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W某一审因被判处十年十个月。二审阶段,团队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会见、依法沟通、提交意见和检索类案,围绕诈骗故意、非法占有目的、涉案金额计算、证据充分性及程序合法性展开审查。案例材料载明,二审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为由,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属于程序性裁判结果,不等于已经宣告无罪或作出最终改判。
一、案例摘要:二审不是简单重复一审,而是重新审查事实、证据与程序
2022年7月3日,W某、Z某因涉嫌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2024年4月29日,一审法院判决W某犯,判处十年十个月。宣判后,W某、Z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不构成等为由提出上诉。
W某家属随后委托四川事务所代理二审,团队接受委托后,何冰冰律师通过多次会见、全面阅卷、梳理证据、依法与办案机关沟通、提交法律意见及检索同类案件,重点审查W某对现场营销行为是否知情、是否具有诈骗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全部销售金额能否直接作为诈骗金额,以及侦查和一审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材料载明,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W某、Z某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本案最值得复盘的,不只是“发回重审”这一结果,更在于二审辩护如何把一审结论重新拆分为主观认知、客观行为、金额计算、证据闭环和程序合法性等可以逐项审查的问题。
二、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案例材料载明的信息 |
| 涉嫌罪名 |
|
| 当事人 |
W某,另有Z某同案 |
| 强制措施 |
2022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 |
| 一审结果 |
2024年4月29日,W某被判处十年十个月 |
| 二审辩护人 |
四川事务所何冰冰律师 |
| 二审主要争点 |
诈骗故意、非法占有目的、现场营销知情程度、证据充分性、诈骗金额计算、侦查及审判程序 |
| 二审结果 |
案例材料载明,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
| 结果边界 |
发回重审不等于无罪、撤案或最终改判,案件仍需依法重新审理 |
三、案件背景:正常商品经营与诈骗犯罪之间,不能只看宣传存在问题
案例显示,W某、Z某设立公司开展商品销售,案件涉及面向消费者销售相关产品及现场营销宣传。一审判决认定W某构成,并判处十年十个月。二审辩护需要回答的核心问题是:即使部分营销人员存在虚假或者夸大宣传,能否据此直接认定W某本人具有诈骗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并将全部销售金额作为诈骗数额?
的成立,不只是看消费者是否因宣传购买商品,也不只是看产品宣传是否规范。刑事审查需要同时判断行为人是否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以及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是否存在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对公司负责人或管理人员,还要进一步审查其是否知道、决定、授意或者实质控制具体营销内容。
案例所涉经营活动存在商品、生产厂家、销售流程、售后咨询和退换货等事实线索。辩护意见据此提出,即便营销环节存在问题,也应当区分具体宣传内容、参与人员、W某的职责和知情程度,不能从公司整体经营或个别营销行为直接推导W某具有诈骗故意,更不能在犯罪事实尚未逐项查明时,将全部经营金额概括为诈骗金额。
四、本案为何复杂:四个问题决定二审能否打开审查空间
1. 公司负责人身份能否直接证明其知道全部营销内容
公司负责人、股东或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经营权限,但身份本身不能替代主观明知的证明。本案需要审查W某与Z某的具体分工,W某是否参与现场营销方案制定,是否听取过相关宣传,是否知道讲师使用涉及疾病治疗效果的表述,以及其是否对虚假或者夸大宣传作出过明确要求、放任或反对。
如果案卷只能证明W某具有公司管理身份,却不能证明其知晓具体欺骗内容,主观故意的证据链可能存在缺口。反过来,如果电子数据、会议、培训材料、证言能够证明其直接决定或持续默许相关宣传,则会形成不同评价。因此,二审不能以职位替代事实,而应把权限、知情和行为分别证明。
2. 存在宣传问题,是否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虚假宣传、夸大宣传与之间并非简单等号。判断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综合交易真实性、商品交付、商品价值、经营持续性、退款机制、售后服务、资金用途以及行为人是否意图通过欺骗永久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辩护意见提出,涉案商品及生产厂家具有相应经营背景,W某一方设置了退换货流程并提供售后咨询,且存在消费者重复购买和使用的事实线索。这些内容并不能自动排除犯罪,但属于判断交易是否完全虚构、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反向事实。二审审查应当把这些事实与现场宣传内容、消费者认识及实际损失放在一起评价。
3. 现场不同人员的宣传内容不同,能否一概归责于W某
案例材料载明,不同对现场宣传内容和程度的陈述并不完全一致。若不同场次、不同讲师、不同经销商采用的表述存在差异,就需要查明哪些宣传内容实际发生、由谁实施、W某是否知道或者参与,以及消费者的购买决定具体受到哪些信息影响。
责任不能仅依据组织身份笼统认定。对W某而言,应审查其与具体营销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共同诈骗故意,是否对欺骗方案进行组织、指挥或控制,以及其行为与每一部分销售结果之间有何联系。若上述事实未查清,将全部营销行为和销售金额统一归责,可能造成责任范围扩大。
4. 全部销售金额能否直接作为诈骗金额
本案金额计算是二审辩护的另一重点。案例材料显示,一审采用经销商回款及相关比例推算诈骗金额。辩护意见提出,在商品经销商、消费者及交易记录可以进一步查明的情况下,金额认定应尽量回到具体交易、具体消费者、具体宣传与具体付款,不能仅依靠概括性比例倒推全部金额。
诈骗金额通常会影响法定刑幅度和量刑评价,因此计算方法必须具有充分事实基础。需要区分销售收入、经销商回款、经营成本、违法所得与诈骗数额等不同概念,并审查退货退款、未受欺骗交易、不同营销场次和不同责任人员对应的金额。即便案件最终仍被认定构成犯罪,金额范围也不能脱离证据单独推定。
五、律师破局:何冰冰律师如何从二审阶段重新梳理案件
1. 及时会见,重新核对当事人的职责、认知与行为
接受委托后,团队及时会见W某,了解案件经过、公司分工、营销流程及一审审理情况,并向其说明诉讼权利和二审程序。会见的价值不仅是听取当事人的无罪辩解,而是将其陈述与案卷中的证言、书证、物证和电子数据逐项核对,寻找能够被客观材料验证或反驳的事实。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持续向当事人和家属反馈进展、解释程序并疏导焦虑。对经历长期羁押和一审重刑判决的家庭而言,透明、合规的阶段反馈有助于把碎片化信息转化为可理解的案件结构。
2. 全面阅卷,把一审结论拆回证据单元
团队对卷宗进行查阅、分析和记录,梳理事实脉络及关键节点。二审阅卷的重点,不是寻找孤立的“有利证据”,而是审查一审判决所依赖的每一项结论由什么证据支持:W某是否知道现场宣传、是否反对虚假宣传、具体销售人员如何实施行为、消费者基于什么信息购买、金额如何计算、侦查取证和一审审理是否合法。
通过这种拆分,辩护可以从“W某不构成”的概括主张,进一步转化为多个可以被二审法院独立审查的问题:主观故意证据是否充分、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排除合理怀疑、不同人员行为能否统一归责、金额计算是否有基础、程序问题是否影响公正审判。
3. 依法沟通并提交意见,让争点进入二审审查视野
完成初步阅卷后,团队依法前往法院、检察机关沟通案件进展,提交法律意见和相关材料。刑事二审案件是否开庭、如何审查,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律师工作的关键,是把案卷中的矛盾、待证事实和程序问题准确表达,使办案机关能够看到一审判决之外的审查路径。
沟通并不意味着寻求程序外便利。有效的二审沟通,应当以法律、证据和卷宗事实为基础,明确指出争议位于何处、需要补充查明什么、现有证据为何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以及原审程序问题可能造成何种影响。
4. 检索同类案件,为罪名边界和审查方法提供参照
团队检索同类型案件,对相似经营模式、宣传行为、主观故意、非法占有目的和金额认定问题进行比较。类案不能替代本案证据,也不能因为其他案件作出不同处理就直接要求同样结果,但可以帮助律师识别裁判中通常重点审查的事实变量,检验一审论证是否完整。
类案检索的专业价值,在于建立可比较的事实框架:是否存在真实商品和服务、行为人是否控制宣传、是否设置退款售后、消费者损失如何认定、销售金额与诈骗金额如何区分、程序违法是否影响裁判。最终仍需回到W某案件本身的证据。
六、二审辩护思路:从事实、证据、金额与程序四条线展开
第一条线: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故意
辩护意见围绕W某与Z某的分工、设立公司的经营目的、W某对现场营销的知情程度及其对虚假宣传的态度展开。核心不是证明公司经营绝对没有问题,而是审查现有证据能否证明W某明知并希望或者放任利用虚假宣传骗取财物。
辩护意见同时指出,仅凭W某持有宣传资料,未必能够直接推出其知道现场讲师使用了何种具体表达。宣传资料内容、现场口述内容、不同人员实际执行和W某可接触的信息之间,需要有证据连接。
第二条线:客观上是否能够证明非法占有目的
辩护意见从正常商品销售、退换货流程、售后咨询、消费者使用和重复购买等事实线索出发,质疑一审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否充分。相关事实并不必然排除诈骗,但会影响对交易真实性、欺骗程度和财产损失的判断。
如果经营活动具有真实商品和部分履行,就需要进一步区分民事、行政违法与刑事诈骗的边界。刑事责任不能只建立在宣传不规范之上,而应证明行为人通过足以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的欺骗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得财物。
第三条线:诈骗金额是否经过逐笔、客观和可复核的计算
辩护意见对一审采用的金额推算方式提出异议,主张在经销商、消费者和交易数据可以进一步核查的情况下,应当查明具体交易和资金,而不能把全部销售或回款概括为诈骗金额。
金额审查还应与W某的个人责任范围相匹配。即使公司部分营销行为被认定涉嫌犯罪,也需要区分不同人员、不同场次、不同宣传内容和W某知情参与的范围。金额既是量刑事实,也是犯罪事实的一部分,必须达到相应证明标准。
第四条线:侦查和一审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辩护意见提出侦查过程中可能存在诱导取证等问题,并关注相关程序是否合法。一审判决形成过程中,若存在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并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二审法院依法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程序辩护并非回避实体问题。合法程序决定证据如何形成、当事人权利能否得到保障以及裁判基础是否可靠。案例材料载明,二审法院最终将“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并作为发回重审的理由,体现了实体审查与程序审查的相互关联。
七、办案结果:二审裁定发回重审,但案件尚未终结
案例材料载明,经二审审查,法院认为原审认定W某、Z某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这一结果意味着一审判决被撤销,案件回到原审法院依照二审裁定要求重新审理。发回重审为W某重新审查罪名、证据、金额和程序问题提供了新的程序空间,但不等于二审法院已经确认W某无罪,也不等于重审必然改判、减轻刑罚或者作出某种特定结果。
结果不能复制,但逻辑可以借鉴。 刑事二审案件能否发回重审,取决于一审认定、全案证据、程序问题、上诉理由及二审法院依法审查等多重因素。本案可借鉴之处,是在重刑判决后仍然坚持把案件拆回构成要件、证明标准、金额计算和程序合法性,而不是只作情绪化申诉或重复一审观点。
八、卓安点评:本案的关键不是“重讲案情”,而是重建证明结构
本案的破局关键,在于将“公司存在争议营销”与“W某构成”之间的证明过程重新打开。辩护围绕W某是否明知具体宣传、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同营销行为能否统一归责、全部销售金额能否作为诈骗金额,以及侦查和审判程序是否合法,从事实、证据、金额、程序四个层面提出审查意见。
刑事二审不是对一审辩护材料的简单复制。面对十年十个月的一审判决,律师需要重新建立证据索引和争点体系,找到一审判决中事实与证据之间未能闭合的位置,并通过会见、阅卷、书面意见和依法沟通,使这些问题进入二审审查视野。
发回重审的专业价值,在于纠正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事实、证据或程序问题,使案件获得依法重新审理的机会。但其仍是程序性结果。对家属而言,既应看到二审辩护打开的审查空间,也应理解重审阶段仍需继续围绕事实和证据开展工作。
九、卓安优势:复杂诈骗案件二审需要哪些专业能力
1. 从构成要件出发,不以经营争议直接替代诈骗认定
四川事务所长期专注刑事法律服务。面对商品销售、宣传和消费者争议交织的案件,审查重点不是简单判断“有没有夸大宣传”,而是回到诈骗故意、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行为、错误认识、财产处分和损失因果关系,区分经营不规范、行政违法与刑事诈骗。
2. 证据与程序并重,审查一审结论如何形成
二审辩护不仅审查实体罪名,也关注口供、证言、电子数据和书证的形成过程,以及侦查、审判程序是否合法。程序问题并非形式争议;当其可能影响事实查明、证据使用和公正审判时,应当依法提出并说明具体影响。
3. 重视金额计算,让量刑事实回到可复核交易
经营型诈骗案件常涉及多层经销、多人销售和大量交易。团队注重区分销售收入、回款、违法所得和诈骗金额,并将金额与具体消费者、宣传行为、责任人员及证据逐项对应,防止笼统推算或责任范围扩大。
4. 团队研讨与类案检索服务于案件事实
类案检索不是堆砌判决名称,而是比较相似案件如何审查经营真实性、主观明知、非法占有目的和金额。团队研讨则帮助主办律师检验辩护观点、识别反向证据和完善书面表达。最终意见仍以本案卷宗事实为基础。
5. 让当事人和家属看得懂案件进展
长期羁押和一审重刑会给当事人及家庭带来持续压力。卓安强调依法会见、程序解释、阶段反馈和情绪疏导,让家属了解当前审查重点、已经完成的工作和下一步程序。透明、可视、可预期,本身也是刑事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家属常见问题
问题1:二审发回重审,是不是说明当事人无罪?
不是。发回重审通常说明原判在事实、证据或程序方面存在依法需要重新审理的问题,但二审法院并未必然直接作出无罪判决。原审法院重审后,仍需根据补充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作出裁判。
家属应保存二审裁定和既有材料,继续配合律师梳理重审争点,不宜将发回重审对外描述为已经无罪或案件终结。
问题2:一审判了十年以上,二审还有必要请律师吗?
有必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评估。二审可以审查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量刑和程序是否合法。尤其在主观故意、、金额计算或程序存在实质争议时,二审律师可以通过会见、阅卷、提交意见和依法沟通,将问题具体化。
但是否发回、改判或维持,取决于案件证据和法院审查。律师不能仅凭一审刑期承诺二审结果。
问题3:公司销售的产品真实存在,为什么还可能涉嫌诈骗?
真实商品存在,并不一定排除诈骗;关键要看是否通过虚构、隐瞒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反过来,存在夸大宣传也不当然等于,还需审查宣传程度、商品价值、履行情况、退款售后和行为人主观认识。
经营型诈骗案件必须区分交易不规范、虚假广告、民事争议和刑事诈骗,不能只根据一个事实下结论。
问题4:公司负责人是否要对所有员工的宣传行为负责?
不一定。需要审查负责人职责、权限、是否制定营销方案、是否知晓具体宣传、是否组织或放任相关行为,以及员工行为是否在共同故意范围内。公司职务是重要线索,但不能替代个人主观和客观行为的证明。
问题5:销售金额是否就是诈骗金额?
不一定。销售金额、公司回款、违法所得和诈骗金额是不同概念。诈骗金额应结合具体欺骗行为、消费者错误认识和财产处分进行认定。存在真实交易、退款退货、不同营销场次和不同责任人员时,尤其需要逐笔或分类核查。
问题6:二审律师为什么要重新阅卷,而不是直接沿用一审辩护词?
二审审查对象包含一审判决及其证据和程序基础。重新阅卷可以核查一审判决如何采信证据、是否遗漏矛盾、金额如何计算、辩护意见为何未被采纳,以及是否存在程序问题。只重复一审结论,难以针对二审审查重点形成有效意见。
问题7:发回重审后,家属现在应该做什么?
家属应通过律师了解重审法院、程序节点和争议焦点,保存既有裁判文书、合同、业务、退款、售后及电子数据等真实材料。不得联系同案人员、或消费者统一陈述,不得删除、修改或补造材料,也不要通过非正常渠道影响案件。
问题8:重审是否一定会减刑或改判无罪?
不能作此推断。重审结果取决于重新审理后查明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程序情况。发回重审提供了重新审查的机会,但不构成对最终结果的预告或承诺。
十一、公开法律依据与资料参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和的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二审审理、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及证据审查的相关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及办案机关依法公开的相关案例和规范资料。
- 庭立方优秀案例库2025年第15号案例材料。
具体案件应以正式裁判文书、完整卷宗和现行有效法律规范为准。本文对辩护思路的复盘,不替代对原案全部证据的独立审查。
十二、结语:面对一审重刑,二审更需要把案件重新拆回证据
诈骗案件一审获刑十年十个月后,家属容易把希望全部寄托在一句“二审翻案”上。但真正有价值的二审工作,是把一审结论重新拆回事实、证据、金额和程序:行为人是否具有诈骗故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具体营销行为能否归责,诈骗金额是否可复核,证据形成和审判过程是否合法。
本案二审裁定发回重审,为相关争点获得重新审理提供了程序空间。结果不能复制,但从构成要件出发、以证据为基础、同时审查实体和程序的辩护逻辑,可以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刑事案件不是卷宗中的一个数字,每一次依法审查,都关系到一个人的自由和一个家庭的命运。
免责声明
本文依据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材料进行脱敏整理,案例编号为2025年第15号。文中关于案情、辩护意见和程序结果的表述,以生效法律文书及完整公开材料为准。本文仅用于法律知识普及和办案方法复盘,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对二审发回、重审改判、无罪或刑期结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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