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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韦端宁律师 为L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一审进行有效辩护

发布时间:2026-02-04 10:04:43 浏览:494次 案例二维码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韦端宁律师 为L某某涉嫌受贿一案一审进行有效辩护

摘要:本案系一起涉及国有事业单位广告经营领域、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职务犯罪案件。面对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因行为性质辩解而导致量刑建议被撤回的程序逆转,辩护工作果断转向实体层面进行深度抗辩。辩护人紧扣受贿罪构成要件,从“行为性质”“财物来源”“主观故意”及“因果关系”四个维度,构建了旨在区分违规营利与权钱交易的实体辩护体系,主张涉案款项属于商业返利而非贿赂。围绕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实质认定、证据合法性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及证明标准坚守、量刑情节甄别等核心争议展开。辩护人立足于事实与法律,将刑法理论、证据规则与辩护实务相结合,力求通过专业的实体辩驳在刚性对抗中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对当前职务犯罪中“穿透式审查”的边界提供了有价值的辩护范本与思考。

关键词:受贿罪;实体辩护;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证据合法性;认罪认罚;证明标准;量刑辩护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L某某,原广西xx电视台广告经营中心副主任等职。广西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20年间,L某某利用担任广西xx电视台广告中心副主任、广告部主任等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为相关广告客户(W某某、刘X、刘XX)在广告审核播放、协调播出时段、争取广告价格优惠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400万多元。其中,涉及W某某团队的款项达1300万多元,系主要指控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L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系主犯,有坦白情节。本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某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程序进程出现重大转折:审查起诉阶段,L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然而,在一审庭审中,L某某及辩护人对收受W某某团队1300余万元款项的法律性质提出辩解,认为该款项系单位政策允许的广告代理费返点,属违规获利而非贿赂,公诉机关当庭撤回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立即开展了系统性的辩护准备工作:

1监察调查阶段的“外围关切”

鉴于律师无法直接介入监察调查程序,辩护人通过向家属提供全流程法律咨询、对长期留置及讯问程序合法性提出书面关切等方式,在程序外围维护当事人权益,并为后续庭审质证储备程序性辩点。

2、全面阅卷与分析

对数十卷案卷材料进行了精细化的阅卷,重点审查了言词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书证(合同、银行流水、价格政策文件)的客观性,以及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

2多次会见沟通

与被告人L某某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会见,了解其对指控事实的陈述、辩解理由、认罪认罚的具体考量以及对案件关键细节的回忆,核实案卷材料与其供述的异同。

3庭前会议交锋

依法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就本案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如讯问程序瑕疵、同步录音录像调取、审判阶段补充证据的合规性)向法庭明确提出意见,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调取关键证据。

4庭审实质化辩护

在两次庭审中,围绕定罪与量刑两大核心,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采信、程序正义等多个层面,发表了详尽的辩护意见,并与公诉方就“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界定、款项性质、自首认定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三、辩护思路

本案的辩护,是在被告人当庭对核心指控事实提出异议的背景下进行的。辩护人确立了坚持证据裁判、实质解释构成要件、严格审查量刑情节的总体思路,具体展开如下:

(一)实体之辩紧扣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

1、行为性质之辩:区分“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限缩解释。

借鉴张明楷教授倡导的实质解释论,辩护人主张对“职务便利”的理解不能脱离其“职权关联性”与“权力交换性”的本质。本案中,L某某为W某某团队提供的诸如节目内容建议、市场调研、营销策划等服务,更多属于其基于广告行业经验和个人能力提供的专业性劳务或中介服务,而非其作为广告部门负责人所独占的、具有管理属性的职务权力的行使。广告的最终审核、播出安排、价格确定等关键环节,均有既定流程和相应部门负责,L某某的协调作用虽利用了其身份的影响力(工作便利),但与刑法意义上能够直接决定或影响事项结果的“职务便利”存在区别。即L某某协调广告错时播放、提供节目专业意见等行为,本质是利用其职位影响力的内部管理协调和专业智力输出,并非直接支配广告审批、定价等核心权力的“职务便利”行使。同时指出,应严格区分“职务行为”与“职务行为衍生的机会”,防止将利用工作关系、熟人关系提供的帮助均归入职务便利范畴。

2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行主客观相统一的判断

主观故意之辩:切割“概括故意”与“具体合意”。

通过重构时间线,指出L某某与W某某团队是基于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形成返利模式,其间缺乏为特定、具体请托事项而达成“事前约定或事后酬谢”的证据。其主观心态更符合利用持续性业务机会获利,而非典型的受贿犯罪故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且须具备权钱交易的对价关系。辩护人提出:

请托事项与职务关联性不明:W某某最初的请托(解决广告重叠播放、咨询降价可能性)较为概括。广告错时播放本身是电视台优化编排、服务客户的常规职责,L某某的协调属于推动内部职责履行,难谓为其个人创设的“利益”。

利益”的正当性存疑:W某某团队支付的广告费符合电视台当时的价格政策,其获得的广告播出时段、价格并未被证明是违反规定取得的“不正当利益”。所收取的款项,根据在案证据和单位当时的“净价合同”及返点政策,更符合广告代理环节中本应返还给客户的代理费及税点返点的性质。L某某等人利用其对行业规则的熟悉和单位管理漏洞,截留了这部分本属于客户的费用,其行为性质更贴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或违反财经纪律,与典型的“以权换钱”受贿模式在行为结构上存在差异。为此辩护人提出对于经济往来中的复杂收费,应辨析其商业本质,避免简单套用受贿罪名。

因果关系之辩:厘清“政策结果”与“权力干预”。强调W某某团队获取的广告资源与价格,均系通过正规渠道、依据既有台内政策获得,并无证据证明L某某通过违规手段为其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与W某某获利之间,缺乏刑法上可归责的权力干预型因果关系。

3对涉案财物性质之辩:辨析“商业返利”与“贿赂对价”。

紧扣在案证据,论证涉案款项源于单位“净价合同”政策下应返还给客户的广告代理费及税点返点。其计算有公开比例、与广告播放量挂钩,具有市场对价属性。L某某的行为更接近利用规则漏洞截留商业返利,属于违纪违规获利,与基于具体请托的权钱交易存在本质区别。

辩护人强调,不能仅因付款方是广告客户、收款方是国家工作人员,就径直认定款项为“贿赂”。本案中,款项的计算基于广告播出量与固定的返点比例,具有对价性、规律性,与代理服务的提供相关联,而与L某某职务权力能为W某某带来的不确定的、一次性关照缺乏直接、稳定的对应关系。对于有合理商业模式基础的资金往来,应深究其本质,警惕客观归罪。

(二)程序与证据之辩:坚守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明标准

1质疑言词证据的合法性及证明力: 辩护人指出,监察机关在讯问L某某、W某某、李某某等关键人员时,存在首次讯问权利义务告知程序缺失或记载不明、讯问人员身份信息不全、长时间留置初期无正式讯问笔录等瑕疵。取证程序的重大瑕疵可能影响供述的自愿性与真实性。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坚决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申请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以核实取证合法性。这体现了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尤其要重视对监察调查程序合法性的审查。

2指出证据链条的断裂与疑点:辩护人认为,指控L某某为W某某“协调广告整体降价”的关键事实,缺乏客观书证(如降价审批文件) 的直接印证,主要依靠言词证据,且言词证据内部关于降价幅度、方式等细节存在模糊之处。根据刑事证据“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在核心事实存疑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形成闭合锁链的程度。

3强调审判阶段补充侦查的程序问题: 针对公诉机关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补充提交证据,辩护人指出其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建议延期审理的规定,程序存在瑕疵,可能影响辩护质证权。

(三)量刑之辩:全面挖掘与审查各类量刑情节

1、自首情节的力争:辩护人详细论证L某某系经单位纪检部门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指定地点,后虽在首次谈话时未交代,但在被留置后较短时间内(2023年8月11日)即详细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且交代时间早于大部分同案人及证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务犯罪自首认定的精神,以及自首认定中“自动投案”形式多样性的论述,辩护人认为应认定其构成自首,至少应认定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以期获得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

2退赃行为的区分评价: 对于案发前退还W某某的两套别墅(价值xxx万元),辩护人援引相关司法解释,主张系“及时退还”,不应计入受贿数额;对于案发后退出的其他款项,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作为重要从宽情节予以充分考虑。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运用: 辩护人将L某某的认罪态度、退赃情况、主观恶性(相较于直接权钱交易)、社会危害性(发生在特定行业领域,并未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等因素相结合,参照同类案例,提出若定罪,量刑应在10—11年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旨在实现罚当其罪。

四、办案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4年作出(2024)桂xxxx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L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1400万多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最终判处L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

五、办案心得

本案整个辩护过程凝聚了对刑事辩护核心要义的深刻体悟,对于办理新型、复杂职务犯罪案件具有重要启示:

1认罪认罚的“AB面”与辩护人的独立性。

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人独立立场与证明标准坚守至关重要:被告人认罪认罚,不意味着辩护人放弃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独立审查。相反,辩护人更应警惕因认罪而可能降低的证明标准风险。本案戏剧性转折凸显了认罪认罚制度的潜在风险——对行为法律性质的正当辩解可能导致量刑优惠的丧失。这要求辩护人在当事人认罪认罚时,必须保持绝对独立的专业判断,既要尊重当事人选择,更要为其做好合意破裂后“打硬仗”的万全准备,绝不能因存在量刑协商而弱化对案件的实体审查。辩护人依然严格审查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履行了辩护人独立的职责。

2、实体辩护需穿透表象,进行“实质判断”

在市场经济活动与行政管理交织的领域,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往往兼具职务身份、专业知识、市场规则等多重属性。辩护人不能停留在“收了钱”的表象,必须深入剖析款项来源的经济实质、提供服务的内容性质、与职务权力的关联紧密度,运用刑法理论对构成要件进行精准、限缩的解释,将违纪违规行为与犯罪行为进行实质性区分。即不仅要承认行为表象被穿透,更要运用证据和法理,论证穿透后的实质内核依然停留在违纪违法层面,而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这要求辩护人具备深厚的交叉学科知识,能构建起逻辑自洽的非罪化叙事。本案中,围绕“代理费返点”与“贿赂”的定性之辩,正是这一思路的体现。

3程序辩护是保障实体公正的基石

尤其在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的背景下,辩护人必须高度重视调查取证的程序合法性审查。对于讯问程序瑕疵、笔录形式缺陷、证据补充程序等问题,要敢于并善于依据法律提出质疑,积极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这不仅是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需要,也是督促办案机关严格依法取证、防范冤错案件的重要环节。

4量刑辩护需精细化、全面化

对于可能定罪的重罪案件,量刑辩护是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关键战场。辩护人应全面梳理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如自首、坦白、退赃退赔、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一贯表现等,并进行有层次、有重点的论证。对于自首等争议情节,应结合具体到案经过、交代内容、时间节点等细节,进行充分的法律和事实论证,不轻易放弃任何可能对当事人有利的辩解。

5理论素养与实务经验的结合是提升辩护质量的双翼

本案辩护中,借鉴了刑法学界关于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理论、刑事诉讼法学关于证据规则和程序正义的论述,以及优秀实务专家总结的辩护策略与方法。这启示我们,优秀的刑事辩护需要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作为分析武器的“源头活水”,同时也离不开丰富实务经验所锤炼的“战术战法”。持续学习、吸收学界与实务界的前沿成果,是律师保持专业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结语:L某某一案,不仅是一场法庭上的交锋,更是一次对受贿罪法律边界、职务犯罪证据标准、辩护律师职责担当的深度思考。尽管判决结果留有遗憾,但辩护过程中所秉持的专业、尽责、勇于挑战的精神,以及对法律理论与辩护实务相结合的探索,本身就构成了刑事辩护实践中有价值的组成部分,也为未来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路径与反思。

附: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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