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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构成轻伤可否要求对方承担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1-07-13

问:2008年6月22日,我骑一辆踏板式电动车与一辆相向而行的电动车相撞,因而发生冲突,对方拳头击中我右耳,当时鲜血直流。6月24日,我朋友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对此事调查后出具了法医鉴定委托书。7月2日,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给我出具了头部轻伤鉴定的报告。后我多次请求公安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刑事责任,但事情过去数十天始终无果。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说:“法医鉴定报告不准,拳击不至于造成脑颅骨损伤轻伤,须作进一步鉴定。”

请问,拳击不至于造成头部轻伤的说法有科学根据吗?怀疑最初法医鉴定的科学性,在受伤数十天后还能作进一步法医鉴定吗?
  

四川刑事律师www.scxsls.com 为您解答:

  拳头打下去会造成何种伤害,应视当时的伤情而定,所以,拳击不至于造成头部轻伤的说法没有科学根据。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而鉴定则应综合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根据法医学知识,一般来说,只有对于受伤当时不能预期后果的,才可以在受伤后3到4个月内进行鉴定,当然,鉴定后又出现更加严重的后果的,如果怀疑与伤害有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再重新鉴定,不过鉴定的难度会增加很多。而法医在进行鉴定时应以侵害行为实施时受侵害人所受伤害为准,受伤情况不能累计计算。所以,在本案中,受害人在进行法医鉴定时,只能以实施侵害行为时,受害人所受的伤情为鉴定主体。如果经过鉴定所受伤害为轻伤以上,那么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经鉴定为轻伤以下,那么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给予对方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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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法医学知识,一般来说,只有对于受伤当时不能预期后果的,才可以在受伤后3到4个月内进行鉴定,当然,鉴定后又出现更加严重的后果的,如果怀疑与伤害有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再重新鉴定,不过鉴定的难度会增加很多。而法医在进行鉴定时应以侵害行为实施时受侵害人所受伤害为准,受伤情况不能累计计算。所以,在本案中,受害人在进行法医鉴定时,只能以实施侵害行为时,受害人所受的伤情为鉴定主体。如果经过鉴定所受伤害为轻伤以上,那么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经鉴定为轻伤以下,那么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给予对方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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