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镜祥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关键词:, 挪用特定物品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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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
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我国在政府财政支出中特别设立民政事业费一项,包括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便帮助人民群众战胜自然灾害,解决生活中的具体困难。这对于安定群众生活,以及恢复再生产能力,将困难和灾害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上述特定款物决不允许任意挪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物专门使用,这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财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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