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权峰 严选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3年《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中规定了加重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所作的起草决定的说明中指出:“不是可以无限制地加重,而是罪加一等,即在法定最高刑以上一格判处。”这表明,加重处罚也是有限制的加重,即只能加重一格处罚。按照罪名法定刑观点,从重处罚是在整个罪名的法定刑限度内从重,那么其重判的强度将远远大于加重处罚。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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