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雄飞 严选律师
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厦门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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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实施洗钱行为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该单位实施的洗钱行为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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