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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21

1.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2.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如下: 公安机关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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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如下: 公安机关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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