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娜 严选律师
北京重光(天津)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涉嫌在动植物检疫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合格检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更多关于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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