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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数额的六种累计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51

多次盗窃数额的累计情形至少可以归纳为下列六种:一是多次盗窃均单独构成犯罪,且在追诉时效期限以内的,应予累计盗窃数额;二是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违法行为(也不排除盗窃犯罪)均发生于案发前一年以内的,应予累计盗窃数额;三是多次盗窃中存在一次或几次盗窃犯罪,几盗窃违法行为与犯罪均发生于案发前一年以内的,应予累计盗窃数额;四是盗窃犯罪发生于案发前一年以前,其后的盗窃违法行为(也不排除盗窃犯罪)应予累计盗窃数额;五是多次盗窃违法行为明显呈现徐行犯特征的,应予累计盗窃数额:六是盗窃未遂数额巨大且接近成罪或者升格处刑标准,累计盗窃既遂数额后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的,应予累计就轻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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