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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律师辩护TR外汇跨境网络传销案(L某某等十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精准突破证据与程序争议,成功获判缓刑

发布时间:2026-02-04 11:58:54 浏览:735次 案例二维码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律师辩护TR外汇跨境网络传销案(L某某等十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精准突破证据与程序争议,成功获判缓刑

摘要: 本案系马来西亚籍人员主导的跨境网络传销案件,涉案TR外汇平台以“保本外汇投资”为幌子,构建六级会员体系,通过收取入门费、层级计酬、拉人头发展下线等方式实施传销活动。被告人L某某被公诉机关指控为平台核心参与者,下线账号7904个、层级11层、非法获利195万余元。

辩护人韦端宁律师依托十几年刑事辩护实务经验,从程序管辖、证据合法性、犯罪定性、量刑情节四个维度构建系统辩护体系。最终法院采纳部分核心辩护意见,将指控获利数额大幅核减,对L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为同类网络传销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兼具理论深度与实务价值的参考范式。

关键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网络传销;指定管辖;电子数据证据;从犯辩护;缓刑适用;刑事证据规则

一、案情简介

2017年,马来西亚籍男子陈某某(另案处理)搭建TRFX实惠外汇投资交易平台(下称TR外汇平台),对外宣称“外汇交易保本获利”,要求参与者缴纳500至30000美元购买虚拟币USDT充值成为会员,通过发展下线提升经纪人级别。平台设置普通用户、IB、MIB、PIB、工作室、全球工作室六级会员体系,以线下人数、投入资金为晋升依据,以下线交易手数、保险流水为计酬标准,形成“拉人头越多、层级越高、获利越丰厚”的传销模式。 2018年底,L某某经他人介绍加入TR外汇平台。

广西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L某某等十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L某某在平台内处于第5层,下线会员账号7900多个、层级11层,非法获利人民币190多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

二、办案过程

L某某家属经L某某同意,委托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律师担任L某某的辩护人。

  1. 委托介入与事实核查。

韦端宁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L某某,经多次会见,详细核实其在TR外汇平台的注册背景、层级晋升流程、下线发展方式、资金往来细节及获利实际用途。

审查起诉至审判阶段,全面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包括公诉机关提交的书证、物证、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梳理出“管辖程序、电子数据合法性、获利数额认定、共同犯罪地位”四大核心争议焦点。

  1. 理论研究与证据研判。

针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辩护人韦端宁律师深入研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与司法认定标准;指定管辖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理论;关于电子数据审查、鉴定意见质证的实务方法;以“精准辩护”“证据辩护优先”的实务理念,为辩护意见奠定坚实理论基础。

  1. 辩护策略制定与沟通协调。

基于事实核查与理论研究,辩护人制定“程序辩护破局、证据辩护核心、定性辩护厘清、量刑辩护收尾”的四阶辩护策略。就指定管辖合法性问题、电子数据取证程序、鉴定等问题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进行沟通,并提交书面异议;动员L某某家属积极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与法院就退赃情节对量刑的影响进行充分沟通;同时向L某某详细解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其在自愿前提下签署具结书。

  1. 庭审辩护与意见交锋。

庭审中,韦端宁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展开针对性辩护。对公诉机关提交的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审计报告发表系统质证意见,指出证据存在的程序瑕疵与实体缺陷;就L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发表辩护意见;结合类案裁判案例,论证缓刑适用的合理性。庭审后,及时向承办法官补充提交相关理论文献与类案检索报告,进一步强化辩护观点。

  1. 判决跟进与权利保障。

收到一审判决后,辩护人第一时间向L某某解读判决结果,分析法院对辩护意见的采纳情况,告知其上诉权利与救济途径。针对判决中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的部分,协助L某某家属制定合理的履行方案,确保缓刑考验期内的权利义务得到充分保障。

三、辩护思路

本案作为跨境网络传销案件,具有涉案人数多、层级关系复杂、电子数据依赖度高、管辖跨区域等特点,韦端宁律师结合刑法理论与辩护实务,构建了层次清晰、重点突出的辩护体系:

(一)程序辩护:挑战指定管辖合法性,坚守程序正义底线。

秉承“程序辩护优先”理念,韦端宁律师提出本案指定管辖存在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管辖仅适用于“管辖不明、管辖争议或有特殊情况”的案件。本案中,被告人L某某的户籍所在地为某省某县,经常居住地为xx市xx区,TR外汇平台的主要运营地、犯罪地均不在广西某市某区,且无证据表明案件存在管辖争议或需要指定管辖的特殊情形。指定管辖缺乏明确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属于指定管辖的滥用,违反法定程序。 尽管法院最终未采纳该管辖异议,但通过程序辩护,迫使法院对管辖合法性进行审慎审查,同时为后续证据质证与实体辩护营造了有利氛围,体现了“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的司法理念。

(二)证据辩护:直击电子数据与鉴定意见痛点,瓦解控方证据体系。

证据辩护是本案核心突破点,韦端宁律师依托刑事证据理论与实务经验,对控方关键证据提出系统性质疑:

1.电子数据取证程序违法,应依法排除。

根据电子数据取证规范的规定,本案公安机关扣押L某某的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时,未记录设备识别码、开机密码等关键信息,提取的电子数据未制作完整的提取笔录与封存清单,无法确保电子数据的原始性与完整性。同时,北京某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其检材的哈希值与某某市公安局网安部门提取的原始数据哈希值不一致,存在数据篡改或替换的合理怀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该电子数据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1. 鉴定意见与审计报告不具备证据资格,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结合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关于鉴定意见审查标准,提出:一是北京某某公司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事项超出《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明确的鉴定范围,鉴定人员未提供相应的电子数据鉴定专项资质证明,鉴定程序违法;二是某会计师事务所(广州)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专项审计意见书》,检材来源不明,未排除L某某的合法收入,且存在重复计算复投资金、将正常资金往来计入违法所得等情形。该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符合刑事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要求,不能作为认定获利数额的依据。

  1. 获利数额认定缺乏客观性,指控数额不能成立。

公诉机关以TR外汇平台的提现流水为依据,认定L某某非法获利190万余元,但该认定未考虑案件客观事实。根据L某某的供述及相关银行流水、借条等证据,其部分提现用于偿还高利贷100多万元、购买车辆约9万元、家庭生活开支8万余元,且存在将部分获利复投回平台的情形。韦端宁律师认为“犯罪所得应限于行为人实际占有、控制的违法收益”,仅凭提现流水认定获利数额,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未能准确反映L某某的实际违法所得。

(三)定性辩护:厘清传销罪构成要件,界定行为人实际作用。

结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韦端宁律师提出: 1. TR外汇平台的传销性质认定需区分参与者与组织者。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核心是“组织、领导”行为,即对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到策划、指挥、协调等关键作用。本案中,TR外汇平台的搭建、规则制定、资金结算、运营管理均由陈某某及其技术团队负责,L某某仅为平台的参与会员,未参与平台任何运营决策,其行为更多是被动接受平台规则,不符合“组织、领导”的核心特征,与陈某某等核心组织者存在本质区别。

  1. L某某的主观故意具有特殊性,主观恶性较小。

L某某最初以投资获利为目的加入TR外汇平台,对平台的传销性质认知具有渐进性,并非一开始就明知平台系传销组织而积极参与。其未主动开展宣传培训、组织集会等活动,部分下线系亲属账号挂名,未实际参与传销活动,也未从中获利。根据“主观故意需结合客观行为综合判断”,L某某的主观恶性显著低于积极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核心人员。

(四)量刑辩护:最大化从轻情节,争取缓刑适用。

辩护人韦端宁律师从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论证L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1.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L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2.酌定从轻情节。

L某某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体现了真诚悔罪态度;其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其参与传销活动未实施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恶劣行为,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其家庭经济状况一般,判处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

四、办案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本案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及法律适用作出如下裁判:

  1. 采纳辩护人关于“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存在程序瑕疵”的部分质证意见,结合L某某的提现用途、复投情况,将公诉机关指控的190万余元违法所得核减为约90万元;
  2. 采纳辩护人关于“L某某系从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认定其符合减轻处罚及缓刑适用条件;
  3. 作出判决:被告人L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本案辩护取得显著成效:一是违法所得认定数额较公诉机关指控大幅减少,降低了追缴金额;二是成功争取缓刑,避免了实刑执行,保障了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三是罚金数额结合被告人实际经济状况作出合理判定,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五、办案心得

本案作为跨境网络传销案件的典型代表,涉及程序法与实体法多个疑难问题,辩护过程中的经验与思考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1. 程序辩护是网络传销案件的重要突破口。

网络传销案件往往存在管辖跨区域、取证程序不规范等特点,程序辩护虽未必能直接改变案件结果,但可通过质疑管辖合法性、证据取证程序等,动摇控方证据基础,为实体辩护创造有利条件。本案中,辩护人通过指定管辖异议,迫使法院对程序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为后续电子数据质证与获利数额认定辩护奠定了基础,体现“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相辅相成”的理念。

  1. 电子数据审查是网络传销案件辩护的核心。

网络传销案件高度依赖电子数据,而电子数据的取证、保存、鉴定等环节容易出现程序瑕疵。辩护人应熟练掌握电子数据审查的方法,重点关注取证程序、检材来源、鉴定资质等关键环节,精准识别证据漏洞。本案中,辩护人针对电子数据与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直接影响了法院对获利数额的认定,凸显了证据辩护的核心价值。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应坚持有效辩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意味着辩护人放弃辩护,而是要在当事人自愿认罪的前提下,坚持对管辖、证据、量刑等关键问题的辩护,实现“认罪不减损辩护权利”。本案中,L某某在一审开庭结束前认罪认罚,辩护人通过针对性辩护,成功争取到缓刑与违法所得核减,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有效辩护的重要性。

  1. 类案检索支撑提升辩护质量。

网络传销案件的裁判规则具有一定特殊性,辩护人应重视类案检索,参考同类案件的裁判思路;同时引用权威学者的理论观点作为辩护依据,增强辩护意见的专业性与权威性。本案中,辩护人提交的类案裁判案例 ,为法院量刑提供了重要参考,提升了辩护意见的采纳概率。

结语:

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跨境网络传销案件呈现出专业化、隐蔽化、跨区域化等新特征,对刑事辩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案的成功辩护,不仅为被告人L某某争取了宽缓处理,更彰显了刑事辩护在维护司法公正、平衡罪责刑关系中的重要作用。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坚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以证据辩护为核心,以理论研究为支撑,以实务经验为依托,构建系统、全面的辩护体系。同时,应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规定与理论成果,不断提升专业素养,以应对复杂案件的挑战。未来,刑事辩护律师应继续发挥专业优势,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平衡,为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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