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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抗诉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9-09-1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抗诉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规定

2009年9月11日  高检发[2009]19号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规范抗诉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内部职责分工和协作配合,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现对人民检察院抗诉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由不同业务部门负责承办作如下规定:
    一、人民检察院负责抗诉工作的部门不承办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由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监所检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承办。
    二、人民检察院负责抗诉工作的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对案件线索逐件登记、审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理,并向举报中心通报。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当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审查并依照规定立案侦查。
    三、人民检察院负责抗诉工作的部门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严格执行内部制约规定,确保依法公正地行使职权。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当在收到案件线索后一个月内将享查结果书面反馈移送线索的部门。移送线索的部门认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的,应当报经分管检察长同意,建议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必要时,提请检察长决定。
    四、人民检察院负责抗诉工作的部门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当加强相互配合与协助。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负责抗诉工作的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决定立案侦查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在立案决定、不立案决定、侦查终结处理决定作出后十日内书面反馈移送线索的部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办案工作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及时通报负责抗诉工作的部门。负责抗诉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抗诉、提请抗诉、不抗诉决定作出后十日内书面反馈职务犯罪侦查部门。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其他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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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11日  高检发[2009]19号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规范抗诉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内部职责分工和协作配合,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现对人民检察院抗诉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由不同业务部门负责承办作如下规定:
    一、人民检察院负责抗诉工作的部门不承办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由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监所检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承办。
    二、人民检察院负责抗诉工作的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对案件线索逐件登记、审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理,并向举报中心通报。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当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审查并依照规定立案侦查。
    三、人民检察院负责抗诉工作的部门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严格执行内部制约规定,确保依法公正地行使职权。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当在收到案件线索后一个月内将享查结果书面反馈移送线索的部门。移送线索的部门认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的,应当报经分管检察长同意,建议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必要时,提请检察长决定。
    四、人民检察院负责抗诉工作的部门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当加强相互配合与协助。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负责抗诉工作的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决定立案侦查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在立案决定、不立案决定、侦查终结处理决定作出后十日内书面反馈移送线索的部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办案工作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及时通报负责抗诉工作的部门。负责抗诉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抗诉、提请抗诉、不抗诉决定作出后十日内书面反馈职务犯罪侦查部门。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其他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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