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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中“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具体表现为哪些方面?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5:13

关键词: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故意虚构标的
四川刑事律师www.scxsls.com 为您解答:
保险诈骗罪中虚构保险标的,不限于虚构全部事实,也可以是虚构部分事实。详而细之,其具体表现为:(1)无中生有,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2)先出险后保险,即为了将自己的损失转嫁给保险人,往往在事故发生之后,再去投保。(3)恶意超额投保,即行为人一般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多报保险金额,企图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够骗取比保险价值大的多保险金。(4)恶意重复保险,即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以便待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取超过保险价值的多重保险赔款。(5)以不合格的保险对象冒充合格的保险对象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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