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俞 严选律师
上海博和汉商(盐城)律师事务所 瀛动力刑辩团队
江苏省盐城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问:2008年10月23日上午,我邻居周某的儿子与另外两个男青年在酒店喝酒,酒后与另一青年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斗殴,不慎将该青年打成重伤。事后,周某的儿子潜逃外地,电话联系周某让其汇款2000元,周某只汇款1000元。后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周某刑事拘留。请问,周某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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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周某已构成窝藏罪。所谓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扰乱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本案中,周某明知其子故意重伤他人,可能蹲监坐牢,他还向其子汇款1000元帮助其逃匿,符合窝藏罪的法律特征,构成窝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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