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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某伪造国家公文证件罪,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苟晰律师为其辩护,30天内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26-08-02 15:22:13 浏览:240次 案例二维码

Y某伪造国家公文证件罪,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苟晰律师为其辩护,30天内取保候审

结果:30天内取保候审

封面语:底层客服陷证件造假漩涡,律师抽丝剥茧还原劳务本质,30天内取保。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杨某系某网约车服务公司基层客服人员,入职近两年,月工资三千余元,无提成、无分红。日常工作为信息转发、原始资料接收与转交、证件办结后回寄车商等事务性辅助工作,不接触终端司机、不审核材料、不参与制证。2026年1月6日案发,当事人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看守所。

二、办案过程

介入阶段:侦查阶段第一时间介入案件。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其实际工作内容、岗位职责及薪资结构,并与办案机关沟通案件基本情况。

问题发现:经会见发现,当事人虽在涉案公司工作近两年、经手业务量较大,但其全部工作均属于合法网约车办证流程中可替代、可剥离的辅助性事务——仅转发B端需求信息、转交原始证件材料、回寄办结证件,全程不登录任何账号、不修改任何信息、不接触伪造环节。当事人对"非标车"的违法性质不知情,公司从未对其进行违法业务培训或披露造假操作。月工资固定三千余元,无业绩分成,与犯罪非法收益无关联。

争取取保候审:辩护人围绕30天侦查羁押期限,一方面通过多轮会见帮助当事人梳理案件事实,厘清岗位职责、工作内容、薪资结构等关键事实,使其在面对公安机关讯问时能够清晰、准确地陈述客观情况;另一方面向公安机关提交不予批捕申请书,从四个维度展开论证:一是当事人仅从事合法辅助工作,未实施伪造证件的实行行为;二是不具备"主观明知"要件,无犯罪故意;三是符合"受雇劳务人员不予追责"的司法规则,系底层受雇员工、作用轻微;四是不具有社会危险性。通过会见辅导与法律意见的双重推进,公安机关在30天侦查期限内主动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

三、案件结果

2026年5月14日,公安局在30天侦查期限内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自看守所释放。公安机关认定理由为"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至发生社会危害性"。

四、办案心得

公司化犯罪案件中,底层员工的"工作年限"和"业务量"常常被简单等同于"参与程度",但辩护人的任务是穿透表象—当事人干了两年、经手单子多,不等于她明知公司在造假、参与了造假。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入罪门槛在于主观明知和实行行为。当事人只是转发信息、转交材料、寄回证件,这些动作本身在合法业务流程中完全正当,不能被事后追认为犯罪帮助。通过会见辅导帮助当事人厘清事实,让其在讯问中准确表达,再配合法律意见说服公安机关——30天内取保,不是终点,但为后续争取不起诉打下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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