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某某涉嫌案,瀛黔刑辩团队胡思跃律师为其有效辩护获改判减刑1年
一、案情简介
L某某系专门从事白酒基酒生产和经销的生意人,明知“XXXX”系注册商标。
2019年8月,X某某与Z某某共谋商议决定投资开发一款与“XXXX”高度相似的“某某"XXXX”白酒,之后Z某某遂安排人联系到L某某帮助调制与“XXXX”口感基本相同的基酒。L某某调制出与“XXXX”酒口感相近的基酒后经Z某某、X某某品鉴,该二人决定用L某某调制的基酒用于生产“某某XXXX”酒。同年12月,X某某为生产、营运销售“某某"XXXX”酒而注册成立贵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并用该公司与L某某签订了《酒水购销合同》以及与W某某经营管理的公司签订了《生产合作协议》约定:L某某以68元/斤价格出售基酒给贵州某某实业公司,酒瓶2元/个,L某某组织工人负责罐装、包装“某某XXXX酒”。同时,Z某、X某某还提供“XXXX”酒包装材料作为样品给包材生产商生产“某某XXXX”酒包装材料,L某某提供酒瓶、基酒并按照Z某某、X某某的要求组织工人罐装、包装“某某XXXX”酒共计2997件,Z某某、X某某将前述2997件酒运走销售。2020年6月至7月期间,J某某明知“某某XXXX”酒系假冒“XXXX”的情形下,为将“某某XXXX”作为“XXXX”销售给L某1而要求L某某生产“某某XXXX酒水”,并承诺销售1瓶“某某XXXX”给L某某150元的报酬,L某某同意后为J某某生产了共计580件“某某XXXX”,其中30件J某某交付给了L某1,剩余550件尚未交付给L某1而被公安机关查获。
2022年12月16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L某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人民币60万元。L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3年4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L某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60万元。
二、办案过程
1.精细阅卷找“七寸”,精准辩护火力开
一审接受委托后,瀛黔刑辩团队随即组建由胡思跃、高宏亮律师为主办的办案组,对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进行精细化阅卷,期间,力争找准本案定罪量刑的争议焦点问题,并解决争议焦点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火力全开展开辩护,期间,胡思跃律师针对在卷证实案涉产品包装上使用的“XXXX”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案涉产品上“XXXX”标识周围的元素是否影响了其显著性特征的显示;案涉产品上商标标识与XXXX是否构成相同;被告人L某某与X某某、Z某某等人是否存在假冒注册商标的犯意联络,以及被告人L某某是否属于减轻处罚,并同时符合适用的条件争议焦点问题全面展开辩护,围绕前述争议焦点先后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4份以及参考案例与承办法官沟通。庭审中围绕争议焦点问题进行发问、质证和发表辩护意见,精准为被告人L某某获得罪责相适应的刑罚全力辩护。
2.代为刑事和解化矛盾,获取谅解争缓刑
在重点突出、详略得当的提交在卷证实被告L某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证据不足,被告人L某某认罪认罚有悔改表现的前提下,同时鼓励积极赔偿被告人L某某与被害单位获取谅解,为争取缓刑的适用搭建台阶,被告人L某某采纳了胡思跃律师的建议,并授权委托胡思跃律师与被害单位协商刑事和解,胡思跃律师经与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有效沟通后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为后续争取对被告人L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奠定基础。
三、辩护思路
1.案涉产品上“XXXX”标识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2.案涉产品上“XXXX”周围元素影响了“XXXX”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显示。
3.案涉产品上商标性标识与“XXXX”标识不构成相同。
4.L某某与被告人Z某某、X某某存在假冒XXXX商标犯意联络的证据不足。
5.被告人L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从宽处罚情节,且社会调查评估证实被告人L某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建议对L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四、办案结果
1.2022年10月25日与被害单位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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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6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L某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具有从犯、自首、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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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3日二审法院改判判决如下:被告人L某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具有从犯、自首、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五、办案心得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作为辩护人,在接受委托之后,我们要竭尽所能的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选择对当事人罪有利的辩护策略。在提供辩护的过程中,要不断的持续研习案件的关联证据、法律规定 以及相关规定,始终围绕定罪量刑核心争议焦点精准辩护,从天理国法人情的立体维度”有据、有礼、有利、有节“的进行沟通辩护,对于应当无罪的案件坚决不能”怂“,对于有罪的案件不能”蛮干“,应始终坚持践行全力为当事人力争罪责相当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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