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卓妍 严选律师
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大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所谓脱逃,是指在押的、被告人或者罪犯从羁押场所如看守所、所、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或者押解途中或者审判场所逃走,从而脱离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虽然在押但不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而是其他人员如被行政、司法拘留的人员、劳动教养人员逃离羁押,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亦应以他罪如论处。
更多有关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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