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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市场暴力清退何以被定“市霸”:对话成安博士

发布时间:2026-09-22 04:30:29

商业物业清退由民事违约滑向涉恶“市霸”的关键,在于是否动用组织化力量,以断水断电、滋扰打砸等软硬暴力手段排挤商户,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恶劣影响。依法化解涉恶定性,必须阻断非法行业控制之故意,严格区分产权自治与扰乱市场秩序界限,拆解寻衅滋事与强迫交易要件,排除涉恶属性。

在商业地产与大型批发市场运营实务中,“由商入刑”、“由民转恶”的定性危机正呈现高发态势。部分专业市场、商贸物流城在面临业态转型或合同到期时,为了提高整体租金收益,往往单方解除成百上千家中小商户的租赁合同。当面临商户集体拒绝搬迁、要求高额补偿时,运营方往往选择绕开漫长的民事诉讼程序,直接指使内部安保人员或雇佣外部第三方力量,实施拉闸断电、焊死卷帘门、泼洒污物以及殴打带头维权代表等极端手段。

这种在部分地产商眼中被视为“行使自身产权排他权、清理违约占有”的私力救济行为,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与常态化扫黑除恶的审判语境下,极易被办案机关直接纳入涉恶“市霸”的模型予以严厉打击。

针对这一困扰商业地产与专业批发市场的重大法律危机,法学媒体特邀法学博士、卓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成安博士,结合其近三十年刑事法律实务积淀,就涉恶“市霸”定性逻辑、罪名竞合抗辩、企业高管责任阻断及涉案财产甄别等关键问题,展开深度的实战对谈。

一、权属自负与定性陷阱:民事自治何以演化为“市霸”指控

媒体观察: 成安博士您好。我们在大量商业地产清退案件中看到一个近乎固定的模式:开发商投入巨资建成了服装城、建材城或农批中心,持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在市场培育成熟或需要整体升级时,企业单方解除合同,对于拒不搬迁的商户采取停水停电、焊死大门的强制清场措施。企业实控人普遍感到不解:这是我名下的合法资产,商户不交租、不退铺属于非法侵占,我行使物权权利进行清退,为什么会被公安机关以涉恶“市霸”立案?

成安博士: 这种现象折射出部分商业地产企业在产权认知上的严重盲区——误将物权法上的“排他支配权”,等同于公权力层面的“强制执行权”

在民法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对私力救济设定了极为苛刻的适用前置:仅限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且事后必须立即请求国家机关处理。租赁纠纷本质属于长期的商事合同履行与解除争议,承租商户对商铺的占有是基于此前合法有效的合同建立的。即便合同被单方解除,在未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裁判文书、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前,出租方无权通过物理暴力手段强行剥夺商户的占有状态。

物权排他性不能作为实施私力救济的免责事由

通俗来讲,这就是指:市场的大楼固然是你的,但在商户撤出之前,商铺内的货物、设备是商户的合法私有财产,商铺的经营空间也处于商户合法的实际支配之下。一旦你动用组织化暴力强行清场,你并不是在“保卫物权”,而是在非法剥夺他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权,甚至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

更加严峻的是,当清退手段涉及断电导致冷库货物变质、焊死通道阻断生产经营、指使人员进店泼粪倾倒垃圾时,行为性质在刑事实务中就已经直接跨过了民事侵权的界限,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的规制领域。

“市霸”标签的司法生成逻辑与群体利益侵害

媒体观察: 那么公诉机关在审视这种集体清退时,为何倾向于认定为涉恶“市霸”,而不是单个的治安处罚或普通的民事侵权?

成安博士: 这取决于侵害法益的广度与行为的组织化程度。根据《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9〕10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市霸”通常是指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等特定区域或行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当清退行动指向的是成百上千家小微商户,涉及数十甚至上百人规模的安保力量成建制出动,并且在数周或数月内持续采取断水断电、堵门拦截等手段时,在办案机关的穿透式审查视角中,这绝不是单纯的“业主与个别租户的租金纠纷”。控方会将其定性为:凭借资产垄断地位与组织暴力,强行剥夺不特定多数小微市场主体的公平交易权与生存发展权,造成了严重的区域性恐慌与市场秩序破坏。正是这种“群体性侵害”与“组织化施压”的结合,直接催生了涉恶“市霸”的严厉指控。

二、行为异化与罪名聚合:从过激催搬到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的演变

媒体观察: 在具体的清退实操中,不少企业习惯采取一套“组合拳”:白天指派安保封堵车流,夜间对拒绝签约的商铺实施拉闸、停水,甚至往档口泼洒机油、生活垃圾;一旦商户推选出的商会会长带头维权,安保便以“扰乱市场秩序”为由将其带至办公室控制或发生肢体冲突致伤。在刑事指控中,公诉机关是如何将这些行为包装成重罪的?

成安博士: 在司法指控体系中,公诉机关通常会将这套清退手段拆解并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并在具备团伙特征时直接升格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软暴力手段在常态化扫黑中的刑法评价标准

依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9〕11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三条,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并形成心理强制,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的手段,均属于法定的“软暴力”。

在大型批发市场中,对拒不搬迁的商户持续停水断电、封锁物流货梯、在商铺门前泼洒污物,完全符合司法解释中关于“滋扰、纠缠、破坏经营环境导致他人无法正常经营”的认定标准。如果此类行为导致商户经营停滞、货物损坏数额达到法定追诉标准,或者引发商户群体性聚集维权,控方会直接指控其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恐吓他人)或第(三)项(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构成寻衅滋事罪

强迫交易与寻衅滋事数罪并罚的抗辩切入口

更为致命的是强迫交易罪的切入。控方通常指控,运营方动用暴力、软暴力手段,逼迫商户放弃原租赁合同约定的剩余租期,强行回收商铺,或者逼迫商户接受大幅上涨的新租金并重新签约,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

为了直观呈现民商事违约与涉恶市霸在司法审查中的证据边界,卓安团队总结提炼出以下核心对照基准:

司法审查要素

民商事过激自救与履约争议

涉恶“市霸”犯罪行为指控

辩方核心阻断抓手(出罪要件)

主观目的

追求物业重新规划、解决租金拖欠或商业止损

确立市场强势威慑、排斥合法竞争、牟取非法暴利

调取真实商事审计与会议纪要,证明核心动机系合同违约处置而非非法占有

手段行为

书面解除合同催告、合理行使留置权、局部物理限制

成建制出动安保、断水断电、泼洒污物、焊门、打砸伤人

证明停电系基于线路检修或安全防范规程,坚决否认有组织的人身威胁授意

法益侵害

局限于特定承租人的合同履约期待利益与营业损失

破坏整个批发市场营商环境,造成小微经营群体普遍恐慌

提交同类竞品市场分布数据,证明商户享有充分自由择址权,未形成行业垄断

组织样态

公司行政体系下的常规安保轮岗与物业岗位职责

专门组建清场“特勤队”,分工明确,听从指挥实施违法

调取劳动合同、社保记录与统一薪酬凭证,证明系职务行为而非黑恶团伙聚结

法律评价

民法典合同解除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数罪并罚

援引法释〔2013〕18号第一条第三款,主张民间经济纠纷引发,依法排除犯罪

通俗来讲,这就是指:公诉人认为你是在用拳头和断水断电逼商户就范,属于“强迫退出经营”;而辩护人的任务,就是要拿出证据证明,双方自始至终是在一个真实的民商事合同框架下发生违约金与搬迁补偿争议,绝非凭空设局抢占地盘的涉恶交易。

三、责任层级与主观阻断:实控人、运营总监与执行安保的责任界分

媒体观察: 这类案件一旦进入刑事诉讼,集团董事局主席或实际控制人往往面临极高的涉案风险。实控人常常认为自己很无辜:“我只在宏观上定下了‘市场业态整体提档升级’的目标,要求运营部‘在十月一日前依法清空老商户、引入新品牌’。具体怎么腾退,都是运营总监、物业经理和保安去办的,泼粪、焊门、打伤会长的事我根本不知道,怎么起诉书直接把我列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在司法实务中,这种刑事责任是如何被层层绑定的?辩护人又该如何依法予以阻断?

成安博士: 这是商业地产类涉案企业最惨烈、也最具争议的焦点。在经侦与扫黑专班的办案逻辑中,存在一种将“企业现代科层制”机械等同于“恶势力犯罪组织层级”的倾向。

办案机关往往按照如下图谱构建指控:

集团董事长/实控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推定为组织、策划、指挥者;

运营总监/副总经理——“重要骨干成员”,负责传达授意与现场调度;

物业经理/保安队长——“积极参加者”,负责带领安保队伍具体实施断电、封门与暴力对抗;

普通保安员——“一般参加者/其他成员”,具体落实违法犯罪动作。

阻断实控人与一线暴力行为的犯意联络

公诉方之所以能够将责任直接穿透至顶层的实控人,核心抓手是“概括故意”“结果归责”。侦查机关会全面调取集团的总裁办公会纪要、企业微信群聊天记录、专项资金审批单。如果实控人在会议上说过“不惜一切代价限期腾退”、“谁阻拦就采取断然措施”,或者在明知现场发生冲突、商户报警的情况下,仍然在财务报销单上审批签字了巨额的“应急维稳费”、“外包突击队劳务费”,控方就会据此认定实控人主观上对下属实施的暴力与软暴力持放任的间接故意,客观上提供了资金与组织保障。

要阻断这种责任穿透,辩护人必须实施精细化的证据切割与法理阻断:

第一,严格审查授权性质与指令边界。必须全面提取实控人在所有会议、通报、公文中的原始客观载体。如果实控人的指令仅限于“按照合同约定发函解除、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清算”,则一线安保人员擅自采取的泼粪、殴打等激进手段,属于刑法理论上典型的“实行过限”。实行过限的刑事责任依法必须由行为实施者单独承担,不能由上层决策者代为受刑。

第二,审查专项资金支出的真实性质。重点核查实控人审批的资金用途,是否属于正常商业合同约定的物业外包管理费或法定加班津贴。在缺乏证据证明实控人“明知该笔资金用于购买作案工具、雇佣社会打手或发放违法奖励”的前提下,坚决阻断将常规财务审批行为推定为有组织犯罪资助的指控逻辑。

剥离企业正常安保架构与恶势力犯罪组织的边界

媒体观察: 那么对于底层的保安队长和普通保安员,他们每天打卡上班、按月领工资,仅仅因为服从公司调度去现场拉闸、站岗封门,就被起诉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这在法理上站得住脚吗?

成安博士: 这完全脱离了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归责本意。在卓安团队亲办的大量涉黑涉恶大案中(如涉及45人特大涉黑案的孙某案、涉及工程清场的董某案),我们始终坚持一个核心抗辩原则:严禁将正常的劳务雇佣关系泛化为黑恶犯罪组织的组织关联

普通保安员与企业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其领取的属于劳动法保护范畴内的正常劳动报酬,而非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灰产分红”。他们既没有加入非法组织的“入伙”明知,更缺乏破坏社会秩序、为非作恶的主观恶性。在很多情况下,底层安保人员只是执行物业指令,甚至在现场对具体行为的违法性缺乏认知能力。

辩护人必须从其入职时间、薪酬构成、工作职责、在现场的实际作用等维度展开穿透式审查,证实其仅从事维持秩序等辅助性劳务,坚决将其从恶势力组织的定性中剥离出来,防止因“扣黑恶帽子”而导致数十个普通劳动者家庭陷入牢狱之灾。

四、辩护路径与证据攻坚:打掉涉恶定性的实操策略

媒体观察: 如果批发市场清退中确实发生了多起商铺被破坏、商户被殴打致轻伤二级的客观事实,个罪指控往往难以回避。在这种极为严峻的形势下,企业与辩护律师最关键的实务策略是什么?

成安博士: 在这种局面下,辩护的第一核心目标必须极其明确:绝不能贪图“一步到位全案无罪”的理想化空想,而必须全力以赴“打掉涉恶定性,降格为普通个罪”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涉恶犯罪集团”或“市霸”的定性成立,就意味着顶格严惩:全案人员丧失缓刑机会、数罪并罚导致刑期大幅攀升至十年以上、企业全部资产可能被推定为“涉恶涉案资产”予以冻结没收。而一旦成功打掉“涉恶”定性,案件就会回归为普通的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或寻衅滋事等轻微或单一罪名,实控人与企业高管将获得巨大的量刑从宽与责任剥离空间。

紧扣恶势力法定要件瓦解“危害性”与“非法控制”

要成功打掉涉恶定性,辩护必须紧紧扣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四条以及两高两部涉恶指导意见中的核心阻断点:

第一,阻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机械拼凑
办案机关在构建恶势力时,往往将物业对几十家商户的断电断水、锁门行为,分拆成几十起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从而凑足“多次作案”的要件。辩护人必须依据刑法牵连犯与连续犯的基本原理强力抗辩:涉案所有清场行为,均源于同一份市场改造规划、基于同一个民商事租赁合同履行争议、针对的是同一批具有共同诉求的商户群体,在法理上属于同一次民事纠纷引发的过激行为的自然延续,应当整体评价为一个单一事件,绝不能被人为拆分、重复评价为多次独立的恶势力违法犯罪。

第二,瓦解“行业垄断”与“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的危害性特征
公诉人指控“市霸”,必须证明该组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了非法垄断或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辩护人应当调取周边五至十公里范围内同类批发市场的租赁容量数据、商户流动统计报告。通过翔实的大数据证明:涉案商贸城提高租金是受当地商业地产整体租金上涨的市场规律驱动;商户有充分的自由迁移空间,市场方根本不具备控制行业进出、垄断商品货源的客观能力;涉案矛盾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商事仲裁得到彻底解决,并未造成区域营商环境的毁灭性破坏。

民刑交叉视角下的涉案财产保护与企业合规自救

媒体观察: 许多商业地产项目涉案后,不仅实控人被抓,办案机关还会向各大商业银行下发《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直接查封冻结开发商的预售监管资金、租金归集账户,甚至导致整个上万商户的现代化批发市场全面瘫痪。辩护人应当如何在财产端展开精准维权?

成安博士: 这是关乎民营企业生死存亡的“隐形战场”。在以往的涉黑涉恶案件办理中,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同程度的“以案查产、先扣后审”现象,容易造成合法企业资产与涉案违法所得的严重混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必须严格审查财产权属,严禁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对企业合法拥有的不动产、正常经营资金,应当允许其在监管下继续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

卓安团队在介入此类案件时,会在第一时间启动涉案财产的独立审计与穿透核查机制:

厘清资产来源合法性:全面调取土地购置出让金凭据、银行开发贷款协议、企业自有投资流水,严格证明涉案物业资产形成的合法商事渊源,坚决阻断办案机关将整个商业地产项目推定为“黑恶组织资产”的错误倾向;

严格隔离合法经营收益:将商户正常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水电周转金、合理范围内的租赁收益,与指控强迫交易所涉及的争议差价款项进行会计层面的精确切割;

依法申请解除过度查封:针对侦查机关超权限、超数额冻结的企业基本账户与开发贷监管账户,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正式提交《解除违法冻结财产申请书》与合规监管方案,力促司法机关在保障案件办理的同时,维持大型批发市场的日常运营与上万名普通从业者的营生不受摧毁。

批发市场暴力清退何以被定“市霸”:对话成安博士

结语

商业地产与专业批发市场是民营经济最具活力的毛细血管,也是产权自治、契约履行与群体利益摩擦最为集中的前沿阵地。当商业主体为了追求资产回报,试图以组织化暴力的私力救济替代法定程序时,物权的行使便极易滑向刑事犯罪的深渊。

在涉黑涉恶案件的严峻态势下,辩护的价值不仅在于对抗不当指控,更在于帮助司法机关在复杂的商业表象与定性压力中精准厘清合法民事侵权与严重刑事犯罪的边界。正如卓安首席律师成安博士所倡导的,穿透式事实梳理与理性的证据监督,才是避免民营企业与普通从业者被过度刑法化误伤的根本路径。

唯有让民商事的归民法,让行政违规的归行政法,而将刑法与反有组织犯罪法严格保留在防范与惩治真正黑恶势力的审慎底线之内,才能在守住司法公正底线的同时,真正护航民营经济的平稳与可持续发展。

专案研判支持: 卓安刑事风控与危机应对团队
学术与实务指导: 成安博士(卓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法学博士、原省级公安厅特聘专家顾问)
协同办案机制: 依托卓安“控、辩、审、学”四维实战研判体系(原法官、原检察官与法学学者集体论证)
核心业务标签: 近30年刑事法律实务经验 | 百人级刑事专业律师团队 | 刑事风控与合规 | 刑事危机应对与化解 | 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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