极意义;二是案涉化妆品的认定问题,本案中通过多种因素,结合相关条款,对化妆品原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有效认定,具有一定的操作意义和指导意义;三是关于罚款金额问题,本案以最低罚款幅度按照违法所得三倍予以罚款外,还考虑到新冠疫情期间对企业的影响,采取分期缴纳罚款的方式体现了人性执法的温度。综上,本案对于新法释法、柔性执法以及化妆品领域监管,具有良好的示范效果。

推荐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八

常某一、常某二、孙某某犯侮辱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常某一之子在德阳某游泳馆游泳时,与同泳道相向而游的安某某发生身体碰撞,常某一之子随即朝安某某游走方向作出吐口水的动作。在岸边的乔某某(系安某某丈夫)看见后,扑向常某一之子,将其头部按入水中,后打了一耳光,并对其予以训斥,双方发生口角。闻讯赶来的常某一与安某某、乔某某在游泳池旁发生争吵,后常某一到大厅前台查看游泳池监控视频,冲进游泳馆女更衣室,与安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公安民警接警后进行调解,因常某一认为乔某某道歉态度不诚恳,不接受赔礼道歉,调解未果。8月21日上午,常某一等人前往乔某某所在单位反映游泳池冲突情况,要求立即对乔某某进行处理,乔某某所在单位表示待公安机关调查后再行处理。常某一在乔某某所在单位公示栏拍摄乔某某的姓名、单位职务、免冠照片等公示内容。8月21日下午,常某一和被告人常某二(系常某一堂妹)等人前往安某某所在单位反映游泳池冲突情况,要求立即对安某某进行处理,安某某所在单位表示待公安机关调查后再行处理。常某一、常某二在安某某所在单位吵闹并针对安某某发表侮辱性语言,引发群众围观。常某一通过安某某所在单位微信公众号获取安某某的姓名、单位、职务、免冠照片截图。8月21日至23日,常某一、常某二和被告人孙某某(系常某一表妹)将获取的乔某某、安某某的职业等个人信息与游泳池视频关联,配注带有明显负面贬损、侮辱色彩的标题,分别通过微信、微博等方式推送给他人及媒体记者进行爆料,并通过网络发布情绪性、侮辱性标题贴文和评论,引发网民对乔某某、安某某作出负面评价。8月22日至25日,涉及乔某某、安某某的游泳池事件被多家媒体大量报道、转载,引发广大网民对乔某某、安某某诋毁、谩骂。在此期间,乔某某、安某某通过他人与常某一联系协商解决未果。8月25日,安某某服药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一因其子在游泳池中被打之事对被害人乔某某、安某某产生不满,在公安机关已经介入处理的情况下,先后找被害人单位领导要求处理,并在被害人安某某所在单位进行辱骂、诋毁,引发群众围观。在获取乔某某、安某某的照片及相关身份信息后,直接与游泳池视频结合在一起,配注带有明显负面贬损、侮辱色彩的标题,并故意放大被害人夫妇的职业信息,又通过被告人常某二、孙某某等人参与协助,通过微信、微博等方式推送给他人及媒体记者进行爆料,并参与评论,引导大量网民连续在网络上对被害人进行指责、谩骂、诋毁,公然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形成网络暴力,并造成被害人安某某不堪负面舆论的精神压力而自杀身亡,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侮辱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常某一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常某二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对被告人孙某某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常某一提起上诉。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公共表达更加自由便捷,因网络言论引发的网络暴力屡见不鲜,肆意的诋毁、谩骂、人身攻击及人肉搜索,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甚至生命健康权等合法权益。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网络言行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与规制。本案中,被告人采取利用真实事件煽动网络暴力的方式,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导致他人不堪网络暴力自杀死亡,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和不良行为导向。本案以侮辱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明确了网络暴力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网络暴力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决心和立场,有助于引导网民加强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提高自身的道德自律意识及分辨能力,同时倡导网络、媒体宣传报道文明、负责的网络言行,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合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任莉莎,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网络暴力事件已经成为广为关注的社会问题,受害群体从演艺明星等公众人物,逐渐扩展到普通人群,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亟需从法律角度进行引导和规制。本案是一起因网络暴力致人死亡而引发的典型刑事案件。事件本身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并引发了诸多的热议,包括在法律上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如何定罪量刑等。

本案判决在认定被告人构成侮辱罪时,结合了被告人实施的具体行为以及所产生的严重后果,证据充分,说理透彻。不仅有效回应了社会普遍关注的网络暴力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法律问题,也是一次覆盖面极广的“以案释法”普法课,对网络暴力行为与网络言论自由树立了清晰的法律边界,对规范网络行为具有导向意义。

推荐单位: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九

周某琼、邓某泉等“家族式”虚假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琼、邓某泉系夫妻。2015年3月,周某琼、邓某泉为逃避债务,与被告人周某成(系邓某泉同母异父的哥哥)签订《借款协议书》。随后,周某琼通过其弟弟周某祝、被告人周某胜筹集到220万元资金,制造了周某成向周某琼转款220万元的银行流水记录,成功虚设了周某琼、邓某泉向周某成借款22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并将名下两套房屋抵押给周某成。2018年底,周某琼、邓某泉得知债权人起诉要求其归还欠债,为保住财产,唆使周某成以此前捏造的《借款协议书》等材料向法院起诉,取得民事调解书和多份执行法律文书。周某琼、邓某泉二人根据法律文书,将名下一套房屋抵偿给周某成,导致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后又在周某成协助下以358万元出售,周某琼将其中的338万元交由周某胜代为保管。周某胜在明知该款项系周某琼通过虚假诉讼所获赃款的情况下,通过向周某琼出具虚假借条、安排他人将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等方式,对赃款予以掩饰、隐瞒,逃避公安机关侦查。另,周某成之妻曾某平在侦查过程中,故意作虚假陈述。检察机关以虚假诉讼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伪证罪对相关人员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琼、邓某泉与周某成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周某胜明知案涉款项系通过虚假诉讼取得的房产售卖后所得赃款,依然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曾某平在刑事诉讼中故意向侦查机关做虚假证明,意图隐匿他人罪证,其行为构成伪证罪。遂依法判处周某琼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邓某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周某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周某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曾某平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整治虚假诉讼,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任务。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题发布《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对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诚信社会、保护群众权利、保障经济发展、维护司法权威、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族式”虚假诉讼案,亲属间恶意串通捏造虚假债务、转移财产,以此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犯罪手段隐蔽、社会影响恶劣。通过对各被告人的依法严惩,不仅充分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维护司法秩序与司法公信力、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同时警醒社会公众要诚信诉讼、依法行使诉权,引导社会公众明晰情与法的边界,守住法律与道德的底线,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防范意识,震慑虚假诉讼违法犯罪。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曾文忠,省人大代表、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委员,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一般来说,虚假诉讼意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虚假诉讼是诚信缺失在诉讼领域最集中的表现形式,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助长社会失信与道德滑坡,危害性极大。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等多部文件,加强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维护司法秩序,树立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被告人周某琼和邓某泉两夫妻,为逃避债务,和家族亲属恶意串通,虚构借款协议,伪造银行交易流水,违法作价抵偿房屋,并通过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隐匿虚假诉讼罪证,逃避公安机关侦查。后经债权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事实才逐渐浮出水面,并得以最终侦破。本案系多人共同犯罪,人民法院在证据基础上准确认定主犯、从犯,并结合具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分别判处相应的刑罚,做到了罪责刑相适应,实现了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确保了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与权利自主处分原则的私法领域,诉讼准入门槛较低,虚假诉讼者所能获得的非法利益或达到的非法目的较之法律风险与代价严重失衡,导致虚假诉讼类案件的频发。本案公正公开的审理,可以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具有重大的警示教育意义。

推荐法院: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案例十

罗某英、钟某清申请执行自贡市某实业公司、陈某琴、陈某华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罗某英、钟某清与自贡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陈某琴、陈某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院于2000年8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某实业公司偿还罗某英、钟某清借款476414.74元;陈某琴、陈某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三债务人未能在生效判决指定期间履行债务。2000年10月11日,罗某英、钟某清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院随即对三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核查,查明陈某琴、陈某华系某实业公司股东,某实业公司已将其所有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加油设备全部抵押给银行,该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优先债权,某实业公司已资不抵债。被执行人陈某琴、陈某华仅有部分灶具、桌椅等生活资料可供本案执行。双方当事人于2000年11月27日在执行法院主持下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清偿债务30800元。此后,被执行人陈某琴、陈某华因公司经营失败离开自贡,具体去向不明。执行法院在多年的集中执行行动中,均将二人作为重点查找对象,但一直无果,案件执行停滞。2021年3月,罗某英、钟某清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二、执行结果

近年来,全省法院持续加强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查找被执行人协作联动机制,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人民法院充分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等执行信息化平台,有效运用与公安机关建立的执行协作机制,在反复走访、调查的基础上,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控被执行人下落。最终查实:被执行人陈某华现居住于广东省深圳市,在深圳、重庆均有住房,其银行存款余额44万余元。人民法院随即委托重庆市两江新区法院对陈某华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住宅予以查封,提请采取网络冻结措施予以冻结存款。财产查控到位后,人民法院及时与被执行人陈某华取得联系,告知其案件执行的相关情况及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督促其限期主动履行义务。2021年5月6日,陈某华主动到法院,一次性履行借款本息79万元,本案得以全部执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是长期以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两大难点,直接制约胜诉当事人权益实现,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司法权威和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本案办理坚持“三个贯穿始终”,有效启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司法执行协作机制,确保该起时隔20年的陈年积案得以圆满妥善化解。一是坚持司法为民“贯穿始终”,把工作重心放在涉民生权益执行案件上,穷尽一切执行手段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坚决让公平正义的审判结果在执行环节落地兑现,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获得感、满意度。二是坚持综合治理“贯穿始终”,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下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优势,推动公安机关等执行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切实履行执行联动职责,在破解“查人找物难”问题上同向发力,重点围绕财产联查、人员联控、失信联惩、源头联防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三是坚持多措并举“贯穿始终”,充分运用网络查控系统、事项委托系统及执行协作机制等长效机制建设成果,实现对被执行人和执行财产进行高效查找和快速控制,全额兑现了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有效破解了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等“难点”“痛点”问题,集中展现了近年来“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效,具有较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马铁丰,西南财经大学统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高校法治量化与信息工程重点实验室首席研究员

民间借贷纠纷是较为常见的民事案件,但部分案件当事人拿到了胜诉判决,却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兑现为“真金白银”,演变成了“纸上权利”。本案是积压20年的陈年旧账,人民法院始终没有放弃。随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司法执行协作机制的有效运行,数据资源的整合利用,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人民法院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主动作为,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控被执行人,经过不懈努力,终于获得被执行人的相关线索,并及时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案了事息。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的坚定决心,对于每一个执行案件,决不轻言放弃。充分彰显了新时代人民司法的力量,亦对社会具有重要教育意义。

推荐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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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公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1-16 来源:四川高院

2021年8月四川高院启动了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面向全省三级法院、省律师协会征集2020年11月以后审结的裁判结果公正、人民群众关注度高、影响重大,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具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的典型案例。截至2021年11月底,共征集备选案例178件。经初步筛选后,四川高院召开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及资深法官代表参加的案例评审会议,对备选案例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论证评审。

经四川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评选出“10.18”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川煤集团、华荣股份破产重整案,五小叶槭预防性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王德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郫县豆瓣”诉“鄣县豆瓣”商标侵权案,杨某等诉王某、周某妨碍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案,四川暨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生产化妆品行政处罚及复议案,常某一、常某二、孙某某犯侮辱罪案,周某琼、邓某泉等“家族式”虚假诉讼案,罗某英、钟某清申请执行自贡市某实业有限公司、陈某琴、陈某华借款合同纠纷案,作为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相关案例经人大代表、专家学者提出权威点评意见,进一步阐释了典型案例所蕴含的核心价值与导向功能。

案例一

“10.18”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间,苏某(在逃)等人在菲律宾马尼拉马卡蒂市的宏盛国际集团(以下简称宏盛国际),招募朱某、董某、陈某等94名被告人到宏盛国际下设的人事部、行政财务部、推广部、客服部担任主管、小组长、组员,各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利用互联网通信技术手段,通过推荐虚假“腾讯彩票”平台诱骗中国境内居民充值投注、再以后台操控让被害人少量赚钱提现、引诱其不断加大投注的方式,骗取赵某等1500余名被害人共计10458.3052万元。

被告人陈某等四人从菲律宾回国后,与被告人李某在国内继续实施电信网络诈骗。2020年5月至7月间,五被告人采用与宏盛国际类似的电信网络诈骗方法,骗取韩某等被害人共计35万余元。

2019年4月至9月间,林某等4名被告人为牟利,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分别将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U盾出售给他人。四被告人出售的银行卡被宏盛国际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支付结算金额为129万余元至583万余元不等。

二、裁判结果

因案涉人数多、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案情复杂,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由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分案受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朱某、董某等9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参与诈骗犯罪,与他人结伙利用互联网通信技术手段,通过推荐虚假“腾讯彩票”平台诱骗中国境内居民充值投注,再以后台操控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陈某等4名被告人回国后,与李某共同利用互联网通信技术手段,采取与宏盛国际类似的诈骗方法,再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朱某、董某分别系宏盛国际犯罪集团推广部、行政财务部主管,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92名被告人系从犯。林某等4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除一名被告人因量刑情节发生变化而改判量刑外,其余被告人均维持原判。结合98名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其他犯罪情节,生效判决以朱某、董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其余96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80万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对冻结的920余万元涉案资金予以追缴并责令退赔,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日趋呈现集团化、专业化、跨国境作案特点,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党中央高度重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并强调“全面落实打防管控措施,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10.18”专案系公安部督办,也是四川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最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本案被告人通过手机、互联网和移动支付技术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集团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手段隐蔽、情节恶劣,被害人多达1500余人,涉案金额1亿余元,社会影响面大、舆论关注度高。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对主犯、累犯等坚决从严惩处,对从犯以及具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表现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把握量刑平衡,突出打击重点。9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9人,重刑率40%,共计判处罚金2400余万元。同时,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追缴侦查机关冻结的涉案资金,尽力为被害人挽回损失。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高发多发趋势,且诈骗手段翻新快、手段隐蔽,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对此,“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以及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可酌情从重处罚。

本案被告人利用手机、互联网和移动支付技术进行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其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手段隐蔽、被害人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严格把握案件的事实审查与证据认定,并根据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对主犯、累犯、惯犯等坚决从严惩处,对从犯以及具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表现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判决结果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也符合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衡量案件是否成功审判的重要标尺。于个案而言,本案及时打击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有效保护了被害人合法权益;于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而言,本案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对不同被告人依法从严或从宽惩处,既把握了量刑的平衡,又突出了打击的重点,捍卫了司法权威,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从快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和坚强决心,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推荐单位: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案例二

川煤集团、华荣股份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煤集团)原是四川省国资委下属的大型煤炭产业集团,是四川省国有重要骨干能源企业。四川川煤华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荣股份)是川煤集团核心经营实体。自2005年组建以来,川煤集团下属煤矿累计生产原煤总量超过1.80亿吨,年产量占四川省原煤产量30%以上。同时,川煤集团拥有西南地区最大的电煤供应基地,自组建以来贡献电煤约1.10亿吨,承担了枯水期、节假日四川省电煤80%的供应任务。

近年来,受外部宏观经济变化、煤炭行业去产能以及内部历史包袱过重、债务负担沉重、债务结构不合理等多重不利因素综合影响,川煤集团经营情况不断恶化,内部核心企业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020年5月14日,川煤集团、华荣股份债权人分别向法院提出对二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公司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但结合两公司所属产业前景、陷入困境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遂裁定受理川煤集团、华荣股份重整。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依法指定了管理人,两月内高效完成了对川煤集团168家下属关联公司的审计、评估工作,以重整受理日为基准日,川煤集团合并口径经审计的账面资产总额约为286亿元,账面负债总额约为384亿元。2020年12月21日,两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分别召开,重整计划草案获各表决组高票通过。通过“司法重整+深化内部改革”,重整计划得到高效、有序推进,川煤集团化解债务超过200亿,偿债方案除留债部分外,现金及以股抵债部分全部执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统筹兼顾债务重组和持续经营,在最短时间以最小“创口”化解最大债务风险,成功挽救企业的典型示范。通过穿透式化解债务,跨地非实质合并审理模式,一揽子化解川煤集团及下属168家关联公司的负债,有效保障了3.56万名在岗职工、近20万职工家属以及1万多名经营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留债+债转股”模式,有效保障了国有资产的实际控制权。截至2021年10月底,川煤集团资产总额297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15.2亿元,利润总额从2020年同期亏损5.8亿元到实现利润7.8亿元,减亏增盈13.6亿元。川煤集团、华荣股份重整案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贯彻“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生动实践,切实维护了地区经济社会稳定,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罗毅,四川省人大代表,四川省律协副会长,发现律师事务所主任

川煤集团、华荣股份破产重整案是人民法院主动作为,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件。川煤集团系省属大型多层级国有能源企业,在四川煤炭行业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川煤集团债务规模庞大,且债权类型复杂,涉及银行贷款、债券、委托贷款、融资租赁债权、工程款、经营往来等。本案从受理到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用时仅半年,以最合理代价、最小“创口”全方位化解债务风险,回应并平衡多方主体利益诉求,注重清偿方案的公平性、后续经营方案的合理性,让企业真正通过重整获得新生。且在资不抵债、原出资人权益为零的情况下,通过债务重组和市场化债转股,保持了国资对川煤集团的实际控制权,并形成了多方参与的格局。

同时,本案还具有以下典型性:首先,本案的成功办理,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对煤炭工业提出的新要求,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助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其次,本案程序上,突破成都、攀枝花两地属地壁垒,主动进行集中管辖,从而一揽子解决大型集团公司面临的多重负债。再次,本案在办理中以外促内,在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融入现代化公司治理理念,实现国有企业转型升级,助力构建现代能源体系。

与此同时,重整计划的实施,有效保障了在岗职工及家属、关联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保民生、保就业、保市场主体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本案体现了破产程序在构建营商环境体系,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的巨大作用,以及破产程序在拯救危困企业,一体化、一揽子解决疑难问题、盘活优良资源中的优越性。

推荐单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三

五小叶槭预防性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9月2日发布的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中五小叶槭被评定为“极危”。2016年2月9日,五小叶槭列入《四川省重点保护植物名录》。2018年8月10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在其红色名录中将五小叶槭评估为“极度濒危”。当时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无五小叶槭。2016年9月26日,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五小叶槭播种育苗技术规程》。案涉五小叶槭种群位于四川省雅江县麻郎措乡沃洛希村(音译),当地林业部门已在就近的通乡公路堡坎上设立保护牌。

雅砻江上的牙根梯级水电站由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砻江公司)负责建设和管理,现处于项目预可研阶段,水电站及其辅助工程(公路等)尚未开工建设。

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认为,按照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等级标准,五小叶槭已属极危物种。雅江县麻郎措乡沃洛希村附近的五小叶槭种群是当今世界上残存的最大的五小叶槭种群,是唯一还有自然繁衍能力的种群。根据五小叶槭雅江种群的分布区海拔高度和水电站水位高度对比数值,雅江县雅砻江上即将修建的牙根梯级水电站以及配套的公路建设将直接威胁到五小叶槭这种珍贵濒危野生植物的生存,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直接威胁。绿发会遂提起本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五小叶槭在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中的等级及案涉牙根梯级水电站建成后可能存在对案涉地五小叶槭原生存环境造成破坏、影响其生存的潜在风险,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考虑到案涉牙根梯级水电站现处在项目预可研阶段,责令被告在项目可研阶段,加强对案涉五小叶槭的环境影响评价并履行法定审批手续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工作,尽可能避免出现危及野生五小叶槭生存的风险是必要和合理的。遂判决雅砻江公司应当将五小叶槭的生存作为牙根梯级水电站项目可研阶段环境评价工作的重要内容,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才能继续开展下一步的工作。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损害具有不可逆性、累积性、长期性等特点,一旦损害发生,再进行救济需要极大成本甚至可能无法修复。预防性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突破了有损害才有救济的传统理念,将生态环境保护阶段提升至事中甚至事前,是落实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体现,是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具体实践,有助于解决环境执法取证耗时、污染损害既成事实等困境,能够有效防止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避免生态环境损害的进一步扩大。本案系全国首例针对珍稀野生植物的预防性公益诉讼。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将生态优先的原则贯穿到水电规划开发的全过程。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充分考虑五小叶槭的生存环境,成功避免了环境安全与效益价值的冲突。五小叶槭虽未列入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但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已将其评估为“极度濒危”、列入红色名录,人民法院判令雅砻江公司采取预防性措施保护五小叶槭生存环境,充分体现了我国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的责任和担当。同时,该案的审理为破解预防性公益诉讼存在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传统侵权责任有限性、重大损害风险认定困难、预防与事后救济的顺序、法律与预防性的行政监管措施衔接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提供了实践的样本参考。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任莉莎,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本案是预防性诉讼功能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体现。预防性公益诉讼的难点在于需要对侵害风险的存在、预防的必要性、救济措施的合理性、责任承担方式等进行全面分析评估。本案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对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实践,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和示范效应。

本案分析了我国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缔约国所应承担的国际义务,阐述了国内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所确立的环境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进而确立生态优先是处理经济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同时,该案的裁判说理方法对类案亦具有参考意义。

人民法院结合案涉工程情况,在认定其对五小叶槭种群生存产生的潜在危害风险基础上,论证了该风险预防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判令被告应将五小叶槭的生存作为涉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环境影响报告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才能继续开展下一步工作。本案判决结果实质上是颁发了一项环境保护禁止令,在预防性公益诉讼中采取该措施适当且合理。

推荐单位:四川省律师协会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四

王德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基本案情

1983年起,被告人王德彬在四川省泸州市通过倒卖烟草、经营餐饮、赌博机、夜总会等方式,逐渐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1996年以来,王德彬先后成立四川王氏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好百年食品有限公司等经济实体,在企业内部设立保卫科、稽查队,招募社会人员充当打手,用于打压竞争对手,对抗相关职能部门执法检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1998年至2001年,为使入驻王氏商场商家非法经营的烟草不被查处,王德彬等人多次指使保安阻碍执法检查,辱骂、殴打执法人员。自此,以王德彬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具雏形,在当地形成一定势力。为进一步壮大势力,王德彬将家族成员、社会闲散人员等网罗进公司,采取恩威并济、奖惩并用的手段进行管理,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王德彬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二十余年的时间内,有组织地实施了抢劫、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妨害公务、组织卖淫、职务侵占、虚开发票、赌博、虚假诉讼、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58起犯罪行为,实施威胁恐吓、随意殴打他人、故意毁坏财物、阻碍执行公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等19起违法行为,大肆敛财,非法获利数亿元。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德彬组织、领导人数众多且骨干成员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层级分明,分工明确,具有一定的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绝对服从和执行王德彬的命令,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牟取巨额经济利益,用于支持该组织的持续发展,并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抢劫、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不断壮大组织势力和非法影响,拉拢腐蚀国家公职人员对组织及成员给予庇护、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和多行业领域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被告人王德彬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组织卖淫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虚开发票罪、虚假诉讼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赌博罪等罪,与前犯行贿罪(涉孙小果案)、单位行贿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者罚金,对7名被告人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对涉案财产全部依法作出处理。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德彬等34人未上诉,认罪服判,6名被告人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王德彬等40人涉黑案系四川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标志性案件,全国扫黑办重点督办案件。该组织盘踞泸州长达二十余年,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对抗公权力,排挤、打压竞争对手,“以黑护商”,“以商养黑”,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在四川乃至全国均具有较大影响。同时,王德彬通过违法犯罪手段攫取巨额财富,把自己包装成“优秀民营企业家”“爱心人士”。本案的审理,揭开了王德彬的黑恶本质。本案依法对40名被告人中的29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刑率达72%,充分彰显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严惩黑恶违法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决心和信心。人民法院针对该案办理过程中发现的社会治理和行业监管薄弱环节,共向13个部门发出司法建议14份,均收到后续整改回函,有力推动重点行业乱象整治。本案的审理,为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参与推动行业领域治理提供了示范。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唐稷尧,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

王德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是四川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标志性案件,也是人民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办理的典型案例。本案被指控犯罪的涉案人员高达40人,涉及12项罪名,58起犯罪行为和19起违法行为,涉案财产数亿元,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盘踞泸州长达20余年。王德彬等人不仅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有组织地实施数10起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已经成功“洗白”身份,树立起成功优秀民营企业家、爱心人士的形象。人民法院通过细致入微、抽丝剥茧式的审理,将该组织长达20余年的违法犯罪行为大白于天下,将王德彬等人真实的“黑恶”面目暴露于世人面前,不仅体现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艰巨性、复杂性,更充分彰显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的决心。

本案中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典型性与“标本”意义。该组织存续时间跨度大,其公司化的运作方式与组织形式对外形成了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对抗公权,“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特点,对内则逐渐形成了一套包括“成员要维护王德彬的绝对权威、坚决服从和执行王德彬及组织的命令”等不成文的组织纪律和规约。该组织的违法犯罪事实涉及多个市场行业领域,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特征明显。同时,该组织还通过收买、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通过本案的审理,不仅进一步明确了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标准,而且对于如何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区别相关犯罪活动中的主犯与从犯具有示范作用。

尤其值得推荐的是,人民法院还系统梳理了审理中发现的社会治理和行业监管薄弱环节,向13个部门发出司法建议14份,切实践行了党中央有关扫黑除恶斗争“要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着力解决社会治理缺位、行业监管不力等问题”的要求。本案为人民法院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中如何强化源头治理,建立政法机关与行业主管部门常态化对接机制,为实现全链条打击、整治提供了有益的思路。

推荐单位: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五

“郫县豆瓣”诉“鄣县豆瓣”商标侵权案

一、基本案情

2000年4月21日,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郫都食品协会)在第30类“豆瓣”商品上注册了第1388982号“郫县豆瓣”文字商标。

2015年11月23日,乐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乐陵市金川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川食品公司)其未经商标注册人郫都食品协会的许可,在其生产的豆瓣酱产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郫县豆瓣”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故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并罚款30000元。

2018、2019年,郫都食品协会代理人在安徽、河南、天津、江苏、湖北、浙江、陕西及江西等地购买了多款被控侵权产品,该产品正面标有“鄣县风味豆瓣”或“红油鄣县豆瓣”及“成都市郫香园食品有限公司”或“乐陵金川食品有限公司”,侧面标有“成都市郫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监制)”“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1号”“委托生产商:乐陵金川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乐陵市杨安镇永馆路1号”或“乐陵金川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乐陵市杨安镇永馆路1号”等信息。郫都食品协会以成都市郫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郫香园食品公司)、金川食品公司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郫香园食品公司、金川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与案涉商标“郫县豆瓣”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豆瓣,属于相同商品。被控侵权商品的包装上突出使用了“鄣县豆瓣”四个大字,其中,“鄣”字采用的字体形似“郫”字,与案涉商标近似。即使如金川食品公司所称,其有“鄣县”的商标使用权,但其在被控侵权产品上,通过放大、变形字体的方式,突出使用与“郫县豆瓣”近似的“鄣县豆瓣”标识,从普通消费者视觉整体观察,二者构成商标近似,郫香园食品公司、金川食品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同时,金川食品公司在2015年被乐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罚认定其实施的相关行为侵害案涉商标专用权后,仍继续实施侵害案涉商标专用权相关行为,应当认定其具有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故判决郫香园食品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郫都食品协会第1388982号“郫县豆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金川食品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侵害郫都食品协会第1388982号“郫县豆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金川食品公司向郫都食品协会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郫香园食品公司在6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郫香园食品公司、金川食品公司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是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型,是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地理标志产品因其特定的品质和知名度,深受消费者欢迎,保护地理标志不仅可以有效提高该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也可以保障消费者享用“原汁原味”产品。本案中,“郫县豆瓣”商标系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证明商标,并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郫县豆瓣”产自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因其特有的酿造工艺和风味,有“川菜之魂”的美誉,享誉国内外,有较高的品牌价值,郫香园食品公司、金川食品公司对此应该明知。但其故意攀附案涉商标美誉度,在生产、销售的豆瓣产品上使用与案涉“郫县豆瓣”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亦损害了“郫县豆瓣”的商誉。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惩治侵权行为,加大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以实际行动推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服务高质量对外开放。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鲁篱,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类典型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受我国商标法等法律规制。具体而言,本案作为典型案例,其裁判价值和社会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凸显了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被告制造、销售的“鄣县豆瓣”极易引起混淆,且为避免被熟悉“郫县豆瓣”的本地消费者识破,特地选取了在河南、天津等相对较远省份销售,由此对侵权行为的发现造成极大困难。实践中,行业协会拥有专业能力、信息等多重优势,是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有益主体。郫都食品协会对“郫县豆瓣”商标的申请、维护和管理,为行业协会保护成员权益行为的有序化、常态化提供了典型的制度范本。

第二,保护客体具有特殊性。“郫县豆瓣”作为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享有“川菜之魂”的美誉,是川人共同拥有的有关传统文化的味觉记忆。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不仅是“郫县豆瓣”的声誉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保护了消费者维持传统川菜正统性的文化诉求,兼具商业与情感价值。

第三,本案确定了较高的损害赔偿金额,提高了违法成本,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形成有效威慑,彰显了全面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和立场。行为人过错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过错程度上,故意具有高于过失的主观恶性,因而故意侵权人承担较重赔偿责任的可能性也更大。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据行为人“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这一事实,作出了故意侵权且“主观恶意明显”的认定,并设置了法定处罚幅度内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有效发挥了侵权责任法惩戒、预防故意侵权的功能。

推荐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六

杨某等诉王某、周某妨碍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案

一、基本案情

成都市温江区某小区建于2004年前后,只有两栋居民楼,楼高6层无电梯。楼栋某单元内住户基于国家出台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政策,决定协商加装电梯。通过投票表决,单元内全体12户业主均签字同意加装。小区遂对《成都市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项目相关业主协议书》和《电梯增设方案图》等资料进行公示,并经图纸设计、审查、单元主体结构安全性鉴定等系列程序后,属地住建机构正式出具《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告知书》。后某电梯公司进行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单元1楼住户王某、周某以电梯加装影响采光和房屋价值等为由反悔并阻碍施工。该单元杨某等4人因沟通无果,遂起诉请求王某、周某停止阻碍电梯安装施工,配合加装电梯合同继续履行。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作为邻里,应当互让互谅、公平合理对待增设电梯事宜。而该事宜已经获得全体业主同意并经公示,其程序合法有效,王某、周某应予配合。遂判决王某、周某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和妨碍。

一审宣判后,该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某、周某已在相关手续中亲笔或通过授权签字,应为认可增设电梯事宜,二人阻挠安装施工,有违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正当性;杨某等人要求王某、周某停止阻挠电梯安装施工的理由正当,亦符合法律规定和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精神,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法律设置不动产相邻权,其目的系促进权利人关系和睦,解决相邻各方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各方利益平衡。相邻关系本质即为不动产权利内容的扩展和限制,旨在相邻各方间架设一道平衡、沟通桥梁,以使权利行使秩序达到有条不紊之佳境。政府倡导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其主旨系政府发挥公共服务职能、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本案中,老旧小区电梯加装事宜已获全体业主同意且经公示,王某、周某也在加装手续中亲笔或通过授权签字,二人阻挠施工不具有正当性,亦有违诚信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二百七十八条分别就诚实守信和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作出明确界定,对业主决定事项也不再是既往的“一票否决制”。加装电梯既应理解高层住户需求,也不能忽视对低层住户可能产生的通风、采光等利益影响。相邻各方应友睦邻里、互让互谅,通过友好沟通和诚信行为消除对抗。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马铁丰,西南财经大学统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高校法治量化与信息工程重点实验室首席研究员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剧,老旧小区里老年居民的出行、居住不便日益凸显,生活质量大受影响。我国城市发展已进入新发展阶段,为了提高城市发展的宜居性,需要加快老旧小区改造,有序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给老旧楼房加装电梯的民生工程、暖心工程也就应运而生,多次写进“两会”政府工作报告。然而,高楼层与低楼层业主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常成为工程推进的最大阻碍。本案中一楼住户原本同意加装电梯,但在施工期间又反悔,阻挠施工,协商未果,其余四位住户将二人诉至法院。两级人民法院在该案件的审理中,坚持了法理情的统一,彰显了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踏踏实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具有示范意义和社会价值。

知礼谦让是美,诚实守信是金。幸福生活需要良好的秩序,也需要良好的风尚。该案件的裁判不仅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也弘扬了和谐、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推荐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七

四川暨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生产化妆品行政处罚及复议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邛崃市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四川暨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原成都百易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百易源公司)在无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前提下仍进行化妆品生产,遂决定扣押案涉产品、票据并立案调查。经查,原百易源公司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对亮肤冻干粉、眼部修护冻干粉、洗面粉等六款化妆护肤品进行配置、灌装、并封瓶,之后将已封瓶的化妆品及包装材料交给具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成都信易凯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贴标、装盒、喷码,再由原百易源公司的关联公司购回并销售。邛崃市监局经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案涉化妆品及违法所得63498元,同时按照违法所得三倍予以罚款。原百易源公司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复议予以维持。原百易源公司仍不服,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百易源公司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规定,邛崃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幅度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原百易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百易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百易源公司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但从事了化妆品有效成分的制造工作,且该过程作为化妆品产品生产的质量管控阶段,是整个生产过程的重要阶段,原百易源公司的行为属于无证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邛崃市监局的处理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升,社会大众对“美”的追求日趋强烈,促使化妆品行业飞速发展,与此同时,化妆品生产不规范、质量不合格等乱象丛生,亟需加强化妆品市场监管,维护“面子工程”,守护“美丽事业”。本案中,原百易源公司在无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化妆品生产,将已封瓶的化妆品及包装材料交给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马甲”公司进行包装,再通过其关联企业购回并销售,形成了一条试图规避法律监管的完整生产链,其做法属于打“擦边球”、故意扰乱化妆品市场的行为。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全面审查,依法认定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既是对依法行政的支持监督,又进一步规范了化妆品市场秩序,维护了消费者合法利益,让“美丽”更加安全。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胡业勋,中共四川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悠悠万事,民生为大。司法审判中也应注重考虑民生,彰显司法权的温度。2020年新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正式颁布,意味着化妆品行业将迎来严厉监管。而2021年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正式落地实施,对于行业内违法、违规行为的约束和查处将更为严格。2021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15个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其中就有关涉化妆品行业的典型案件。本案涉及化妆品市场领域的监督管理,和民生息息相关,无证化妆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若监管不到位则一定程度会扰乱市场秩序,产生不良后果。显然,本案有效平衡监管效益和司法温度,对于同类案件的审判具有典型的示范效果。

本案的典型性,主要体现在对三个主要争议的分析认定上:一是关于行政处罚权限的问题,通过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条款,有效阐释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领域的监管职权,对新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普及和适用具有积极意义;二是案涉化妆品的认定问题,本案中通过多种因素,结合相关条款,对化妆品原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有效认定,具有一定的操作意义和指导意义;三是关于罚款金额问题,本案以最低罚款幅度按照违法所得三倍予以罚款外,还考虑到新冠疫情期间对企业的影响,采取分期缴纳罚款的方式体现了人性执法的温度。综上,本案对于新法释法、柔性执法以及化妆品领域监管,具有良好的示范效果。

推荐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八

常某一、常某二、孙某某犯侮辱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常某一之子在德阳某游泳馆游泳时,与同泳道相向而游的安某某发生身体碰撞,常某一之子随即朝安某某游走方向作出吐口水的动作。在岸边的乔某某(系安某某丈夫)看见后,扑向常某一之子,将其头部按入水中,后打了一耳光,并对其予以训斥,双方发生口角。闻讯赶来的常某一与安某某、乔某某在游泳池旁发生争吵,后常某一到大厅前台查看游泳池监控视频,冲进游泳馆女更衣室,与安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公安民警接警后进行调解,因常某一认为乔某某道歉态度不诚恳,不接受赔礼道歉,调解未果。8月21日上午,常某一等人前往乔某某所在单位反映游泳池冲突情况,要求立即对乔某某进行处理,乔某某所在单位表示待公安机关调查后再行处理。常某一在乔某某所在单位公示栏拍摄乔某某的姓名、单位职务、免冠照片等公示内容。8月21日下午,常某一和被告人常某二(系常某一堂妹)等人前往安某某所在单位反映游泳池冲突情况,要求立即对安某某进行处理,安某某所在单位表示待公安机关调查后再行处理。常某一、常某二在安某某所在单位吵闹并针对安某某发表侮辱性语言,引发群众围观。常某一通过安某某所在单位微信公众号获取安某某的姓名、单位、职务、免冠照片截图。8月21日至23日,常某一、常某二和被告人孙某某(系常某一表妹)将获取的乔某某、安某某的职业等个人信息与游泳池视频关联,配注带有明显负面贬损、侮辱色彩的标题,分别通过微信、微博等方式推送给他人及媒体记者进行爆料,并通过网络发布情绪性、侮辱性标题贴文和评论,引发网民对乔某某、安某某作出负面评价。8月22日至25日,涉及乔某某、安某某的游泳池事件被多家媒体大量报道、转载,引发广大网民对乔某某、安某某诋毁、谩骂。在此期间,乔某某、安某某通过他人与常某一联系协商解决未果。8月25日,安某某服药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一因其子在游泳池中被打之事对被害人乔某某、安某某产生不满,在公安机关已经介入处理的情况下,先后找被害人单位领导要求处理,并在被害人安某某所在单位进行辱骂、诋毁,引发群众围观。在获取乔某某、安某某的照片及相关身份信息后,直接与游泳池视频结合在一起,配注带有明显负面贬损、侮辱色彩的标题,并故意放大被害人夫妇的职业信息,又通过被告人常某二、孙某某等人参与协助,通过微信、微博等方式推送给他人及媒体记者进行爆料,并参与评论,引导大量网民连续在网络上对被害人进行指责、谩骂、诋毁,公然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形成网络暴力,并造成被害人安某某不堪负面舆论的精神压力而自杀身亡,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侮辱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常某一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常某二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对被告人孙某某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常某一提起上诉。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公共表达更加自由便捷,因网络言论引发的网络暴力屡见不鲜,肆意的诋毁、谩骂、人身攻击及人肉搜索,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甚至生命健康权等合法权益。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网络言行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与规制。本案中,被告人采取利用真实事件煽动网络暴力的方式,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导致他人不堪网络暴力自杀死亡,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和不良行为导向。本案以侮辱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明确了网络暴力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网络暴力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决心和立场,有助于引导网民加强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提高自身的道德自律意识及分辨能力,同时倡导网络、媒体宣传报道文明、负责的网络言行,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合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任莉莎,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网络暴力事件已经成为广为关注的社会问题,受害群体从演艺明星等公众人物,逐渐扩展到普通人群,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亟需从法律角度进行引导和规制。本案是一起因网络暴力致人死亡而引发的典型刑事案件。事件本身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并引发了诸多的热议,包括在法律上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如何定罪量刑等。

本案判决在认定被告人构成侮辱罪时,结合了被告人实施的具体行为以及所产生的严重后果,证据充分,说理透彻。不仅有效回应了社会普遍关注的网络暴力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法律问题,也是一次覆盖面极广的“以案释法”普法课,对网络暴力行为与网络言论自由树立了清晰的法律边界,对规范网络行为具有导向意义。

推荐单位: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九

周某琼、邓某泉等“家族式”虚假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琼、邓某泉系夫妻。2015年3月,周某琼、邓某泉为逃避债务,与被告人周某成(系邓某泉同母异父的哥哥)签订《借款协议书》。随后,周某琼通过其弟弟周某祝、被告人周某胜筹集到220万元资金,制造了周某成向周某琼转款220万元的银行流水记录,成功虚设了周某琼、邓某泉向周某成借款22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并将名下两套房屋抵押给周某成。2018年底,周某琼、邓某泉得知债权人起诉要求其归还欠债,为保住财产,唆使周某成以此前捏造的《借款协议书》等材料向法院起诉,取得民事调解书和多份执行法律文书。周某琼、邓某泉二人根据法律文书,将名下一套房屋抵偿给周某成,导致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后又在周某成协助下以358万元出售,周某琼将其中的338万元交由周某胜代为保管。周某胜在明知该款项系周某琼通过虚假诉讼所获赃款的情况下,通过向周某琼出具虚假借条、安排他人将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等方式,对赃款予以掩饰、隐瞒,逃避公安机关侦查。另,周某成之妻曾某平在侦查过程中,故意作虚假陈述。检察机关以虚假诉讼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伪证罪对相关人员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琼、邓某泉与周某成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周某胜明知案涉款项系通过虚假诉讼取得的房产售卖后所得赃款,依然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曾某平在刑事诉讼中故意向侦查机关做虚假证明,意图隐匿他人罪证,其行为构成伪证罪。遂依法判处周某琼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邓某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周某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周某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曾某平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整治虚假诉讼,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任务。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题发布《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对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诚信社会、保护群众权利、保障经济发展、维护司法权威、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族式”虚假诉讼案,亲属间恶意串通捏造虚假债务、转移财产,以此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犯罪手段隐蔽、社会影响恶劣。通过对各被告人的依法严惩,不仅充分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维护司法秩序与司法公信力、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同时警醒社会公众要诚信诉讼、依法行使诉权,引导社会公众明晰情与法的边界,守住法律与道德的底线,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防范意识,震慑虚假诉讼违法犯罪。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曾文忠,省人大代表、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委员,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一般来说,虚假诉讼意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虚假诉讼是诚信缺失在诉讼领域最集中的表现形式,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助长社会失信与道德滑坡,危害性极大。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等多部文件,加强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维护司法秩序,树立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被告人周某琼和邓某泉两夫妻,为逃避债务,和家族亲属恶意串通,虚构借款协议,伪造银行交易流水,违法作价抵偿房屋,并通过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隐匿虚假诉讼罪证,逃避公安机关侦查。后经债权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事实才逐渐浮出水面,并得以最终侦破。本案系多人共同犯罪,人民法院在证据基础上准确认定主犯、从犯,并结合具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分别判处相应的刑罚,做到了罪责刑相适应,实现了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确保了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与权利自主处分原则的私法领域,诉讼准入门槛较低,虚假诉讼者所能获得的非法利益或达到的非法目的较之法律风险与代价严重失衡,导致虚假诉讼类案件的频发。本案公正公开的审理,可以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具有重大的警示教育意义。

推荐法院: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案例十

罗某英、钟某清申请执行自贡市某实业公司、陈某琴、陈某华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罗某英、钟某清与自贡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陈某琴、陈某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院于2000年8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某实业公司偿还罗某英、钟某清借款476414.74元;陈某琴、陈某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三债务人未能在生效判决指定期间履行债务。2000年10月11日,罗某英、钟某清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院随即对三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核查,查明陈某琴、陈某华系某实业公司股东,某实业公司已将其所有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加油设备全部抵押给银行,该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优先债权,某实业公司已资不抵债。被执行人陈某琴、陈某华仅有部分灶具、桌椅等生活资料可供本案执行。双方当事人于2000年11月27日在执行法院主持下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清偿债务30800元。此后,被执行人陈某琴、陈某华因公司经营失败离开自贡,具体去向不明。执行法院在多年的集中执行行动中,均将二人作为重点查找对象,但一直无果,案件执行停滞。2021年3月,罗某英、钟某清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二、执行结果

近年来,全省法院持续加强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查找被执行人协作联动机制,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人民法院充分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等执行信息化平台,有效运用与公安机关建立的执行协作机制,在反复走访、调查的基础上,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控被执行人下落。最终查实:被执行人陈某华现居住于广东省深圳市,在深圳、重庆均有住房,其银行存款余额44万余元。人民法院随即委托重庆市两江新区法院对陈某华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住宅予以查封,提请采取网络冻结措施予以冻结存款。财产查控到位后,人民法院及时与被执行人陈某华取得联系,告知其案件执行的相关情况及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督促其限期主动履行义务。2021年5月6日,陈某华主动到法院,一次性履行借款本息79万元,本案得以全部执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是长期以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两大难点,直接制约胜诉当事人权益实现,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司法权威和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本案办理坚持“三个贯穿始终”,有效启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司法执行协作机制,确保该起时隔20年的陈年积案得以圆满妥善化解。一是坚持司法为民“贯穿始终”,把工作重心放在涉民生权益执行案件上,穷尽一切执行手段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坚决让公平正义的审判结果在执行环节落地兑现,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获得感、满意度。二是坚持综合治理“贯穿始终”,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下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优势,推动公安机关等执行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切实履行执行联动职责,在破解“查人找物难”问题上同向发力,重点围绕财产联查、人员联控、失信联惩、源头联防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三是坚持多措并举“贯穿始终”,充分运用网络查控系统、事项委托系统及执行协作机制等长效机制建设成果,实现对被执行人和执行财产进行高效查找和快速控制,全额兑现了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有效破解了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等“难点”“痛点”问题,集中展现了近年来“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效,具有较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马铁丰,西南财经大学统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高校法治量化与信息工程重点实验室首席研究员

民间借贷纠纷是较为常见的民事案件,但部分案件当事人拿到了胜诉判决,却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兑现为“真金白银”,演变成了“纸上权利”。本案是积压20年的陈年旧账,人民法院始终没有放弃。随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司法执行协作机制的有效运行,数据资源的整合利用,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人民法院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主动作为,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控被执行人,经过不懈努力,终于获得被执行人的相关线索,并及时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案了事息。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的坚定决心,对于每一个执行案件,决不轻言放弃。充分彰显了新时代人民司法的力量,亦对社会具有重要教育意义。

推荐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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