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冰冰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可见,盗窃电力设备亦可作出行政处罚。对此,应严格划清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笔者认为关键是正确把握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实质与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比一般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或者说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区别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亦即是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危害了公共安全的,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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