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文科 严选律师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关键词:保险,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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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所谓“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上述确有悔改表现所列情形,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是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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