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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计算机犯罪案件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0-07-25

2000年7月25日  公通字(2000)63号

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随着计算机及信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非法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数据,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对我国社会稳定、经济建设和信息化发展的危害越来越大。为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和技术、人才、管理上的优势,更加及时、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计算机犯罪活动,公安部决定将《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二百八十五条)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二百八十六条)交由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管辖。在有条件的省级以下公安机关,上述案件交由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管辖,刑事侦查部门应予以配合和支持;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暂不具备接受上述案件条件的,仍由刑事侦查部门管辖,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督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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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随着计算机及信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非法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数据,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对我国社会稳定、经济建设和信息化发展的危害越来越大。为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和技术、人才、管理上的优势,更加及时、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计算机犯罪活动,公安部决定将《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二百八十五条)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二百八十六条)交由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管辖。在有条件的省级以下公安机关,上述案件交由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管辖,刑事侦查部门应予以配合和支持;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暂不具备接受上述案件条件的,仍由刑事侦查部门管辖,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督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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