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 严选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关键词: 遗弃 遗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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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力却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拒绝向受扶养人提供物质的即经济的供给;拒绝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提供必需的生活上的照顾:使他人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以及在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时不予救助。由于遗弃行为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即为遗弃罪既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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