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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吃喝算不算贪污?

发布时间:2011-07-13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以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处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傅平洪用公款为自己吃喝玩乐埋单的44万余元,也被法院全额认定为贪污款。(《潇湘晨报》 10月27日)
  法院查明,傅平洪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虚开、多开发票的方法,侵吞单位公款共计44万余元。与其他伸手拿钱的人不同,傅平洪贪污的公款主要用于吃喝玩乐,因为他一直认为“吃喝不犯罪”。他也不单独享用,总喜欢叫上朋友一起流连于饭店、歌厅等娱乐场所,抢着埋单。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傅平洪身为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公款吃喝玩乐,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可非法占有不等于“据为己有”,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的方式多种多样。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行为人即便将贪污所得财物处分给其关系人,或将财物置于由其控制的他人保管之下,都应认定为贪污既遂。所以,傅平洪通过贪污行为控制公款后,为个人私利及贪图享受,用公款为自己的奢侈消费“埋单”,并不影响对其贪污既遂的认定。
  俗话说,“贪污浪费是最大犯罪”,但很多人对于公款奢侈消费却见怪不怪,认为只要不装入自己腰包,就不算腐败。有人甚至将其概括为“只吃不带,上级不怪;只花不拿,纪委不查”,这也是傅平洪“理直气壮”用公款吃喝的原因。实际上,公款吃喝等奢侈消费的实质就是挥霍公共财富,必然导致侵占挪用公款或权钱交易等违法乱纪问题。而且公款奢侈消费不仅仅是公共财政的大量浪费,还会带来党风政风的堕落,严重损害政府及党员干部形象,已经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
  当前,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出国旅游等公款消费现象屡禁不止。解决这类问题,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严格的监督机制,增加公务开支的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另一方面,要使公款消费受到法律规制和控制。对于那些将公款作为自己享乐“专用资金”的官员,要依法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款吃喝以贪污罪追责”的判例应成为常态。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2: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3:关于印发《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的通知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6:关于共同做好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的通知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 受贿 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应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问题的批复

10:关于有贪污贿赂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限期内主动交代问题的通告

11: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犯有贪污、贿赂错误党纪处分的数额界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的通知 [05-30]

1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贪污盗窃粮票油票等计划供应票证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6: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贪污粮食数额如何计算问题的意见

17: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报告和督办贪污贿赂、渎职、经济犯罪大要案件工作的通知

18: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共同开展预防重点公路工程建设中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

19: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共同开展预防重点公路工程建设中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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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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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四川省某展览管馆长的受贿、挪用公款、贪污案的辩护人

3贪污罪示范性、典型案例

4贪污罪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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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可非法占有不等于“据为己有”,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的方式多种多样。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行为人即便将贪污所得财物处分给其关系人,或将财物置于由其控制的他人保管之下,都应认定为贪污既遂。所以,傅平洪通过贪污行为控制公款后,为个人私利及贪图享受,用公款为自己的奢侈消费“埋单”,并不影响对其贪污既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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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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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的通知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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