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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04

在犯本罪的过程中,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成立本罪的结果加重犯,而不以数罪论处,因此对行为人仍应定本罪,适用刑法第318条第1款关于加重处罚的规定。如果在犯本罪的过程中,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则应以数罪论,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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