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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刑事部分)

发布时间:2022-07-28 来源:重庆市高法院研究室

为充分展现重庆法院在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保障人民高品质生活、优化营商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发挥典型案件面向社会的法治宣传、引导、教育、警示作用,现将《重庆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件》予以发布。

重庆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01:王平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关键词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首要分子、死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重庆法院深入开展扫黑除恶斗争,重拳惩治黑恶势力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典型案件。以王平为首要分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人民群众深恶痛绝。重庆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对潜逃国外近20年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王平,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对黑恶势力犯罪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起到极大震慑作用。

基本案情

1995年前后,被告人王平依托其注册成立的房地产有限公司、经营的家用电器门店、在渝中区菜园坝经营的成渝线客运业务,纠集多人为其收账、看场子等,在菜园坝成渝线客运市场逞强斗狠,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初步形成以王平为首的恶势力团伙。此后,王平以高额经济利益为诱饵,直接或通过团伙成员纠集了大量“两劳”释放、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王平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辛某、涂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以蒲某某、鲁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先后共计40余人。该犯罪组织通过参与成渝高速客运业务的经营以及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近1000万元,并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以及非法拘禁、扰乱成渝高速客运线路等违法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2人轻伤、4人轻微伤的严重危害后果,在重庆主城区和成渝高速客运市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王平于2001年潜逃国外,2018年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百万元。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已依照法定程序对王平执行死刑。

02:某公司、孙某某、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关键词

民营经济、多方协作、刑民配合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妥善化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纠纷,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有效维护企业职工和债权人多方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涉案企业系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事关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人民法院在严格依法惩处犯罪的同时,允许被告人继续带领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协同推进涉案企业破产重整,综合施策,多措并举,既保障职工和债权人合法权益,又落实保市场主体要求,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某和周某某系夫妻关系。1998年5月,孙某某成立某公司,主要经营齿轮加工、销售。其中孙某某持股60%,周某某持股20%。2013年7月至2015年8月期间,孙某某为筹集生产资金、扩大公司规模,以某公司名义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扩散吸收资金的信息,以1.5分至4分不等的月息,向126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20079.692万元。期间,孙某某又安排周某某向他人吸收资金,周某某以个人名义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扩散吸收资金的信息,以1.5分至2.5分不等的月息,向45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1351.5万元。上述吸收的资金被孙某某、周某某用于某公司的经营支出、填补名下其他公司的经营亏损、前期债务返还、利息支付等。综上,孙某某以某公司名义或安排周某某以个人名义累计向171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21431.192万元,周某某向45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1351.5万元。至2015年案发时,尚有8947.1624万元资金不能退还。2019年2月,某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20年,被告单位某公司、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提起公诉

为确保某公司破产重整顺利开展,依法保障各方利益,本案审理时法院决定对孙某某、周某某监视居住,允许二人继续带领企业经营,所得收益在保证职工工资前提下,剩余全部用于清偿债权人。法院实地走访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经债权人委员会同意并多次与相关单位、部门会商,协调推动当地政府为该企业招商引资。由新投资商在保障企业性质不变和职工权益前提下,继续从事生产经营,保护员工合法权益,新投资商支付的购买款用于偿还债权人,减少债权人损失。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以被告单位某公司、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考虑被告单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具有的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判处某公司罚金四十万元;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某公司、孙某某共同退赔8947.1624万元,周某某对其中853.1526万元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被告单位、被告人认罪服判,债权人、企业员工无一人信访。

9:陈某江等污染环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关键词

刑事、污染环境、长江生态保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严厉打击污染长江犯罪行为,切实保护长江生态安全的典型案件。长江作为中华民族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被告人倾倒的含油废水含有毒有害物质,严重危及下游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100万群众饮水安全和长江生态安全。重庆法院严格履行环境司法保护职能,依法严惩相关单位和人员,充分彰显从严惩治污染长江犯罪的决心,对违法排污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具有教育警示作用。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刘某找到某公司后勤主管陈某廷商谈该公司废油处置业务,提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处置该公司含油废水,并约定事成后给付一定好处费给陈某廷。陈某廷同意由刘某开展废油处置业务。刘某开展业务时,在明知陈某江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提出将含油废水交由陈某江处置,陈某江表示同意。2020年11月26日上午,陈某江邀约邹某兵、陈某、张某分别驾驶自己的货车前往某公司。陈某廷将含油废水交由陈某江等人装车运走。当日陈某江等人共转运某甲公司含油废水52.54吨,并将装载的含油废水予以倾倒。倾倒的13吨含油废水经雨水管网流入长江。2019年1月至7月期间,陈某廷利用自己管理某公司污水处理站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5200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江、邹某兵、陈某、张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转运危险废物52.54吨,其中非法倾倒约13吨,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刘某、陈某廷将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陈某江处置,造成污染环境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以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论处。被告人陈某廷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遂以陈某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陈某廷犯污染环境罪、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其余三名被告人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四个月不等。各被告人均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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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刑事部分)

发布时间:2022-07-28 来源:重庆市高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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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01:王平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关键词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首要分子、死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重庆法院深入开展扫黑除恶斗争,重拳惩治黑恶势力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典型案件。以王平为首要分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人民群众深恶痛绝。重庆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对潜逃国外近20年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王平,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对黑恶势力犯罪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起到极大震慑作用。

基本案情

1995年前后,被告人王平依托其注册成立的房地产有限公司、经营的家用电器门店、在渝中区菜园坝经营的成渝线客运业务,纠集多人为其收账、看场子等,在菜园坝成渝线客运市场逞强斗狠,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初步形成以王平为首的恶势力团伙。此后,王平以高额经济利益为诱饵,直接或通过团伙成员纠集了大量“两劳”释放、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王平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辛某、涂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以蒲某某、鲁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先后共计40余人。该犯罪组织通过参与成渝高速客运业务的经营以及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近1000万元,并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以及非法拘禁、扰乱成渝高速客运线路等违法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2人轻伤、4人轻微伤的严重危害后果,在重庆主城区和成渝高速客运市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王平于2001年潜逃国外,2018年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百万元。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已依照法定程序对王平执行死刑。

02:某公司、孙某某、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关键词

民营经济、多方协作、刑民配合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妥善化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纠纷,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有效维护企业职工和债权人多方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涉案企业系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事关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人民法院在严格依法惩处犯罪的同时,允许被告人继续带领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协同推进涉案企业破产重整,综合施策,多措并举,既保障职工和债权人合法权益,又落实保市场主体要求,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某和周某某系夫妻关系。1998年5月,孙某某成立某公司,主要经营齿轮加工、销售。其中孙某某持股60%,周某某持股20%。2013年7月至2015年8月期间,孙某某为筹集生产资金、扩大公司规模,以某公司名义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扩散吸收资金的信息,以1.5分至4分不等的月息,向126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20079.692万元。期间,孙某某又安排周某某向他人吸收资金,周某某以个人名义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扩散吸收资金的信息,以1.5分至2.5分不等的月息,向45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1351.5万元。上述吸收的资金被孙某某、周某某用于某公司的经营支出、填补名下其他公司的经营亏损、前期债务返还、利息支付等。综上,孙某某以某公司名义或安排周某某以个人名义累计向171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21431.192万元,周某某向45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1351.5万元。至2015年案发时,尚有8947.1624万元资金不能退还。2019年2月,某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20年,被告单位某公司、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提起公诉

为确保某公司破产重整顺利开展,依法保障各方利益,本案审理时法院决定对孙某某、周某某监视居住,允许二人继续带领企业经营,所得收益在保证职工工资前提下,剩余全部用于清偿债权人。法院实地走访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经债权人委员会同意并多次与相关单位、部门会商,协调推动当地政府为该企业招商引资。由新投资商在保障企业性质不变和职工权益前提下,继续从事生产经营,保护员工合法权益,新投资商支付的购买款用于偿还债权人,减少债权人损失。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以被告单位某公司、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考虑被告单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具有的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判处某公司罚金四十万元;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某公司、孙某某共同退赔8947.1624万元,周某某对其中853.1526万元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被告单位、被告人认罪服判,债权人、企业员工无一人信访。

9:陈某江等污染环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关键词

刑事、污染环境、长江生态保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严厉打击污染长江犯罪行为,切实保护长江生态安全的典型案件。长江作为中华民族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被告人倾倒的含油废水含有毒有害物质,严重危及下游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100万群众饮水安全和长江生态安全。重庆法院严格履行环境司法保护职能,依法严惩相关单位和人员,充分彰显从严惩治污染长江犯罪的决心,对违法排污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具有教育警示作用。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刘某找到某公司后勤主管陈某廷商谈该公司废油处置业务,提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处置该公司含油废水,并约定事成后给付一定好处费给陈某廷。陈某廷同意由刘某开展废油处置业务。刘某开展业务时,在明知陈某江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提出将含油废水交由陈某江处置,陈某江表示同意。2020年11月26日上午,陈某江邀约邹某兵、陈某、张某分别驾驶自己的货车前往某公司。陈某廷将含油废水交由陈某江等人装车运走。当日陈某江等人共转运某甲公司含油废水52.54吨,并将装载的含油废水予以倾倒。倾倒的13吨含油废水经雨水管网流入长江。2019年1月至7月期间,陈某廷利用自己管理某公司污水处理站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5200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江、邹某兵、陈某、张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转运危险废物52.54吨,其中非法倾倒约13吨,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刘某、陈某廷将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陈某江处置,造成污染环境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以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论处。被告人陈某廷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遂以陈某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陈某廷犯污染环境罪、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其余三名被告人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四个月不等。各被告人均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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