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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萃|刑法的再法典化应兼蓄本土情怀与国际视野 ……

发布时间:2023-06-08 来源:正义网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刘艳红:

  刑法的再法典化应兼蓄本土情怀与国际视野

  法典是法学学科体系化的载体,也是法学学科进行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的前提。对中国刑事法治建设而言,法典化是基础性工程。自现行刑法颁行以来,最高立法机关先后通过十一部刑法修正案,对刑法进行较大幅度修改,最高司法机关制定了大量司法解释,对刑法作出直接或间接的续造性补充,长期累积的修改与补充也对刑法的体系性与科学性形成挑战。当前,刑法既面临着来自社会的形式上“称典”的呼声,也面临着实质上如何再法典化的问题。在法系融合背景下,我国刑法的再法典化应当立足于我国的传统与现实,坚守一元刑法典模式,防止刑法被再法典化为“中国版的外国刑法典”。推进我国刑法的再法典化,应当在一元刑法典模式下兼蓄本土实践与域外法治,对刑法总则和分则进行实质改革,以此彰显刑法典的中国特色,促进刑法学科三大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秦天宝: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之环境法治保障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着深刻的环境法治意蕴和深厚的环境法治期许,需要以生态环境法治理念、生态环境法律规范体系与生态环境法律实施体系的全面革新作为保障。为完善生态环境法律规范体系,在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上,应在整合专门性生态环境法律规范的同时加强环境法与传统部门法的协同;在环境法内部,应确保作为基础的上位环境法律与作为补充的环境行政法规、环境地方性法规和环境规章有机统合。为健全生态环境法律实施体系,在执法上,应强化跨区域联动和跨领域联动,推动环境行政由行政区行政向区域行政、由基于部门的专业化行政向辐射全局的整体性行政迈进;在司法上,应着力建构预防与救济并行的环境司法能动体系,注重不同环境司法制度之间的顺畅衔接与协同增效。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王雷:

  规范参照适用司法技术增强法律安定性

  参照适用又被称为授权式类推适用、法定类推适用等,是指法律明定将关于某种事项所作的规定,适用于最相类似的其他事项。民法典中规定了大量参照适用条款。参照适用、类推适用、拟制、直接适用、补充适用属于不同的法律思考方法和法律适用方法。参照适用的核心难题是规范参照适用司法技术,增强法律安定性。参照适用较之类推适用具有更高的确定性。参照适用可以引导我们探索立法者在实定法中的未尽之言。参照适用是释放民法典体系效益、避免重复规定的立法技术。参照适用立法技术有助于避免重复规定,实现立法简约;对法律条文适用范围的妥当安排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参照适用。参照适用有意识地弥补民法典的漏洞,是具有“造法”功能的司法技术,但参照适用也不是对法律漏洞的终结。经由参照适用技术可以“创造”法律,推动法律发展,实现民法典的再体系化和与时俱进。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少飞:

  多元探索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承担

  近来,基于大数据模型的ChatGPT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典范,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人工智能已发展至前所未有的高度,主体特性愈发凸显,从主体进路构想侵权责任承担是现实所需。生成式人工智能展现出强大的类人能力,为主体论奠定了坚实的本体基础。从社会关系结构及他者视角而言,人工智能主体具有深厚的道德基础。但是,人工智能主体智慧水平尚低,能力不完备,需为其设置内部监管人。在责任财产方面,人工智能可通过劳动、受赠等方式获得自有财产。侵权所得保险金、责任基金、社会救助金等,亦属损害填补的资金来源,可视为“准责任财产”。人工智能侵权,首先由其自担客观责任。监管人与人工智能存在监督管理、收益分享、劳动雇佣、互为代理等多元关系,监管人据此对侵权承担一定责任。人工智能开发者或制造商、用户、受害人、第三方等对侵权发生具有原因力,应依可归责事由,厘定责任主体、责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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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的再法典化应兼蓄本土情怀与国际视野

  法典是法学学科体系化的载体,也是法学学科进行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的前提。对中国刑事法治建设而言,法典化是基础性工程。自现行刑法颁行以来,最高立法机关先后通过十一部刑法修正案,对刑法进行较大幅度修改,最高司法机关制定了大量司法解释,对刑法作出直接或间接的续造性补充,长期累积的修改与补充也对刑法的体系性与科学性形成挑战。当前,刑法既面临着来自社会的形式上“称典”的呼声,也面临着实质上如何再法典化的问题。在法系融合背景下,我国刑法的再法典化应当立足于我国的传统与现实,坚守一元刑法典模式,防止刑法被再法典化为“中国版的外国刑法典”。推进我国刑法的再法典化,应当在一元刑法典模式下兼蓄本土实践与域外法治,对刑法总则和分则进行实质改革,以此彰显刑法典的中国特色,促进刑法学科三大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秦天宝: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之环境法治保障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着深刻的环境法治意蕴和深厚的环境法治期许,需要以生态环境法治理念、生态环境法律规范体系与生态环境法律实施体系的全面革新作为保障。为完善生态环境法律规范体系,在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上,应在整合专门性生态环境法律规范的同时加强环境法与传统部门法的协同;在环境法内部,应确保作为基础的上位环境法律与作为补充的环境行政法规、环境地方性法规和环境规章有机统合。为健全生态环境法律实施体系,在执法上,应强化跨区域联动和跨领域联动,推动环境行政由行政区行政向区域行政、由基于部门的专业化行政向辐射全局的整体性行政迈进;在司法上,应着力建构预防与救济并行的环境司法能动体系,注重不同环境司法制度之间的顺畅衔接与协同增效。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王雷:

  规范参照适用司法技术增强法律安定性

  参照适用又被称为授权式类推适用、法定类推适用等,是指法律明定将关于某种事项所作的规定,适用于最相类似的其他事项。民法典中规定了大量参照适用条款。参照适用、类推适用、拟制、直接适用、补充适用属于不同的法律思考方法和法律适用方法。参照适用的核心难题是规范参照适用司法技术,增强法律安定性。参照适用较之类推适用具有更高的确定性。参照适用可以引导我们探索立法者在实定法中的未尽之言。参照适用是释放民法典体系效益、避免重复规定的立法技术。参照适用立法技术有助于避免重复规定,实现立法简约;对法律条文适用范围的妥当安排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参照适用。参照适用有意识地弥补民法典的漏洞,是具有“造法”功能的司法技术,但参照适用也不是对法律漏洞的终结。经由参照适用技术可以“创造”法律,推动法律发展,实现民法典的再体系化和与时俱进。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少飞:

  多元探索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承担

  近来,基于大数据模型的ChatGPT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典范,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人工智能已发展至前所未有的高度,主体特性愈发凸显,从主体进路构想侵权责任承担是现实所需。生成式人工智能展现出强大的类人能力,为主体论奠定了坚实的本体基础。从社会关系结构及他者视角而言,人工智能主体具有深厚的道德基础。但是,人工智能主体智慧水平尚低,能力不完备,需为其设置内部监管人。在责任财产方面,人工智能可通过劳动、受赠等方式获得自有财产。侵权所得保险金、责任基金、社会救助金等,亦属损害填补的资金来源,可视为“准责任财产”。人工智能侵权,首先由其自担客观责任。监管人与人工智能存在监督管理、收益分享、劳动雇佣、互为代理等多元关系,监管人据此对侵权承担一定责任。人工智能开发者或制造商、用户、受害人、第三方等对侵权发生具有原因力,应依可归责事由,厘定责任主体、责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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