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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立案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何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更多有关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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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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