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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山东港达律师事务所安翠红律师、王谊晨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判决

发布时间:2026-03-31 17:25:23 浏览:60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组织卖淫罪

结果:认定从犯,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亮点:重罪指控下坚持罪名变更辩护;法院间接采纳从犯意见;五年以上重刑降至缓刑

焦点:张某构成组织卖淫罪还是协助组织卖淫罪;张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能否适用缓刑

封面语:张某被控组织卖淫罪面临五年以上重刑,安翠红律师、王谊晨律师直击核心、坚持罪名变更辩护,最终成功认定从犯、大幅减轻处罚,获缓刑判决。

、案情简介

该案中李某牵头组织数名卖淫女,在其本人租赁的足浴店及王某租赁的养生馆内从事卖淫活动,并雇佣张某负责两个门店的日常基础经营管理,同案王某、赵某、孙某负责收款、接送卖淫女等行为。烟台某检指控李某、张某构成组织卖淫罪,王某、赵某、孙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面对重罪指控与严苛刑期,安翠红律师、王谊晨律师全程深耕案件、直击核心争议,全力为张某争取合法权益与最优量刑。

、办案过程

案件侦查初期,安翠红律师、王谊晨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张某,核实案件全貌,厘清张某在店内的具体工作内容、实际权限、参与程度及获利金额,同时安抚其羁押期间的焦虑情绪,明晰诉讼流程与辩护方向,为后续辩护工作筑牢基础。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安翠红律师、王谊晨律师即刻调取全部卷宗材料,逐页梳理在案证据、同案犯供述与证人证言,拆解公诉机关指控逻辑,精准锁定本案核心争议,坚定确立“罪名辩护”核心思路,摒弃常规从轻辩护,全力将重罪组织卖淫罪,辩护为轻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但安翠红律师、王谊晨律师的辩护意见未得到检察院的认可,且检察院给出不建议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案件移送法院后,安翠红律师、王谊晨律师依然坚持罪名辩护,以将组织卖淫罪辩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为首要目标,精准发力,全力打破五年重刑桎梏:安翠红律师、王谊晨律师从“卖淫活动”“卖淫人员”“卖淫场所”三个层面,逐一剖析张某不具备具备组织性、管理性和控制性。1.卖淫活动:整套卖淫犯罪模式在张某加入前已由李某搭建完毕;所有规章制度均由李四制定,张某无任何策划决策权;张某的大部分工作受王某、赵某等人监督,处于被管控低位。

2.卖淫人员:卖淫人员由王某负责招募;在日常工作中,张某虽负责卖淫人员的排班,但其属于按李某的排班制度机械执行,不具有组织性、控制性;卖淫人员的薪资分成也全由李某敲定,张某无招募、管控、分配权限。

3.卖淫场所:涉案店面由李某、王某租赁,且由二人签订租赁合同,张某在卖淫场所的提供方面不起任何作用;赵某负责卖淫场所的日常清理和打扫,张某无任何场地权属与管控。在本案中,王某被指控协助组织卖淫罪,张某被指控组织卖淫罪。安翠红律师、王谊晨律师通过阅卷发现,王某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要远大于张某,如对王某评价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对张某更应评价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为了便于办案机关审查,安翠红律师、王谊晨律师以图表形式直接对比二人在犯罪过程中分工职责。

法院经过审理,虽未直接采纳将组织卖淫罪变更为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核心主张,但结合安翠红律师、王谊晨律师的的主张间接认可了张某的从犯身份,并于2026年春节前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依法确认张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情节,对其减轻处罚,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这一判决结果,让面临五年以上重刑的张某成功释放,得以在春节前夕重获自由、回归家庭,与家人团圆共度新春佳节,圆满实现了辩护的核心目标。

、办案结果

法院未直接变更罪名,但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张某某系从犯,结合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情节,依法减轻处罚,于 2026 年春节前作出一审判决:张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办案心得

本案的成功,不仅得益于安翠红律师、王谊晨律师直击核心、靶向发力的专业辩护思路。面对五年起步的重刑指控,没有盲目开展从轻辩护,而是聚焦核心争议,坚定主打罪名变更辩护,全力将重罪辩为轻罪,即便法院未完全采纳该辩护意见,也凭借扎实的论证逻辑,让法院间接认可当事人的从犯地位,实现量刑大幅降档,最终成功争取到缓刑。

也得益于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安翠红律师、王谊晨律师的无条件信任。在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安翠红律师、王谊晨律师提出的罪名辩护意见未获检察院认可,并且给出了实刑且不建议适用缓刑量刑建议,但当事人及其家属始终坚定信任安翠红律师、王谊晨律师的辩护思路,不仅让安翠红律师、王谊晨律师在法庭上充分发表辩护意见,还积极予以配合,最终在法院审判阶段成功实现翻盘,帮助当事人获得了缓刑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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