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某某无证销售劣烟涉嫌,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韦端宁律师为其有效辩护,获得轻判
一、案情简介
机关指控:2024年4月至2025年2月期间,M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广西某某口岸收购大量卷烟,在某市某区某某广场百货商场附近或通过微信进行销售。公安机关先后四次在其存放卷烟的电动三轮车及出租房等处,查获各类品牌卷烟共计1800多条。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其中绝大部分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少数为伪劣卷烟,仅极少数为真品卷烟。按照M某某自述的销售价格计算,涉案卷烟价值合计人民币1x1665.00元。
M某某于2025年x月x日被抓获归案。M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量刑建议1年6个月。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M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立即开展了以下工作:
1. 及时会见,核实事实
辩护人及时会见M某某,详细了解其家庭背景、经济状况、涉案经过、卷烟来源、销售方式、价格认定依据等。M某某始终供述稳定,承认无证经营卷烟的事实,但强调所购卷烟多系从边境口岸零散收购,真假混杂,其本人鉴别能力有限,且因家庭困难(妻子患病、子女待业)才铤而走险。辩护人向其阐释了非法经营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以及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的法律意义。
2. 精细阅卷,审查证据。
辩护人仔细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重点审查了:
- 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程序性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
- 《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证明》的出具主体、计算方法和依据;
- 《检验报告》中对卷烟真伪、质量的鉴定标准和程序;
- 微信聊天记录、物流订单等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过程;
发现公诉机关将全部查获卷烟均按“销售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但该价格主要依据M某某的单方供述,缺乏下游买家证言、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印证,数额认定存疑。
3. 庭前沟通,明确争议焦点。
辩护人与公诉机关沟通了辩护意见,就罪名定性、犯罪形态、数额认定、量刑情节等表达了初步观点,并申请法院对涉案卷烟价值的认定方法进行审查。虽未获公诉机关完全采纳,但为庭审辩论奠定了基础。
4. 庭审交锋,充分辩论。
庭审中,辩护人围绕以下核心争议发表了质证意见和辩护观点:
- 对公诉机关按“销售价格”认定全部数额提出异议,主张对未销售部分应按进价或市场中间价计算,并援引“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 提出本案更符合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的构成要件;
- 系统陈述M某某所具有的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家庭困难、未实际获利、涉案物品未流入社会等从宽情节;
- 结合其多次被查获后仍继续经营的情节,论证其主观恶性与再犯危险性的具体表现,为量刑辩护提供多维视角。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核心辩护策略是“罪质辨析、数额限缩、情节补强”,力图在定罪、定量、量刑三个层面实现有效辩护。
(一)罪名定性之辩:非法经营罪或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辩护人主张,本案应定性为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而非非法经营罪(既遂)。主要理论依据与实务观点如下:
1、行为本质分析。
本案中,M某某销售的主要是假冒且伪劣的卷烟,其行为直接侵害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产品质量管理秩序,而非法经营罪所保护的法益主要是国家特许经营的市场管理秩序。在卷烟本身属伪劣产品的情况下,销售行为的核心危害性在于“伪劣”而非“无证”。辩护人认为,当非法经营行为涉及伪劣产品时,应优先考虑更直接指向产品质量安全的罪名。
2、犯罪形态考量。
辩护人提出,涉案卷烟绝大部分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应认定为。对于以销售为目的的存储行为,若产品未实际进入流通环节,未对消费者权益造成现实侵害,认定为未遂更符合谦抑性原则。同时也认为对于被查获的伪劣产品,若无证据证明已实际销售,应坚持“未遂从宽”的立场。
3、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了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辩护人认为,比较两罪刑罚需结合具体情节。本案非法经营数额13万余元,若定非法经营罪,属“情节严重”,刑期为五年以下;若定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样金额对应的刑期为二年以下或并处销售额50%至二倍。考虑到未遂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实际量刑可能更轻。因此,并非必然“非法经营罪为重”。希望法院综合行为主客观方面,选择更能准确评价行为性质的罪名。
(二)犯罪数额之辩:严格证据标准与存疑有利原则。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认定的1x1665.00元数额提出质疑,主张区分已销售和未销售部分,并对未销售部分采用更合理的计价方式。
1、证据证明力分析。对犯罪数额的认定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本案中,销售价格几乎全部依赖于被告人单方、反复的供述,缺乏账本、交易记录、买家证言、资金流水等客观证据佐证,属于孤证。
2、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
辩护人认为,当指控数额存在多种计算可能且证据存疑时,应秉持“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就低认定。
- 对于已销售部分(若有证据证明),可按其供述的销售价计算;
- 对于未销售部分,应按其供述的购进价格计算,或参照《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按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品牌规格卷烟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后者通常远低于所谓的“销售价”,更能反映其经营规模的实际社会危害性。
3、数额与量刑的实质性影响。
数额辩护是辩护的核心环节之一。将数额从13万余元降低,可能使其脱离“情节严重”的区间(起点5万元),或至少为判处更轻刑罚,甚至适用创造空间。
四、办案结果
广西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5年xx月xx日作出(2025)桂xxxx刑初xx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M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扣押在案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五、办案心得
作为本案辩护人,在深入参与诉讼全过程后,有诸多体会与反思:
1、经济犯罪辩护需紧扣“数额”与“性质”双核心。
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入罪与量刑高度依赖数额。辩护人必须对数额的计算依据、证据链条、计价标准进行穿透式审查,敢于对证据不足的指控数额提出挑战。同时,罪名性质的辨析往往直接影响刑罚轻重,尤其在法条竞合时,应深入论证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法益,争取更有利的罪名认定。
2、理论武装是提升辩护质效的根基。
精湛的刑事辩护离不开深厚的刑法学、证据法学修养。律师应持续学习,将前沿理论与实务问题相结合。
3、“情理法”结合是有效沟通的关键。
辩护不仅在于法庭上的对抗,更在于与当事人、家属、公诉人、法官的有效沟通。本案中,辩护人充分阐述了M某某的家庭困境,虽未获缓刑,但可能对法官在法定幅度内从轻量刑产生了积极影响。田xx律师常言,“辩护要有人情的温度”,此案再次印证,在法律框架内展现被告人的具体处境与可宽恕性,是辩护工作不可或缺的一环。
4、量刑辩护应多维度、精细化。
即使定罪和基本事实被确认,量刑辩护仍有广阔空间。本案中,辩护人系统梳理了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动机、危害后果、财产状况等情节,形成了完整的从宽请求体系。这种多维度、立体化的量刑论证方法,是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个别化刑罚的重要途径。
5、 律师的坚持是司法公正的微光。
辩护人通过专业、尽责的工作,确保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其从宽情节得到法庭关注与部分认可。“辩护的意义有时不在于改变结果,而在于捍卫过程。”此案中,辩护人严谨地论证、对证据瑕疵的指出、对法律原则的坚守,本身就是对刑事司法程序的贡献。
综上所述,M某某一案虽落下帷幕,但其中涉及的罪名辨析、证据审查、量刑平衡等问题,仍值得法律人持续思考。作为辩护律师,我将继续秉持专业、尽责、无畏的态度,在每一个案件中穷尽合法途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法治进步贡献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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