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罪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一、案情简介
仲某系某企业法人、也是股东之一,公安侦查阶段因法人身份被机械认定为主犯,面临较重刑罚。解文清律师介入后,发现仲某在传销组织中的实际参与度、决策权限均显著低于典型组织者,遂将辩护重点放在主从犯的实质界定上。审查起诉阶段,解律师与检察官反复沟通并提交详实证据,成功促使检察院将仲某调整认定为从犯;法院阶段历经三次开庭,最终采纳辩护意见适用缓刑。
二、办案过程
解文清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及时介入,多次与仲某沟通案情,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发现“法人身份≠实际主犯”的关键突破点。组织团队深入分析传销组织架构、运作模式及仲某具体行为,形成“以实际作用而非身份定责”的辩护策略。审查起诉阶段,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详细论证仲某仅为挂名法人、未参与核心决策的事实,成功推动主从犯认定调整。法院阶段,三次开庭中持续强化辩护观点,针对控方提出的“法人应承担主要责任”的意见,逐一反驳并出示仲某未参与资金分配、未主导传销计划的证据,最终说服法院采纳从犯意见并判处缓刑。
三、办案思路
四、办案心得
企业法人涉传案件中,辩护律师需警惕“身份即责任”的惯性思维,应深入挖掘案件细节,以“实际参与度、决策权限、获利情况”为核心,通过扎实的证据和专业的法律分析,实现主从犯的精准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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