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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关于敦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头目和骨干自首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8-21 来源:公安部刑侦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高发态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现就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严厉惩处诈骗犯罪集团头目和骨干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骨干分子及其他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前,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均视为自动投案。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将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犯罪嫌疑人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其中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将依法从重惩处。
三、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指证犯罪集团头目和骨干,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请广大人民群众和组织积极举报、控告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规劝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对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有关证人,司法机关将依法保护其安全。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有关证人,或者窝藏、包庇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2年8月1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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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骨干分子及其他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前,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均视为自动投案。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将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犯罪嫌疑人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其中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将依法从重惩处。
三、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指证犯罪集团头目和骨干,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请广大人民群众和组织积极举报、控告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规劝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对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有关证人,司法机关将依法保护其安全。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有关证人,或者窝藏、包庇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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