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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某某被控猥亵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韦端宁律师二审有效辩护,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发布时间:2026-01-30 09:24:23 浏览:1735次 案例二维码

D某某被控猥亵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韦端宁律师二审有效辩护,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一、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因网络交友引发的涉嫌猥亵案。原审被告人D某某与被害人C某某于2023年下半年通过某交友软件相识。根据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D某某于2023年X月X日、X月1x日、X月2x日,在其位于xx市某某区xx小区的家中,三次以SZQ侵入KM、KJ的方式对C某某实施猥亵。

2025年X月12日,某区人民检察院以D某某犯猥亵XX罪向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D某某在一审阶段认罪认罚。某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5年x月22日作出(2025)桂xx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认定D某某犯猥亵xx罪,且属多次实施、情节恶劣,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判决后,D某某不服,以一审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认定其主观明知及三次猥亵行为的证据不足等理由,提出上诉。

二、办案过程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韦端宁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了系统、细致的辩护准备工作:

1、全面查阅卷宗,梳理证据链条。辩护人仔细研读了一审全部案卷材料,包括诉讼文书、各类笔录、书证、情况说明等。重点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特别是主观明知和三次猥亵行为这两个核心要件,对在案证据进行逐项分析、比对,制作了详尽的阅卷笔录和证据矛盾分析表。

2、多次会见上诉人,核实关键事实。

辩护人前往看守所多次会见D某某,详细听取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特别是其与被害人结识、交往的过程,对被害人生理特征、言行举止的认知,以及对指控的三次具体行为的回忆与辩解。D某某坚持称其基于被害人外貌、自述“读高中”等信息,误认为对方年龄在十六七岁左右;对于指控的2023年x月三次家中猥亵,表示记忆模糊,仅承认双方有过亲密接触,但次数、具体情形与指控不符。辩护人结合其患有抑郁症并长期服药的情况,对其认知和记忆能力进行了评估。

3、研判法律适用,识别程序瑕疵。

在实体法层面,辩护人重点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猥亵案的规定,以及司法解释对性侵案关于“明知”要件的认定标准。在程序法层面,辩护人严格审查了一审诉讼进程,发现《起诉书》从送达到开庭间隔不足十日、在被告人明确反对下仍采用远程视频庭审、关键笔录见证人资格存疑、判决书说理严重不足且未对辩护意见进行回应、在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中先独任审判后组成合议庭且第二次庭审未重新举证质证等一系列问题。

4、制定辩护策略,撰写法律文书。

基于以上工作,辩护人确定了“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并重,以程序违法作为突破口,从根本上动摇一审判决合法性;同时深入剖析证据不足,论证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双轨辩护策略。在此基础上,精心撰写了观点鲜明、论证充分、逻辑严密、法理清晰的长篇二审辩护词,并准备了详细的质证意见。

5、出席二审庭审活动,充分发表意见。

向二审法院书面申请开庭审理。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辩护人围绕一审程序违法多项事由、主观“明知”证据不足、客观猥亵行为证据薄弱(被害人陈述矛盾且无其他证据印证)等核心争议焦点,进行了系统性的阐述和辩论,强调必须坚持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严格把握性侵案件中的证明标准,不能因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刑事政策而降低法定证明要求或忽视程序正义。

三、辩护思路

本案的辩护核心在于严格遵循“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坚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对一审判决进行系统性反驳。

(一)程序辩护:指出一审存在多项严重违法,已实质影响公正审判,依法应发回重审。

1、剥夺法定准备时间,辩护权虚置。

一审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后仅七日即开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应将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的强制性规定,严重压缩了辩护人及被告人核实证据、准备辩护的合理时间,属程序违法。

2、侵犯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庭审方式不当。

上诉人D某某已在送达笔录中明确表示不同意使用远程设备(视频)开庭,但一审法院未予尊重,两次庭审均采用远程视频方式进行。此举限制了被告人与法庭、公诉人、辩护人进行直接、面对面沟通和质证的效果,影响了其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

3、关键证据取证程序违法,合法性存疑

本案中,部分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的见证人“xx”身份不明,未经合法核实,无法排除其属于依法不得担任见证人的办案单位聘用人员等情形。在见证人资格不合法的前提下,相关笔录的取证程序违法,可能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依法应考虑予以排除或至少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4、判决严重缺乏说理,剥夺辩护权。

一审判决书对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害人陈述矛盾、主观明知证据不足、证人资格、证据合法性等核心辩护意见,未作任何分析、评判与回应,仅以一句“与本案事实、情节等不相符”简单驳回。这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也使得判决结论缺乏逻辑支撑和公信力。

5、审判组织与庭审程序存在瑕疵。

本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六至七年,依法应组成合议庭审理。但第一次开庭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二次才组成合议庭,且在重新组成合议庭后的庭审中,以已经进行的程序无需重复为由,省略了举证、质证环节。这使得合议庭成员未能通过完整的庭审程序亲历对全案证据的审查,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一审程序存在上述违法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以及“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的情形,依法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实体辩护:指控事实证据严重不足,关键构成要件无法证明,依法不能定罪。

1、关于明知要件:证据不足,属客观归罪。

本案证据缺陷:全案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D某某知道C某某实际年龄。被害人陈述未提及曾告知D某某真实年龄或D某某曾追问年龄。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已无法恢复。D某某稳定供述其根据被害人外貌、自称“读高中”“不想上学”等信息,判断对方约“十六七岁”。

推定应当知道缺乏基础事实。控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害人具有明显YT的特征,也未能证明D某某在交往中产生过怀疑或有意回避核实年龄。在此情况下,一审判决仅凭被害人实际年龄,推定D某某应当知道,是将一种社会交往中可能存在的误认等同于刑事犯罪故意,违反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属于客观归罪。

2.关于三次猥亵行为:孤证且矛盾,未达到证明标准。

被害人陈述反复矛盾,证明力低。被害人C某某关于被猥亵次数的陈述存在根本性变化:从最初的“2次”,变为“3次以上”,最后“精确”到“2023年X月X日、XX日、XX日各一次,外加2025年一次”。对于时隔近两年的事件,陈述出现如此颠覆性变化且缺乏合理解释,其真实性、稳定性存有重大疑问。

缺乏客观证据印证。指控的2023年x月三次行为,没有任何生物物证(如精斑、毛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身体检查记录、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予以直接证明或间接佐证。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相关聊天记录已无法恢复。在案的书证如打车记录,仅能证明双方有见面可能,与是否发生及发生多少次猥亵行为的关联性极弱,无法形成有效补强。

被告人供述不能印证指控。

D某某的供述始终未能稳定、清晰地承认指控的“2023年x月三次家中猥亵”,其供述内容与指控在次数、部分行为地点上存在实质性差异。其认罪认罚更多是对行为性质的概括认可,而非对指控具体事实细节的确认。结合其抑郁症病史,其记忆和供述的准确性需审慎考量。指控三次猥亵行为的证据,实质上依赖于被害人前后矛盾的单一陈述。该陈述既无被告人稳定供述印证,也无其他客观证据补强,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闭合、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体系,未达到法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辩护人坚持认为,在惩治性侵害类犯罪案件时必须更加恪守法定程序和证据标准,程序违法和实体证据不足,不仅无法实现公正,反而会损害司法权威及公信力。

四、办案结果

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25年xx月xx日作出(2025)桂xx刑终xxx号刑事裁定,认定原审法院审理本案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情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五、办案心得

办理本案,特别是获得二审发回重审的结果,使辩护人对刑事辩护,尤其是涉及敏感罪名的案件辩护有了更深层次的体会:

1、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基石,必须寸土必争。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认为只要最终定罪量刑差不多,程序上的小瑕疵可以忽略。本案的成功之处在于,辩护人没有因为案件涉及猥亵案这一敏感罪名而怯于进行程序辩护,而是敏锐地发现并系统梳理了一审在送达、庭审方式、证据取证、判决说理、审判组织等多方面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并将之提升到“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高度进行论证。二审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正是对“程序正义具有独立价值”这一法治原则的认可;它警示我们,任何对法定程序的漠视,都可能动摇司法裁判的根基。辩护律师应当成为程序正义最坚定的守护者之一。

2、证据裁判和疑罪从无原则在敏感案件中更显珍贵,也更具挑战。

性侵案件社会关注度高,严惩犯罪的呼声强烈。这种氛围下,司法者可能面临更大的压力,容易产生有罪推定的思维倾向,降低证明标准,或在证据不足时过度依赖推定。本案辩护的核心,正是坚守“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深入剖析了明知要件证明的薄弱以及“三次行为”证据的单一与矛盾,指出在缺乏客观证据印证、言词证据自身存疑的情况下,不能仅凭被害人的年龄和变化的陈述来定罪。辩护律师在此类案件中,更应保持冷静、专业的立场,勇于并善于运用证据规则,将情绪与法理区分开来,用严谨的逻辑和扎实的证据分析,说服法庭严格依法裁判,防止冤错。

3、精细化、专业化辩护是有效辩护的必然要求。

本案的辩护涉及程序法、实体法、证据法等多个领域,对每一个争议点都进行了深入研究和细致论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具体条款的适用,到明知认定规则的解读;从对每一份笔录证据合法性的质证,到对全案证据链条是否完整的宏观分析;从指出判决不说理的程序违法,到论述客观归罪的实体错误……这要求辩护律师不仅要掌握广博的法律知识,更要具备将知识应用于具体案件、发现细节问题、构建严密论证体系的能力。粗放式的、仅围绕“态度好”“初犯”等常规情节的辩护,在复杂、争议大的案件中已难以取得实质性效果。

4、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仍需独立判断并敢于提出异议。

本案一审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辩护人在二审介入后,并未被“认罪认罚”的形式所束缚,而是独立审查全案证据,发现其在“次数”“明知”等关键事实上与指控存在根本分歧,所谓的认罚可能建立在事实不清或误解之上。辩护人明确提出,认罪认罚不能降低证明标准,不能成为弥补证据不足的手段。即使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也应保持独立的职业判断,对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定性存疑的案件,应当依法提出辩护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综上所述,D某某案的二审辩护,是一次将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紧密结合、将法律规定与证据分析深度融通的实践。它再次证明,唯有坚持法治原则,恪守专业精神,进行精细化、战斗式的辩护,才能切实履行辩护律师的职责,在每一起案件中努力追寻公平正义,这也正是刑事辩护的价值与尊严所在。案件虽发回重审,结局未定,但此次二审辩护已为当事人赢得了程序上的正义契机,也为后续的诉讼活动树立了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的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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