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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如何理解?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05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审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

(2)审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3)审批以募股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4)公司设立的登记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一般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5)审批股票发行的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6)审批股票上市的国务院或者证券管理部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7)审批债券发行的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更多有关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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