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文科 严选律师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
发布时间:2011-08-25
四川网:《》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逮捕具备的三个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详见:
网刑事程序专题:http://www.scxsls.com/articlelist_86.html
四川刑事律师网亲办案例专题:http://www.scxsls.com/Caselist_1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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