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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无证经营的行为人能否成为偷税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2-01-23

2002年1月23日  公复字[2002]1号

黑龙江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无证经营的行为人能否成为偷税罪主体的请示》(黑公传发[2002]36号)收悉。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可以构成偷税罪的犯罪主体。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以偷税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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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无证经营的行为人能否成为偷税罪主体的请示》(黑公传发[2002]36号)收悉。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可以构成偷税罪的犯罪主体。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以偷税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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