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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小店:轻微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缴纳赔偿保证金后,可采取非羁押措施

发布时间:2022-02-13 来源:正义网

  近日,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联合法院、公安、司法、公证处召开联席会议,制定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明确,对造成被害人人身、财产损失,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愿意缴纳赔偿保证金的案件,可以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机制。司法机关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对于因被害人高额索赔,致使当事人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指定的专门机构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司法机关可酌定采取非羁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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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联合法院、公安、司法、公证处召开联席会议,制定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明确,对造成被害人人身、财产损失,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愿意缴纳赔偿保证金的案件,可以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机制。司法机关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对于因被害人高额索赔,致使当事人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指定的专门机构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司法机关可酌定采取非羁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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