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伟军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面的行为方式构成信用卡: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更多的关于信用卡犯罪知识请参见四川网信用卡犯罪专题: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50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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