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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胡思跃律师为涉嫌收买信息卡信息罪案左某某辩护获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2-06-09 12:20:01 浏览:3429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左某某为非法获利为目而以每套0.4万元至0.55万元不等的价格共计支付人民币70500元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购买了15套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对公账户资料后提供给他人使用,其间,左某某获利人民币7500元。

二、办案过程

       1.多次会见展温情,摒弃偏见护权益、有效辩护来助力,从轻处罚“水渠成”

      其一、多次会见展温情,教育感化是关键

       自2020年11月6日接受委托以来,胡思跃律师多次驱车到近400公里以外的看守所会见左某某,向其了解案情、沟通辩护方案、辩护意见以及为其开展心理疏导,关心其生活,引导其积极面对本案,定期对其开展心理疏导,让其感知家人对其关心和关爱,促使其真诚自愿接受处罚早日回归家庭。

      其二、摒弃偏见护权益,专业辩护是基础 

      接受委托时该案已处于审查起诉阶段,胡思跃律师第一时间到检察机关查阅本案全部案卷资料,撰写书面辩护意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对走某某的定罪、量刑辩护意见,在提出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左某某辩护意见未被采纳的情形,胡思跃律师搁置争议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左某某具有从宽处罚情节以及各从宽罚情节对实际量刑的影响,提出对左某某可以建议适用法定最低刑判处刑罚的量刑辩护意见。同时,在与承办检察官就左某某违法所得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思跃律师经与左某某家属充分沟通后,家属代为上交了违法所得7500元至检察机关专用账户,为左某某创设从宽处罚情节。除此之外,为充分保障左某某具有从宽处罚情节不发生变更,胡思跃律师多次向左某某释法说理,并建议在当前量刑最优情形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期间,重点向其说明辩护人具有独立辩护权,对于定罪、量刑辩护胡思跃律师会继续与办案单位沟通交流,左某某听取了胡思跃律师的建议,为后续获得最大限度从轻处罚奠定了基础。 

        其三、专业沟通展辩护,从轻处罚“水渠成”

        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胡思跃律师针对本案定性从多角度与承办检察官、法官进行沟通交流,并收集了贵州省部分法院对该类行为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刑罚案例提交承办检察官、法官参考,同时充分挖掘左某某具有从宽处罚情节对量刑实际影响,从情理法角度沟通对左某某的量刑,经充分沟通后,公诉机关以左某某犯收买信用卡信息罪提起公诉并以法定最低刑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判处左某某有期徒刑3年(法定最低刑),法院采纳了该量刑建议。

三、辩护思路

  • 其一、左某某收买的是信用卡(U盾、查询密码器、电话卡等系信用卡的附属物,本身是信用卡一部分),左某某收买信用卡的行为实质上是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应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判处刑罚。
  • 其二、建议左某某上交违法所得、认罪认罚,为其创设从宽处罚的情节。
  • 其三、左某某系初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上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左某某犯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五、办案心得

       作为刑辩律师,始终践行有效辩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职责。在与办案机关沟通交流辩护意见的过程中,在辩护意见未被采纳的情形下,我们仍应摒弃对办案机关的偏见,依法积极为当事人创设从宽处罚的情节,同时做好释法说理保证当事人已具有的从宽处罚情节最终被认定,从而实现量刑“最轻”的辩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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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胡思跃律师为涉嫌收买信息卡信息罪案左某某辩护获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2-06-09 12:20:01 浏览:3429次

一、案情简介

     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左某某为非法获利为目而以每套0.4万元至0.55万元不等的价格共计支付人民币70500元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购买了15套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对公账户资料后提供给他人使用,其间,左某某获利人民币7500元。

二、办案过程

       1.多次会见展温情,摒弃偏见护权益、有效辩护来助力,从轻处罚“水渠成”

      其一、多次会见展温情,教育感化是关键

       自2020年11月6日接受委托以来,胡思跃律师多次驱车到近400公里以外的看守所会见左某某,向其了解案情、沟通辩护方案、辩护意见以及为其开展心理疏导,关心其生活,引导其积极面对本案,定期对其开展心理疏导,让其感知家人对其关心和关爱,促使其真诚自愿接受处罚早日回归家庭。

      其二、摒弃偏见护权益,专业辩护是基础 

      接受委托时该案已处于审查起诉阶段,胡思跃律师第一时间到检察机关查阅本案全部案卷资料,撰写书面辩护意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对走某某的定罪、量刑辩护意见,在提出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左某某辩护意见未被采纳的情形,胡思跃律师搁置争议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左某某具有从宽处罚情节以及各从宽罚情节对实际量刑的影响,提出对左某某可以建议适用法定最低刑判处刑罚的量刑辩护意见。同时,在与承办检察官就左某某违法所得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思跃律师经与左某某家属充分沟通后,家属代为上交了违法所得7500元至检察机关专用账户,为左某某创设从宽处罚情节。除此之外,为充分保障左某某具有从宽处罚情节不发生变更,胡思跃律师多次向左某某释法说理,并建议在当前量刑最优情形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期间,重点向其说明辩护人具有独立辩护权,对于定罪、量刑辩护胡思跃律师会继续与办案单位沟通交流,左某某听取了胡思跃律师的建议,为后续获得最大限度从轻处罚奠定了基础。 

        其三、专业沟通展辩护,从轻处罚“水渠成”

        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胡思跃律师针对本案定性从多角度与承办检察官、法官进行沟通交流,并收集了贵州省部分法院对该类行为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刑罚案例提交承办检察官、法官参考,同时充分挖掘左某某具有从宽处罚情节对量刑实际影响,从情理法角度沟通对左某某的量刑,经充分沟通后,公诉机关以左某某犯收买信用卡信息罪提起公诉并以法定最低刑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判处左某某有期徒刑3年(法定最低刑),法院采纳了该量刑建议。

三、辩护思路

  • 其一、左某某收买的是信用卡(U盾、查询密码器、电话卡等系信用卡的附属物,本身是信用卡一部分),左某某收买信用卡的行为实质上是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应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判处刑罚。
  • 其二、建议左某某上交违法所得、认罪认罚,为其创设从宽处罚的情节。
  • 其三、左某某系初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上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左某某犯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五、办案心得

       作为刑辩律师,始终践行有效辩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职责。在与办案机关沟通交流辩护意见的过程中,在辩护意见未被采纳的情形下,我们仍应摒弃对办案机关的偏见,依法积极为当事人创设从宽处罚的情节,同时做好释法说理保证当事人已具有的从宽处罚情节最终被认定,从而实现量刑“最轻”的辩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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