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轩凌 严选律师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南充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信用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关于信用卡诈骗案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了新规定。四川网专业刑事律师团队对这一条文进行了搜集整理
信用卡诈骗案(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附: 1::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09.html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3:关于本罪更多详细内容请联系网咨询中心 QQ 993280215 电话:028-8618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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