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容留卖淫罪
结果:检察院阶段获不起诉决定
亮点:前台工作人员仅领固定工资;成功还原客观事实;认定、退赃、认罪认罚;不起诉
焦点:安某是否具有容留卖淫的故意;安某在案件中实际地位与作用
封面语:普通前台工作人员被误认定为容留卖淫共犯,律师介入还原事实,结合从犯、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成功争取不起诉决定。
二、案情简介
安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阶段笔录记载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安某被认定为容留卖淫共犯。安某实为涉案场所前台工作人员,仅负责接待登记、接听电话等基础事务,按月领取固定工资,未参与容留卖淫的策划、组织、管理等核心行为,无额外提成与分红。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安某家属委托山东港达律师事务所安翠红律师、房致强律师介入辩护,维护安某合法权益。
三、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安翠红律师、房致强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安某,全面核对案件细节,梳理侦查笔录错误内容,固定安某仅为普通前台工作人员的客观证据,以还原事实、区分主从、情节轻微为核心辩护方向,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论证,最终推动不起诉,辩护思路如下:
1.还原案件事实,纠正笔录错误
安某系涉案场所普通前台,工作内容仅为日常接待、来客登记、接听电话等基础辅助事务,不参与场所经营管理、人员安排、费用结算等核心环节。侦查阶段笔录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安某无容留卖淫的主观故意,亦未实施协助容留卖淫的关键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共犯。
2.安某系从犯,作用显著轻微
即便认定涉案行为构成犯罪,安某仅提供被动辅助工作,未参与犯罪预谋、组织实施、利益分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积极退赃,主动降低社会危害性
安某到案后自愿全额退还全部违法所得,以实际行动消除自身行为带来的影响,积极降低社会危害性,体现悔罪态度。
4.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
安某到案后始终配合调查,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诚恳、悔罪表现明显,依法可从宽处理。
5.符合不起诉法定条件,无起诉必要性
安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低,结合从犯、退赃、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机关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安翠红律师、房致强律师全程固定证据、梳理事实、撰写法律意见,多次与检察机关当面沟通,详细阐述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坚决还原安某普通工作人员身份,全力论证不起诉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四、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充分采纳安翠红律师、房致强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认定安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对安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终结,安某无犯罪记录。
五、办案心得
本案充分说明,涉黄类案件中岗位≠共犯,普通工作人员与组织者、管理者存在本质区别。
本案办理的核心经验:
1.精准还原事实,纠正笔录偏差
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核对证据,厘清工作内容与角色定位,坚决纠正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笔录内容,筑牢辩护基础。
2.准确区分主从,划定责任边界
严格区分核心人员与辅助人员,明确前台、保洁、收银等普通务工人员的辅助地位,依法认定从犯,避免罪责扩大化。
3.用好从宽情节,实现最优结果
充分运用退赃、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从宽情节,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最大限度维护合法权益。
4.坚守专业初心,传递司法温度
律师既要以专业能力还原事实、维护正义,也要兼顾当事人人生前景,通过精准辩护让当事人免受刑事处罚,回归正常生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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