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95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
罪名:信用卡
结果:不起诉
亮点:绝对不起诉;法理与情理相结合
焦点:使用绑定他人银行卡的支付宝账户进行免密支付,是否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构成要件;刑事立案前超额退赔对案件定性的影响
二、案情简介
X某与L某系同学关系。由于L某没有淘宝账号,便向X某借用。在使用X某的淘宝账号付款时,L某将母亲的支付宝账户绑定至X某的淘宝账号中。
时隔半年,X某在淘宝付款时发现淘宝账号内多了一张尾号为2837的银行卡,用户名显示为“*梅”,且该卡已开通100元以下免密支付功能。X某通过多种渠道查询“*梅”的身份信息,但未果。此后,X某在明知该银行卡并非自己或亲属所有的情况下,多次在淘宝购物时使用“*梅”的银行卡进行免密支付,累计消费金额达16000余元。
四个月后,L某母亲发现银行卡余额异常,随即报案。但报案当日公安机关仅制作了《询问笔录》并电话联系了犯罪嫌疑人X某,未作出立案决定。当日,X某母亲向L某母亲赔偿17000元,并取得了谅解。次日,公安机关以立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公安机关将涉嫌罪名变更为。
三、办案思路
观点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需以拾得或骗取他人实体卡片或非法获取信用卡信息资料为前提。
本案中,虽然X某的消费行为最终导致被害人银行卡内的资金受损,但从支付载体上看,X某的消费依托于支付宝账户而非银行卡。而支付宝账户不能扩大解释为信用卡,因此侦查机关认定X某涉嫌信用卡类的犯罪不能成立。
从被害人女儿L某描述的过程来看,是L某取得X某的淘宝账号和密码以后,自行将其母亲的支付宝账户绑定到X某的淘宝账号中,X某并没有非法获取银行卡信息的情形,故不符合“拾得或骗取他人实体卡片或非法获取信用卡信息资料”的情节。
观点二:强调退赔行为在立案前已完成,无法认定X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观点三:被害人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例如:L某绑定支付宝后未及时解除绑定,以及L某母亲自行开启免密支付功能,均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
另外,X某系在校学生,社会经验不足且法律意识淡薄,同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超额退赔及获得被害人谅解等多项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故建议对X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X某在案发前退还全部款项,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决定对X某不起诉。
五、办案心得
在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对犯罪构成要件的本源分析是基石。而对案件细节的深入挖掘及情理因素的精准表达,则可为法律适用提供更为全面的视角。通过多维度的严谨论证,能够有效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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