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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理念完善机制赋能轻罪治理

发布时间:2023-01-27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1997年刑法施行至今,历经十一次修正,其对行政不法的升格、帮助行为正犯化、预备行为实行化及新设行为犯等,显示刑事法网日益严密,呈现出积极预防的特征。伴随着刑法的修正,犯罪轻重结构也在发生变化,以法定最高刑三年有期徒刑作为区分轻罪、重罪的标准,刑法修正案新增了28个轻罪罪名,轻罪罪名在整个罪名体系中的占比升至21.8%。司法实践中,轻罪案件占比攀升,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占比从1999年的54.6%上升至2021年的80.4%。面对大量轻罪案件,如何全面准确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深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建构轻罪治理体系,“治罪”与“治理”并重,值得思考和探索。在此,笔者从犯罪治理特别是轻罪治理的理念、机制、配套和保障等四个维度加以探讨,以期有所裨益。

  维度之一:全方位分层处理理念之深化。对于犯罪的治理,报应刑论主张,罪刑相报,有罪必罚,罚当其罪;目的刑论主张,教育挽救,复归社会。实际上,刑罚功能存在有限性,单纯追求有罪必罚或仅仅强调感化教育,都不能达到最佳预期效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求对刑事犯罪、犯罪人区分情形、区别对待,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又要求宽严互补,宽严相济。由此,综合犯罪行为性质、社会危害、行为人主观恶性等情况,在遵循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下,区分情形对包括轻罪在内的犯罪进行分层分类处理就显必要。其一,区分刑罚处理与非刑罚处理。有罪必罚中的“罚”,不仅包括刑罚,也包括非刑罚处罚措施,犯罪的成立范围与处罚范围可以适当分离。也正是如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起诉必要性审查既是应有之义,也是首要之义。经过综合判断之后,依法审慎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其二,区分轻罪处理与重罪处理。对社会危害不大的轻罪案件以及其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特别是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实行轻缓的政策,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暴力、涉黑涉恶等严重犯罪,坚持从严从重的政策,当捕则捕、当诉则诉。其三,辩证看待宽与严的处理。轻罪案件中有依法应从重处理的情况,如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残害弱势群体,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重罪案件中也有依法从轻处理的情形,如从犯、认罪认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维度之二:全流程梯次过滤机制之运行。梯次过滤机制,是指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轻罪案件,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终止诉讼处理,并替代以非刑罚方式处理,这是轻罪治理的一个重要面向。梯次过滤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发挥刑事诉讼程序预防犯罪、保障权利和诉讼经济的多重功能。通过这一漏斗型案件分流处理,可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和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的多重效果。梯次过滤的重点在审前的侦查和审查起诉两环节。侦查环节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入口。实践中,一些酌定不起诉案件,介于违法与犯罪之间,犯罪情节轻微,在侦查阶段也可依法作为治安案件处理,与不起诉后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效果基本相同,不必经过提请起诉、审查起诉、决定不起诉的流转。传统的过滤分流主要集中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现在有必要将诉前分流措施从审查起诉环节前移至侦查环节。当前,应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通过有效开展提前介入工作,把好刑事案件入口关,进行有效分流过滤。审查起诉环节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一环,一方面要在准确把握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适用条件的基础上依法适用不起诉,另一方面可进一步探索拓展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充分发挥不起诉的审前分流和过滤作用,为轻罪治理提供多元解决方案。

  维度之三:全要素刑行双向衔接之配套。《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专门强调“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轻罪不是无罪、更不是无害,可依法轻处但决不能放纵。”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应是双向衔接,不仅要关注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机制的构建,也要关注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机制构建,避免出现以罚代刑或不起诉后该处罚的没有给予处罚。为此,检察机关对外要健全与行政机关的衔接处理机制,对于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审查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后,并予以全过程跟踪,以实现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双向衔接;对内要健全一体化的刑行衔接内部协作,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行政检察、案件管理等多部门的整体效能。

  维度之四:全链条快速高效办理之保障。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均是法定审判程序,程序适用的决定权在法院。轻罪治理过程中,诉讼各阶段的全流程加速,特别是审前程序的高效快速运行、审前程序与审判程序的有机衔接,需要相关机制作为配套保障。轻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是侦诉审各诉讼阶段衔接联动、各环节加速运行的工作机制,强调“轻案快立”“轻案快侦”“轻案快诉”“轻案快审”。通过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基础上,推进刑事诉讼全流程程序简化,案件得以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轻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运行中,侦诉审的协作至关重要。一是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础上,推进审前程序与审判程序之间、不同审判程序之间的衔接,实现统一移送、集中办理,以实现轻罪案件的全流程快速办理。二是常见轻罪案件统一证据取证指引。对常见轻罪案件的证据收集要点、标准等作出统一规定,侦诉审三机关办案人员形成统一认识,避免取证、证据规格、证据运用等环节衔接不畅问题影响轻罪案件快速办理。三是以信息化促进全流程提质增速。打通侦诉审之间数据壁垒,实现案件流转的便捷高效、案件办理的规范有序。

  (作者单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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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度之一:全方位分层处理理念之深化。对于犯罪的治理,报应刑论主张,罪刑相报,有罪必罚,罚当其罪;目的刑论主张,教育挽救,复归社会。实际上,刑罚功能存在有限性,单纯追求有罪必罚或仅仅强调感化教育,都不能达到最佳预期效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求对刑事犯罪、犯罪人区分情形、区别对待,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又要求宽严互补,宽严相济。由此,综合犯罪行为性质、社会危害、行为人主观恶性等情况,在遵循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下,区分情形对包括轻罪在内的犯罪进行分层分类处理就显必要。其一,区分刑罚处理与非刑罚处理。有罪必罚中的“罚”,不仅包括刑罚,也包括非刑罚处罚措施,犯罪的成立范围与处罚范围可以适当分离。也正是如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起诉必要性审查既是应有之义,也是首要之义。经过综合判断之后,依法审慎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其二,区分轻罪处理与重罪处理。对社会危害不大的轻罪案件以及其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特别是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实行轻缓的政策,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暴力、涉黑涉恶等严重犯罪,坚持从严从重的政策,当捕则捕、当诉则诉。其三,辩证看待宽与严的处理。轻罪案件中有依法应从重处理的情况,如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残害弱势群体,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重罪案件中也有依法从轻处理的情形,如从犯、认罪认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维度之二:全流程梯次过滤机制之运行。梯次过滤机制,是指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轻罪案件,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终止诉讼处理,并替代以非刑罚方式处理,这是轻罪治理的一个重要面向。梯次过滤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发挥刑事诉讼程序预防犯罪、保障权利和诉讼经济的多重功能。通过这一漏斗型案件分流处理,可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和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的多重效果。梯次过滤的重点在审前的侦查和审查起诉两环节。侦查环节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入口。实践中,一些酌定不起诉案件,介于违法与犯罪之间,犯罪情节轻微,在侦查阶段也可依法作为治安案件处理,与不起诉后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效果基本相同,不必经过提请起诉、审查起诉、决定不起诉的流转。传统的过滤分流主要集中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现在有必要将诉前分流措施从审查起诉环节前移至侦查环节。当前,应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通过有效开展提前介入工作,把好刑事案件入口关,进行有效分流过滤。审查起诉环节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一环,一方面要在准确把握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适用条件的基础上依法适用不起诉,另一方面可进一步探索拓展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充分发挥不起诉的审前分流和过滤作用,为轻罪治理提供多元解决方案。

  维度之三:全要素刑行双向衔接之配套。《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专门强调“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轻罪不是无罪、更不是无害,可依法轻处但决不能放纵。”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应是双向衔接,不仅要关注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机制的构建,也要关注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机制构建,避免出现以罚代刑或不起诉后该处罚的没有给予处罚。为此,检察机关对外要健全与行政机关的衔接处理机制,对于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审查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后,并予以全过程跟踪,以实现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双向衔接;对内要健全一体化的刑行衔接内部协作,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行政检察、案件管理等多部门的整体效能。

  维度之四:全链条快速高效办理之保障。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均是法定审判程序,程序适用的决定权在法院。轻罪治理过程中,诉讼各阶段的全流程加速,特别是审前程序的高效快速运行、审前程序与审判程序的有机衔接,需要相关机制作为配套保障。轻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是侦诉审各诉讼阶段衔接联动、各环节加速运行的工作机制,强调“轻案快立”“轻案快侦”“轻案快诉”“轻案快审”。通过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基础上,推进刑事诉讼全流程程序简化,案件得以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轻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运行中,侦诉审的协作至关重要。一是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础上,推进审前程序与审判程序之间、不同审判程序之间的衔接,实现统一移送、集中办理,以实现轻罪案件的全流程快速办理。二是常见轻罪案件统一证据取证指引。对常见轻罪案件的证据收集要点、标准等作出统一规定,侦诉审三机关办案人员形成统一认识,避免取证、证据规格、证据运用等环节衔接不畅问题影响轻罪案件快速办理。三是以信息化促进全流程提质增速。打通侦诉审之间数据壁垒,实现案件流转的便捷高效、案件办理的规范有序。

  (作者单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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