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伟军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23-10-24
人民法院通过电视、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传媒系统对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的直播、录播,应当遵循依法、真实、规范的原则。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通过电视、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传媒系统对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的直播、录播,应当遵循依法、真实、规范的原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对于下列案件,不得进行庭审直播、录播:(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二)检察机关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刑事案件三)当事人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民事、行政案件四)其他不宜庭审直播、录播的案件。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暴力犯罪
#死刑复核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环境资源犯罪
#控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