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丹 严选律师
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关键词:单位犯偷税罪,单位犯逃税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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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逃税罪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逃税罪的法定刑处罚。
①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相互勾结,共同实施逃税行为,构成逃税罪共犯的,从重处罚。 ②犯逃税罪,被判处罚金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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