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遵义量刑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并处:(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参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2、构成的,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的能力,决定数额:
(1)判处三个月以下的,并处1000元至1万元;
(2)判处三个月以上的,并处5000元至2万元;
(3)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构成本罪的,数额可适当提高,但不超过5万元。
3、构成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的适用。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
(1)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2)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组织追逐竞驶的;
(4)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麻醉药物、精神药品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的;
(6)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7)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或其他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8)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9)逃避、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10)曾因危险驾驶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11)其他不适用的情形。4、本罪的宣告刑期可具体到十五日,最低不少于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